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对主帅私纳女子的几则处理
历代军纪对夹带女子都视为大忌,一则对战斗力有损坏,再有就是迷信色彩,甚至现代国足那帮臭脚都有为了避秽拒绝女性记者采访。古时出征等均有祭祀大典,之前斋戒也有此意。当然不但对女人,连季节都可能有挑选。《礼记月令》一书认为在春天不可发动战争,只有到了立秋这一天,国王带大臣到西郊“迎秋”后,可以开始发动战争。《春秋公羊传》称西周的“兵礼”是“不斩祀,不杀厉,不获二毛”,是说对于正在为国君服丧、以及有灾荒的国家不得发动战争。古时行军作战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俘获战利品,和消灭敌人有生力量,在古代社会男丁俘虏来做为劳动力,女性作为分配物资也能激发战斗兴致,因此除了杀伤破坏外,掳掠人口也是重要目标,而且掳掠来的人口也会象其他物资一样作为赏赐给有功的将士,这些惯例构成了一旦征战必然有杀戮和掳掠的特色,中外莫不如此。
清军八旗出征,所获即为八家平分,当然赏赐数量和功绩大小官职高低有关。但是大量掠夺以及对掳掠来人口的虐待,必然引起大量反抗和出逃,后金立国之时,虽然占据辽东,但是汉人反抗非常频繁,比如镇江中军陈良策执杀总兵佟养正等。而且野蛮统治不得人心,人人畏惧投降被屠,只能坚守不降,造成后金对明军作战难度增加。比如天聪五年岳讬问祖大寿的儿子为什么死守空城,祖可法曰:“畏屠戮耳!”此事实际是指之前二贝勒阿敏在弃守永平四城时把包括投降的明朝官吏在内军民屠杀一事。岳讬只好告诉祖可法二贝勒阿敏已经因罪被黜,方使大凌河明军放弃抵抗。抢掠在当时战争中也屡见不鲜,天聪元年征朝鲜时阿敏以未与盟,纵兵掠。至于几次征明、朝鲜、瓦尔喀,也是将掳掠人口作为重点,比如天聪二年征察哈尔“俘万一千二百人还”。但是约束的是不能私自妄行。满文老档里记载,有4个哨兵袭击了明人抢掠了衣物,太祖谕“就算杀了200个明人,但是如果损伤了2个我军士兵也不值得”。天命三年四月,颁布训示“凡军士自出兵日至班师各随本牛录勿离,如离本纛执而讯之,…………一二人轻至必致损伤”。
针对历次行军掳掠人口后带来的一系列矛盾,皇太极即位后有所改善,虽然仍然以掳掠人口和财物为目标,但是就注意不要拆散家庭,并注意军纪整肃,甚至将不拆散归顺军民家庭作为谈判条件,比如天命三年谕抚顺李永芳“汝出城降,我兵不复入,汝士卒皆安堵。若我师入城,男妇老弱必且惊溃,亦大不利於汝民矣。…………保汝父母妻子以及亲族俱无离散,岂不幸哉?”天聪三年谕曰:“兴师伐明,拒者戮,降者勿扰。俘获之人,父母妻子勿使离散。勿淫人妇女,勿褫人衣服,勿毁庐舍器皿,勿伐果木,勿酗酒。违者罪无赦。固山额真等不禁,罪如之”。有蒙古兵扰害罗文峪民,令曰:“凡贝勒大臣有掠归降城堡财物者斩,擅杀降民者抵罪,强取民物,计所取倍偿之”。天聪四年谕曰:“天以明土地人民予我,其民即吾民,宜饬军士勿加侵害,违者治罪。”可惜这话说了没多久就发生了阿敏屠永平四城军民,以其妻子分给士卒事件,六月数阿敏十六罪,幽之。为安抚经历此事的明朝来降军民,把永平被死难者妻子收集,命编为民户,以房舍衣食给之。此后每次征战都要强调“诸部贝勒大臣勿轻进,勿退缩,勿杀降,勿分散人妻子,勿夺人衣服财物”,但是几次入边都是俘获人民、牲畜、金币以数十万计。崇德五年俘户口二十五万有奇;七年十月俘三十六万,得金万二千、银二百二十万有奇。而针对掳掠往往不治其本身之罪,如甚至到了崇德三年谕旨训斥英王阿极格“尔等各官犹如渔人下水取鱼,擒之以手,挟之以肋,复以口衔之而出。似此贪掠财物以至获罪者甚多”;再如针对征伐瓦尔喀人时出现的被俘虏伤害将领一事,太宗更是恼怒,并对后来再去出征瓦尔喀的将领说:“以前派遣的达朱户因为疏忽被害,因为他从幼效力才让其子孙承袭世职,你们再去的人如果也因疏忽被害,难道个个都有达朱户从小效力的功绩做资本吗?俘虏逃逸或者加害将领,全是因为你们同他们相处日久,漫无防范,以及奸淫其妇女所致”。崇德四年更是告戒“得胜时勿贪得而轻杀,勿妄取以为俘”。
掳掠人口并分配在当时看起来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了,出征抢掠来的女子分配给贫穷军士为妻,或者分配给庄园内壮丁成婚都是屡见不鲜。比如辛亥春二月,赐国中无妻者二千人给配;阿敏既屠永平官民,以其妻子分给士卒也为此例。天聪二年给国人无妻者金,使娶。但是对于特殊身份或者特殊意义的女人,恐怕就当别论了,清军主将中因此类忌讳而被惩处的也大有人在。当然,处罚也不是随意处罚,要有法理基础,那就是上谕等旨意在先,军纪公布后依然违反且主帅触怒皇帝后,这条就起作用了。有关上谕其实相当多,摘录几条如下:
天聪三年太宗谕"兴师伐明,…………毋淫人妻女,……淫妇女者斩"
天聪八年十二月太宗谕往征瓦尔喀“前者东果魁满征瓦尔喀时,每奸淫所获妇女,而等切勿效尤”;又谕征黑龙江“至俘获之人须用善言抚慰,凡遇饮食一体共之”
天聪九年谕征瓦尔喀诸将“勿离人父子夫妻,勿淫人妇女,……至于彼之首领率众携财物而逃者,皆因离其夫妻、滥行奸淫所致……主帅亦不得隐匿,部将功罪必登记于册”
康熙十八年圣祖谕“掳掠子女,令督、抚、提、参治罪。如督抚隐匿事发者,督抚革职”
雍正元年议准“凡战阵之际…………奸妇女者皆斩”
《大清律例》兵律“凡领兵王、贝勒、将军……掳掠子女财物者,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及营总等,具交部议;系王、贝勒交宗人府治罪”。另有禁在任官娶监临女等条。
清朝之所以对禁止奸淫女性和拆散家口做出如此多约束,主要在于一是保证战斗力,二是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反抗。与尤其对于归附的各蒙古藩部(也包括瓦尔喀和索伦等部)上层,更是用和亲赏赐封爵的方式在笼络,争取最大化的支持。在太宗即位后,即针对原始掠夺婚配的情形做出约束,并给予物质保证,崇德三年七月,又谕国中新旧满洲及旧蒙古、新旧汉人云:“尔等有家贫不能娶妻,及披甲不能买马者,有勇敢堪充行伍因贫不能披甲者,俱许自陈,先诉于本牛录章京,牛录章京率之告于固山额真,固山额真详问,即带本人及牛录章京启知本王、贝勒、贝子。……”这里可以看出,为避免因为婚配需求对掳掠家庭的破坏,也动用国库来实现。同时也对宗主擅自强娶部属妻女做出限制。如崇德二年九月审理正蓝旗蒙古固山额真俄莫克图罪状时,谓“先是,外藩蒙古台吉博洛有一女未字,固山额真俄莫克图往视之,胁博洛曰:‘我贝勒欲得此女,不问贝勒,不可与人。’博洛告于巴奉塔布囊、沙济达喇,遂奏闻。上命法司鞫问,以俄莫克图逼胁事实,应论死。又以俄莫克图视女时,英俄尔岱见之,曾告于豪格,而俄莫克图又与豪格具言其事。……。”结果豪格罢管部务,俄莫克图革固山额真职。作为当朝皇子的豪格尚且受此惩处,可知此禁忌施行之坚决。当然本旗旗主对于本旗婚配有绝对支配权,天聪九年,汉军固山额真石廷柱妻前夫所生女,寄养别旗之外母家,该旗贝勒欲令女入府,石廷柱即携女还家,结果发生纠纷,判决是“石廷柱另属一旗,乃牵连上下,语言夸大。因革石廷柱大章京职,罚银百两。”一旗之人,即为该旗贝勒之属人,由该旗贝勒安排,即使父母亦莫如之何。
擅自将已聘女改嫁,在满蒙看来都是莫大羞辱,七大恨中即有此例,“明越境以兵助叶赫,俾我已聘之女,改适蒙古,此恨四也”。再如崇德四年正月阿玉石一案:“先是,阿玉石绐其兄苏纳(镶白旗蒙古固山额真)云‘上命兄往汤泉,其妻亦欲偕往。’王曰:“其妻不可去。尔当告知固山贝子尼堪、罗托、承政英俄尔岱、满达尔汗。’阿玉石遂往告之。尼堪等问曰:‘王云何?’阿玉石答曰:‘王已许其偕往矣。’尼堪等云:‘王虽许去,奈是边地,实不应往。’因遣人问王。王曰:‘我亦云不可去,并未尝许。’至是审实,以阿玉石既给其兄,又诈称王命,论死。奏闻,上命革职,鞭八十。”可见稳定婚配之事已为清廷所重,如因此类事情生出枝节事端,实在得不偿失。
待续,........................太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