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檔案存真選輯
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 初-013-22
順治八年(1651)正月二十六日追尊皇父攝政王為成宗義皇帝祔享太廟恩詔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有至德斯享鴻名,成大功宜膺昭報。皇父攝政王當朕躬嗣之始,謙讓彌光,迨王師滅賊之時,勳猷茂著;辟輿圖為一統,攝大政者七年。偉烈居以小心,厚澤流于奕世。未隆尊號,深歉朕懷。
謹于順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衹告天地、宗廟、社稷,追尊為懋德修道廣業定功安民立政誠敬義皇帝,廟號成宗;並追尊義皇帝元妃為敬孝忠恭靜簡慈惠助德佐道義皇后,同祔廟享。既舉盛儀,應覃恩赦,合行事宜,條列於後:
一 在京諸王以下至七品官員以上,各加恩賜;
一 外藩諸王以下,公以上,各加恩賜;
一 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並隱匿滿洲逃人,照例治罪外,其餘自順治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鹹赦除之。有督撫提問究擬犯人,若系命官不論罪應至死與不應至死者,止追贓,不許議罪,永不敘用,有以赦前事相告訐者。不許審問,即以罪坐原告;
一 凡文武官員見在議革、議降,罰及住奉。戴罪,並敕督撫提問究擬者,盡與免議;
一 有負固不服,潛據山海者,如能率眾來歸,悉赦已往,仍量功升賞;
一 有因叛逆干連,原系無辜者,該督撫審明,即為具題釋放;
一 附近賊巢居民,原未從賊,有司將須一概混捕、擅殺者,該督撫察實參處;
一 各處盜賊,或為饑寒所累,或為貪官所迫,實為可憫,如能改過就撫者,准赦其罪;
一 奸民訛詐,動以謀叛,通賊告害良民,此後如有越境妄告者,該督撫即行嚴拿,究審情虛反坐,以安良善;
一 凡應追贓,私察果家產盡絕,力不能完者,概與豁免,毋得株連親視族。
於戲!聲名洋溢,昭令德以如存;禋祀攸崇,質群情而允協,佈告天下,咸使聞知。順治八年正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