贰臣这个概念对应的是全忠了,这和全节是不一样的概念,如果是为新政权,比如冉冉升起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在某个下午通过一电钮升上一大星星拉着4个小星,(好一辐太平御览图啊)那么就不能说贰臣有什么亏节,比如贺龙,那是国军的军长,比如朱德,那是在旧军队里起来的,PRC头几位副主席,算一算有几个没去国民政府里任职呢?十八集团军那可是国民革命军的编制啊,可见不能以是否担任两个对立政权的职务就作为贰臣以供消遣。当然有人会提到,那被俘虏后的转变和主动反正是不同的情势,的确,但从客观情形上说,并不影响投身积极进步事业,所以要看转变后对社会的积极意义,“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
另一方面来说,对既存的不良政权反抗,是非常必要的,伟大的中国革命胜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我国82宪法序言“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这份我们熟悉的《宪法》序言的选段,就是对反抗旧社会压迫的真实高度浓缩体现。即使在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对于抵抗权有高度的诠释,最早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人权宣言,而相隔不到半个月的美国《独立宣言》则这样规定:“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同年公布的马里兰州宣言也对抵抗权作了相应规定。1789年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968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中,增订了第2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任何意图排除基本法第1至3项之秩序者,在别无其他救济程序时,任何德国公民皆拥有抵抗权。因此可知,反抗一个暴虐不道的政权,不但是天赋人权,也是当今社会的趋势(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警察法》第33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那么仅仅从一种吃人的礼教(原文出自鲁迅《狂人日记》“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出发,就用一个落后的道德来去衡量洪大人弃暗投明的壮举,显然是不符合但是社会情形的,也不符合我们今天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八荣八耻中有“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祖国与政权不是同一个概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明政权显然是残害百姓的典范,以至各地起义频起,早已“获罪于天”)。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管子说,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顾炎武指出:“四者之中,耻为尤要”。所以为危害人民的政权服务,那是非常可耻的行经,而洪大人在这一关键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显然是实现了他的节气,也就是说洪大人的行为,是为了与落后反动危害人民的政权和组织斗争,为了建设更和谐更完美的朝廷服务,这样的行为,正体现了论语中“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原则。当“天下无道也久矣”时,在归附的清政权后,洪大人兢兢业业,而列圣也是礼待有加,所以才有了以目疾自辞不许,接入京中恩养,再给世职以原任休致的结果,象这样符合圣人要求,甚至与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高度融合的人物,怎么能仅仅用万恶的旧道德来衡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