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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原创]残酷的清代抵命法:继母杀前妻之子例
touto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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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8-01-21   
阎老师是我们元培导师啊,偶认识的第一个历史系的老师,给偶留下极大的好感气质多好啊,多好啊~~~很忘俗啊你不觉得
世间公道唯白发,贵人头上不曾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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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8-01-21   

恩,阎先生也是当年给我们班上第一节课的老师,惊若天人。

看来元培(实验班)男二女三的比例十几年一贯制啊,大概留宿舍的时候就是按男生两间、女生三间留的吧,呵呵。头头可得多给俺点银子,让俺早点开工干活啊。有这点渊源,行点小惠也可以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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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o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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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8-01-21   
偶们现在明明是男三女二,而且正好是男三女二,偶们现在文理不分的说。师兄哪一级的?现在还在燕园?要走后门也得私下说啊,难道让我公开放私?
世间公道唯白发,贵人头上不曾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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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8-01-22   

我糊涂啊,表达不清楚,领导只好示意索贿了,呵呵。我看律例就是这两个月以来的事,本来大学是弄《红楼梦》的。

说到尊卑关系,再贴个更令女士们义愤的。儿媳妇抗拒老公公强奸的判决,从我一个稿子里截出来的。无奈这东西既黄又暴力,少年儿童不宜,先声明了——

清代子妇拒翁强奸的两难处境?

明清常人强奸尚且处绞(监候),所以对强奸罪的定性、证据要求都很严格。雷梦麟《读律琐言》云:[1]

凡问强奸,须观强暴之状,或用刀斧恐吓,或用绳索捆缚,果有不可挣脱之情,方坐绞罪。若彼以强来,此以和应,始以强合,终以和成,犹非强也。

明代祁安、刘勉强奸儿媳两案,对强奸(未成)行为的认定都有确凿证据:祁安案有扯破的“中衣”,刘勉则是被咬伤的舌尖。强奸(未成)案例中,咬伤罪犯的唇、舌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元典章·刑部》载有至元三年一个翁强奸男妇未成的案件,罪犯被男妇咬伤舌头,告发到官,处杖一百七。[2]

到清中叶的强奸子妇未成案,另一个情况成为立法、司法者关注的重点:拒奸时咬伤其翁属于伤害尊长,子妇是否当为这种行为获罪?家庭中卑幼杀、伤尊长要严惩,这是中国法制的传统。《唐律疏议》卷二十二载:“诸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绞;伤者,皆斩。明清律“殴祖父母父母”条更加重为:“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但妇女在抗拒强奸时杀、伤男子当做何处理,法律中一直没明文规定。

嘉庆十七年,伊犁将军晋昌题报:“邢杰强奸子妇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将邢吴氏照例拟斩,请旨定夺。”六月十三日,皇帝上谕:“此案邢杰蔑伦行强,翁媳之义已绝……今邢吴氏系亲属妇女,猝遭强暴,情急咬落伊翁唇皮,其情节断非装点,与无故干犯尊长者迥别。邢吴氏应照律勿论,免其治罪。邢杰照例发乌什叶尔羌等处为奴,该部知道。”

过了一个月,到七月十六日,嘉庆帝又发一道圣旨给刑部:

吉纶前任山东巡抚任内,有安丘县民人王锡,强奸子妇王孟氏未成,致被王孟氏咬落舌尖一案,与近日晋昌所奏邢杰强奸子媳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案情相同。现在邢吴氏已照例勿论,伊前办王孟氏一案,因格于妻殴夫之父母成例,拟以斩决,奉旨改为监候,秋审情实二次未经予勾,现在仍监禁,可否一起免其治罪?……着交刑部查明王孟氏案情与邢吴氏相同即行释放。并着该部检查各直省有与此二案情节相仿者,均奏明划一办理。

据《清史稿》卷二○三《疆臣年表七》,吉纶任山东巡抚在嘉庆十二年五月到十三年十二月,到此时方四年。孟氏同样因为拒奸咬伤其翁,判处绞监候,已经两度秋审暂缓执行,所以嘉庆帝可能有些印象。他命刑部清查此类案件,就是要统一判决标准。

刑部很快报告:“查原拟斩监候之民妇孟氏,已据山东巡抚咨报,于上年十一月在监病故,应毋庸议。”在刑部的清查结果里,有两个曾拒伤图奸伊翁、仍在斩监候中的妇女,其中一个是主动勾引其翁,一个其翁已被女家殴毙,都不符合这次邢吴氏案件的条件。最后法司会商提出的意见是:

伏查翁媳名分綦重,与捉奸殴伤犯奸期亲以下尊长、律得勿论者迥异,是以向来办理儿媳拒奸殴伤伊翁之案,俱仍按律问拟斩决,将情有可原之处附疏,声请改拟斩候。……臣等公同酌议,应请嗣后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拒捍,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淫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臣等于核覆时恭录现奉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处奏请定夺。倘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仍照本律拟罪等因奏准。

皇帝批准了这个决议,当年正式编纂为例。[3]此例规定:妇女确实因拒奸殴伤伊翁的,督抚须仍按殴伤夫之父母本律拟罪,刑部复核时抄录邢吴氏案件的谕旨、提出是否免罪的参考意见,由皇帝最终裁决。

到嘉庆二十四年,妇女拒奸杀伤人始有例文:“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4]但此例是针对常人犯奸案件,翁奸子妇案仍需按照嘉庆十七年例办理。道光八年,河南总督奏报“黑夜不知伊翁图奸将翁咬伤”案,因为没有遵循嘉庆十七年例受到了刑部驳议:[5]

此案霍岳氏,因伊翁霍登鳌于黄昏时乘伊在房和衣睡熟,拉裤图奸,该氏惊醒,黑暗中不辨何人,当向喝问。霍登鳌虑恐该氏声张,即用手按住该氏之口,该氏情急咬伤霍登鳌手指,霍登鳌喊痛,该氏听闻伊翁声音,松口坐起,霍登鳌又将该氏按到,撕裤强欲行奸,该氏挣拒喊救,霍登鳌当即逃逸,该氏未被奸污。该抚将霍登鳌依律拟军,以霍岳氏黑暗中不知伊翁图奸,咬伤翁手指,实属犯时不知,应依凡论,照本妇殴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勿论例勿论,等因咨部。

刑部意见是:“……虽系犯时不知,但系夫之父母,伦纪攸关,未便径依凡人予以勿论,自应照殴夫之父母本例问拟,援案奏请。该抚将该氏予以勿论,系属错误,应令该抚另行按例妥拟具题。”可见子妇在不知强奸者为其翁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法律后果也非常严重。两年后的道光十年,子妇拒奸造成其翁死亡也定为例,妇女要处以绞监候:[6]

?

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如因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确有证据毫无疑义者,仍照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援引林谢氏成案,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杀;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可见清代妇女面临其翁强奸时,其处境及其窘迫。抗拒行动造成其翁死、伤的,将被拟处绞监候,仅仅成伤的,有可能被圣旨宽免,但这完全依赖于皇帝当时的心情。如抗拒未果,则很难被法官认定为遭强奸,翁媳通奸两人都要处斩,事后告发也难得到太多宽免。如嘉庆九年,辛梦浚诱惑弟妻游氏吃鸦片,乘其迷醉,以吓制成奸。游氏后向其夫哭诉此事,告官后法官以游氏与夫兄通奸,拟绞刑,圣旨改为绞监候。道光二年,“赖陈氏被夫兄赖九吓逼成奸,嗣逼奸三次,曾向伊夫及姑哭诉”,结果仍是照游氏案判绞监候。[7]

清前期和明代此类案件如何裁决?目前案例中不见有这类材料。但从《元史》卷一○四 《刑法志三》“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的条文看,妇女被欺奸免刑的惯例应该持续了较长时间。《元典章·刑部》载有至元五年的一个翁奸媳案:魏忠与男妇张瘦姑通奸共四次,“有瘦姑道:‘你剪了阴毛着。’忠随依剪了,致被告发到官。”瘦姑劝其翁“剪毛”,是为了告官时举证。法司最后判决魏忠死刑。张瘦姑与翁通奸,本应处死,且历来法典都规定奸犯不得自首,但瘦姑与魏忠通奸乃被胁迫,自己并不情愿,“曾向伊夫学说”,无效后才自行首告到官,所以被量情减刑,处杖七十七,并允许离婚归宗。[8]这种对妇女相对宽大的裁决,在清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


?


[1]

 《读律琐言》卷二十五“犯奸”条。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47页。

[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三“内乱”条。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5页。

[3]

 此案见《刑案汇览》卷五十三“亲属相奸”,“强奸子妇被妇咬落唇皮”案。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983-1984页。

[4]

 据《读例存疑》“杀死奸夫”条:“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四川总督蒋攸铦题周德佶图奸李何氏未成,被李何氏戳伤身死一案,奏准定例。”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59页。

[5]

 《刑案汇览》第1985页。

[6]

 参照《刑案汇览》第1977-1983页。《读例存疑》第663页。

[7]

 两案见《刑案汇览》第1972页,“弟妻因被吓逼虽与夫兄通奸”条。

[8]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三“内乱”条,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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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8-01-22   
无语了~~~清朝女子唯有嫁前谨祈上苍垂佑,不要有个变态公爹。师兄做《红楼梦》的?从秦可卿在天香楼的遭遇得到了这篇论文的灵感??另外个人意见,最好不用《清史稿》,尤其是表错得比较多,《清国史》比较好。还有清三通我觉得史料价值也不是特好(乾隆爱修饰是出了名的),起码原始性还是找实录、起居注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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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8-01-22   

我对《红楼梦》不是索隐派,呵呵。多谢头头的提醒。我兴趣太杂,弄什么都是外行。几年前工作时无聊看左传,当时买不到好版本,只好在地摊买3元一本的礼品书。左传的部头,礼品书应该印成两本,但那个出版社大概图省事,只印了一本,好多年份都删去了,比如襄公元年跟着就是三十三年,我就一直以为左传本来就是缺的。后来买到了两册的礼品书,才知道上当,哈哈

关于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我觉得元代法制最为宽容,比较符合现代人观念,相比之下倒是清代皇帝,把传统礼制发挥到了野蛮不近人情的程度。两者虽然都是北方民族,但蒙古人灭宋以前,征服的地方已经很多,信心足,根本不把汉人礼教放在眼里。满人相反,处处显得维护中原正统。不过这坛子里大金的粉丝好多,这么说怕要挨拍的~~~

关于材料,从律例角度讲,我觉得皇朝文献通考很好,它把乾隆五十年以前历年出台的法例都做了汇总,现在顺藤摸瓜到实录和起居注里面找很方便。但刘錦藻的续通考没这样做,后一百年的律例情况就比较糊涂。我现在就是想用皇朝通考的办法,把后半段的律例都提取罗列出来,这算是做黄彰健和薛允升未竟的事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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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8-01-22   

是,文献通考很好,做索引很好。师兄要追迈先贤啊,加油!!

人家蒙元是世界性大帝国啊,你儒家文化不过是若干种之一而已。满洲啊,真真是把儒家的原教旨拿出来当宝了。不过经济水平也是一大原因,宗族内部的财力保证了家族秩序嘛。还有晚明,是陆世仪说的“明亡于学术”?忘了,总归是心性之学太盛,没把存天理灭人欲贯彻到广大人民心中,清廷多英主啊,自信有手段控制意识形态,矫枉过正了吧。(这么多人喜欢清朝多是英主情结吧,女孩子喜欢多是小说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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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8-01-22   

引用
至于那位杀族弟的仁兄,我没看到原文,但猜测桐主肯定看漏了个字。“后来割他的肾”,“肾”后面肯定还有一个字,而且是关键字。

是割肾囊,我去看了一下,确实漏了一个字~~~

我现在无聊的时候,就喜欢看起居注上关于这些案子的记载,有些内容真的让人啼笑皆非。

PS:银子加了,楼主要起居注和实录的电子版么?那个已经删了,因为占用空间太大~~不过楼主可以直接找某悠借起居注的纸书,她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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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8-01-22   

感谢悠主和桐主的帮助!

我感觉满人宫廷还是挺有自己的语言文化氛围的,康雍乾几朝帝王的知识背景也比较广,汉满蒙藏加点西洋的文化,在清代帝王身上的综合性最强(他们很注意垄断西洋知识,有些东西都直接翻成满文,不让汉人看),而且他们努力隔绝这几种文化,让自己保持一种跨文化高高在上的地位。所以他们对汉人臣工,哪怕是状元出身的大学士,还是很瞧不起的。

刑事档案确实很好看,特别是人为的文学作品看多了,会喜欢这种返璞归真、又没有任何叙事套路的东西。(这里有文学家啊,说话当心点)另外,民国旗人金受申的《北京通》,专写晚清京城的掌故风物,读来常让人叫绝,不知悠主注意过没有,P大的图书馆里有好几本。窃以为如能化用一两条到《天暮》里,写写市井生活,肯定有点铁成金的效果。

记得里面“作坊”条,讲旧京的驴肉作坊,大都是黑道有些能量的人物开办,常有偷驴贼销赃。作坊规矩,驴牵来在门外讲价,讲好后,驴子牵进来,只要四蹄进了门槛,即使驴主追来,也由作坊负责摆平,驴贼不用负责。又有能量更大的作坊,规矩是两前蹄进门为准。再如旧京朝廷粮仓甚多,有人(当然也是街面上有势力的)训练鸽子,在仓内找人做线,每日放鸽子飞到仓内,专挑好米啄食,再飞回家,吐到苇席上,靠此营生。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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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8-01-25   

以前没看到,原来桐主好早就讨论雍正七年继母之子抵命的例了啊。惭愧惭愧。知音难得,先不管手头没实录、起居注,继续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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