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糊涂啊,表达不清楚,领导只好示意索贿了,呵呵。我看律例就是这两个月以来的事,本来大学是弄《红楼梦》的。
说到尊卑关系,再贴个更令女士们义愤的。儿媳妇抗拒老公公强奸的判决,从我一个稿子里截出来的。无奈这东西既黄又暴力,少年儿童不宜,先声明了——
清代子妇拒翁强奸的两难处境?
明清常人强奸尚且处绞(监候),所以对强奸罪的定性、证据要求都很严格。雷梦麟《读律琐言》云:[1]
凡问强奸,须观强暴之状,或用刀斧恐吓,或用绳索捆缚,果有不可挣脱之情,方坐绞罪。若彼以强来,此以和应,始以强合,终以和成,犹非强也。
明代祁安、刘勉强奸儿媳两案,对强奸(未成)行为的认定都有确凿证据:祁安案有扯破的“中衣”,刘勉则是被咬伤的舌尖。强奸(未成)案例中,咬伤罪犯的唇、舌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元典章·刑部》载有至元三年一个翁强奸男妇未成的案件,罪犯被男妇咬伤舌头,告发到官,处杖一百七。[2]
到清中叶的强奸子妇未成案,另一个情况成为立法、司法者关注的重点:拒奸时咬伤其翁属于伤害尊长,子妇是否当为这种行为获罪?家庭中卑幼杀、伤尊长要严惩,这是中国法制的传统。《唐律疏议》卷二十二载:“诸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绞;伤者,皆斩。明清律“殴祖父母父母”条更加重为:“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但妇女在抗拒强奸时杀、伤男子当做何处理,法律中一直没明文规定。
嘉庆十七年,伊犁将军晋昌题报:“邢杰强奸子妇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将邢吴氏照例拟斩,请旨定夺。”六月十三日,皇帝上谕:“此案邢杰蔑伦行强,翁媳之义已绝……今邢吴氏系亲属妇女,猝遭强暴,情急咬落伊翁唇皮,其情节断非装点,与无故干犯尊长者迥别。邢吴氏应照律勿论,免其治罪。邢杰照例发乌什叶尔羌等处为奴,该部知道。”
过了一个月,到七月十六日,嘉庆帝又发一道圣旨给刑部:
吉纶前任山东巡抚任内,有安丘县民人王锡,强奸子妇王孟氏未成,致被王孟氏咬落舌尖一案,与近日晋昌所奏邢杰强奸子媳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案情相同。现在邢吴氏已照例勿论,伊前办王孟氏一案,因格于妻殴夫之父母成例,拟以斩决,奉旨改为监候,秋审情实二次未经予勾,现在仍监禁,可否一起免其治罪?……着交刑部查明王孟氏案情与邢吴氏相同即行释放。并着该部检查各直省有与此二案情节相仿者,均奏明划一办理。
据《清史稿》卷二○三《疆臣年表七》,吉纶任山东巡抚在嘉庆十二年五月到十三年十二月,到此时方四年。孟氏同样因为拒奸咬伤其翁,判处绞监候,已经两度秋审暂缓执行,所以嘉庆帝可能有些印象。他命刑部清查此类案件,就是要统一判决标准。
刑部很快报告:“查原拟斩监候之民妇孟氏,已据山东巡抚咨报,于上年十一月在监病故,应毋庸议。”在刑部的清查结果里,有两个曾拒伤图奸伊翁、仍在斩监候中的妇女,其中一个是主动勾引其翁,一个其翁已被女家殴毙,都不符合这次邢吴氏案件的条件。最后法司会商提出的意见是:
伏查翁媳名分綦重,与捉奸殴伤犯奸期亲以下尊长、律得勿论者迥异,是以向来办理儿媳拒奸殴伤伊翁之案,俱仍按律问拟斩决,将情有可原之处附疏,声请改拟斩候。……臣等公同酌议,应请嗣后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拒捍,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淫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臣等于核覆时恭录现奉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处奏请定夺。倘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仍照本律拟罪等因奏准。
皇帝批准了这个决议,当年正式编纂为例。[3]此例规定:妇女确实因拒奸殴伤伊翁的,督抚须仍按殴伤夫之父母本律拟罪,刑部复核时抄录邢吴氏案件的谕旨、提出是否免罪的参考意见,由皇帝最终裁决。
到嘉庆二十四年,妇女拒奸杀伤人始有例文:“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4]但此例是针对常人犯奸案件,翁奸子妇案仍需按照嘉庆十七年例办理。道光八年,河南总督奏报“黑夜不知伊翁图奸将翁咬伤”案,因为没有遵循嘉庆十七年例受到了刑部驳议:[5]
此案霍岳氏,因伊翁霍登鳌于黄昏时乘伊在房和衣睡熟,拉裤图奸,该氏惊醒,黑暗中不辨何人,当向喝问。霍登鳌虑恐该氏声张,即用手按住该氏之口,该氏情急咬伤霍登鳌手指,霍登鳌喊痛,该氏听闻伊翁声音,松口坐起,霍登鳌又将该氏按到,撕裤强欲行奸,该氏挣拒喊救,霍登鳌当即逃逸,该氏未被奸污。该抚将霍登鳌依律拟军,以霍岳氏黑暗中不知伊翁图奸,咬伤翁手指,实属犯时不知,应依凡论,照本妇殴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勿论例勿论,等因咨部。
刑部意见是:“……虽系犯时不知,但系夫之父母,伦纪攸关,未便径依凡人予以勿论,自应照殴夫之父母本例问拟,援案奏请。该抚将该氏予以勿论,系属错误,应令该抚另行按例妥拟具题。”可见子妇在不知强奸者为其翁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法律后果也非常严重。两年后的道光十年,子妇拒奸造成其翁死亡也定为例,妇女要处以绞监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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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如因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确有证据毫无疑义者,仍照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援引林谢氏成案,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杀;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可见清代妇女面临其翁强奸时,其处境及其窘迫。抗拒行动造成其翁死、伤的,将被拟处绞监候,仅仅成伤的,有可能被圣旨宽免,但这完全依赖于皇帝当时的心情。如抗拒未果,则很难被法官认定为遭强奸,翁媳通奸两人都要处斩,事后告发也难得到太多宽免。如嘉庆九年,辛梦浚诱惑弟妻游氏吃鸦片,乘其迷醉,以吓制成奸。游氏后向其夫哭诉此事,告官后法官以游氏与夫兄通奸,拟绞刑,圣旨改为绞监候。道光二年,“赖陈氏被夫兄赖九吓逼成奸,嗣逼奸三次,曾向伊夫及姑哭诉”,结果仍是照游氏案判绞监候。[7]
清前期和明代此类案件如何裁决?目前案例中不见有这类材料。但从《元史》卷一○四 《刑法志三》“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的条文看,妇女被欺奸免刑的惯例应该持续了较长时间。《元典章·刑部》载有至元五年的一个翁奸媳案:魏忠与男妇张瘦姑通奸共四次,“有瘦姑道:‘你剪了阴毛着。’忠随依剪了,致被告发到官。”瘦姑劝其翁“剪毛”,是为了告官时举证。法司最后判决魏忠死刑。张瘦姑与翁通奸,本应处死,且历来法典都规定奸犯不得自首,但瘦姑与魏忠通奸乃被胁迫,自己并不情愿,“曾向伊夫学说”,无效后才自行首告到官,所以被量情减刑,处杖七十七,并允许离婚归宗。[8]这种对妇女相对宽大的裁决,在清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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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律琐言》卷二十五“犯奸”条。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47页。
[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三“内乱”条。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5页。
[3]
此案见《刑案汇览》卷五十三“亲属相奸”,“强奸子妇被妇咬落唇皮”案。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983-1984页。
[4]
据《读例存疑》“杀死奸夫”条:“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四川总督蒋攸铦题周德佶图奸李何氏未成,被李何氏戳伤身死一案,奏准定例。”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59页。
[5]
《刑案汇览》第1985页。
[6]
参照《刑案汇览》第1977-1983页。《读例存疑》第663页。
[7]
两案见《刑案汇览》第1972页,“弟妻因被吓逼虽与夫兄通奸”条。
[8]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三“内乱”条,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