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捐监制度及其影响
魏彩霞①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2)
内容提要:捐监就是捐出身,即平民或生员通过出资报捐取得最高学府--国子监肄业的文凭。虽然它不象捐纳实职那样直接得官,但是在清朝,要想捐纳官职,其前提就是必须具备贡、监生的资格,捐监就成为有钱有势的豪家子弟猎取功名富贵的起点和捷径。在它实行的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它对解决清政府的财政危机、缓解士人进阶的压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对清朝的科举制度、社会风气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监生,是国子监学生的简称。国子监是明清两代的最高学府,照规定必须贡生(学行兼优的廪生才有资
格升入国子监读书,称为贡生)、或荫生(即依靠父祖的官位而入监的官僚子弟,亦称荫监),才有资格入监读书,叫做"坐监",坐监期满称为监生。然而,还有一部分人可以"纳粟入监",这种监生,通称例监,亦称捐监。从乾隆朝以后,监生专指由捐纳而得,这包括生员捐贡和俊秀捐监两种。在清朝,捐监不是直接买官,而是花钱买个文凭,可以继续参加科举考试,走正途入仕,也可以走异途,捐纳为官。而各级生俊要想捐纳官职,其前提就是必须具备贡、监生的资格,因此,捐监就成为有钱有势的豪家子弟猎取功名富贵的起点和捷径。
捐监最早开始于明景帝,清政府延续了这一制度。顺治六年(1649年),因兵饷入不敷出开始实行捐监制度,士子们通过输银捐纳就可在国子监学习后取得"监生"资格。从此,捐监成为清朝最早的捐纳方式并通行于清朝任何一个时期。当然,它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顺治十二年"开廪生捐银准贡例"[1]。雍正年间,为了充实仓贮, "允广东、江、浙、湖广以本色纳监"[1]。乾隆元年,则停止一切捐纳事例。然而"廷议捐监为士子应试之阶"[1],恢复捐监事例,统一到户部报捐。乾隆三年, "诏复行常平捐监例,各省得一体纳本色。"[1]乾隆三十一年,由于陕西省、甘肃省捐监弊案事发,下诏停止捐监,一同停掉的还有安徽、直隶、山西、河南、湖南、湖北,只剩下云南、福建、广东等继续实行。嘉庆十二年,各省恢复报捐。从此,捐监随着捐纳
制度的风靡而成泛滥之势。
一、捐监的基本情况
1、捐监人员
清朝时期,捐监包括生员捐贡和俊秀捐监两种。有资格捐贡的是府州县的各级生员,包括廪生、增生、附生、武生和青衣生,他们根据各自的级别报捐不同数额的财物就可入国子监读书,称为捐贡。而所谓的捐监,就是"俊秀"即没有取得生员资格的"白身人"。在清朝, "未入府、州、县学而欲应乡试或未得名称而欲入仕者,都须先捐监生,作为出身。"[2]俊秀也可以直接捐官,但所能捐得的仅仅是从九品和未入流的职位,如巡检和典史,更高品位的官职如县丞、主薄、州同、州判、同知、通判等等,就非"俊秀"直接可捐,要想得到这些职位就必须先捐一个"监生"的身份以获取资格。由"俊秀"捐得的监生不但可以不入监读书,还可以跳过考秀才的院试直接参加乡试,中举后转为受人尊敬的正途入仕。但是,对于没有多少真才实学而家底又比较丰
厚的人来说,先捐监再捐纳实职则是走上仕途的捷径。当然,并非所有的白身人都可以捐监,只有身家清白之人才被允许。不入四民(即士、农、工、商)之列的贱民,如"乐户"、"丐户"、"轿夫"、"栏公"等都是没有捐监资格的。连旅店从业人员的子孙也不准捐监, "如有变易姓名、蒙混报捐者",一经发现,不但革除功名,还要以违制的罪名杖一百。不在此列的查明事实后就可以报捐。如《孔府档案》5574卷记载了嘉庆十年河南陈留县儒学门斗侯才捐监的一个材料。在确定侯才并非隶卒改充而系身家清白朴实农民、取具族邻甘结后准其报捐监生。当然,如果监生因事被革,只要不是"事关伦纪,或弊在科场或贿赂有据或唆讼污良,或豪霸横行,或酿成命案之类"[3],案情比较轻的,仍可三倍捐复,恢复其监生资格。
2、捐监的物品
清初的捐监事例延续了明朝的纳粟制度。乾隆十年,湖广总督鄂弥达言: "捐监事例,谷不如银。银有定数,谷无成价。易捐谷为捐银,倘遇荒歉,亦可动支采买。"[1]开始以银纳监。后来,由于捐纳事例常开,规定也可以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捐纳其他商品。如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4]。"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5]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 "准以棉花捐监"[6]。道光二十四年因东河漫口工用浩繁经户部议准开捐,又因办工紧急准其以钱抵银以鼓励捐纳, "议以制钱一千三百文抵银一两",而当时"各省银价库平每两不过一千五百余文"[7]。当遇到为充实仓廒而开捐监事例时,捐谷物比较多,由于各地粮价不一,投捐谷数难以整齐画一,于是,清政府规定"按价折合总符捐银一百零八两之数核定均匀"[8]。谷物可捐一色粟谷,也可折捐三色粮,即粟米、小麦、豌豆,如产稻米,也可以稻谷或稻米捐纳,都以京斗为单位。除了交纳监粮之外, "每名收公费银四两,每粮一石仓费银八分,照生俊应捐粮数合算",[8]作为建设仓廒的费用。
3、捐监的数额
捐监的具体数额因俊秀和生员的级别不同而有差异。如《孔府档案》5569卷记载:乾隆二十九年陕西省各府州县捐监输粮条例。其中:
"西安府 一俊秀捐捐一色捐京斗粟谷一百一十四石七斗五升。
如捐三色捐京斗粮七十六石五斗内:
京斗粟米二十五石五斗,折收京斗粟谷五十一石,
京斗小麦二十五石五斗,
京斗豌豆二十五石五斗。
一廪生
捐一色捐京斗粟谷六十三石七斗五升。
如捐三色捐京斗粮四十二石五斗内:
京斗粟米一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六勺,
折收京斗粟谷二十八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
京斗小麦一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七勺,
京斗豌豆一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七勺。
一增生 捐一色捐京斗粟谷八十五石。
如捐三色捐京斗粮五十六石六斗一升内:
京斗粟米一十八石八斗七升,折收京斗粟谷三十七石七斗四升,
京斗小麦一十八石八斗七升,
京斗豌豆一十八石八斗七升。
一附生 捐一色捐京斗粟谷九十五石六斗二升五合。
如捐三色捐京斗粮六十三石六斗六升五合内:
京斗粟米二十一石二斗二升一合六勺,
折收京斗粟谷四十二石四升四三合二勺,
京斗小麦二十一石二斗二升一合七勺,
京斗豌豆二十一石二斗二升一合七勺。
一武生 捐一色捐京斗粟谷一百六石二斗五升。
如捐三色捐京斗粮七十石六斗五升二合内:
京斗粟米二十三石五斗五升六勺,
折收京斗粟谷四十七石一斗一合二勺,
京斗小麦二十三石五斗五升七勺,
京斗豌豆二十三石五斗五升七勺。
一青衣生 捐一色捐京斗粟谷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七升五合。
如捐三色捐京斗粮一百五石九斗九升五合内:
京斗粟米三十五石三斗三升一合六勺,
折收京斗粟谷七十石六斗六升三合二勺,
京斗小麦三十五石三斗三升一合七勺,
京斗碗豆三十五石三斗三升一合七勺"。
捐监的数额不但根据廪生、增生、附生、武生、青衣生、俊秀依次递增,还因时代、地域、粮价和人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如在顺治十一年(1654年),俊秀捐米二百石就可入监读书,生员纳米三百石准为贡生之例。康熙四年(1665年)大增平民捐监数额,定例民间俊秀子弟捐米一千石者可以送监读书。[9]康熙七年(1668年)又有生员纳银二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可送监读书的规定。[10]康熙十年(1671年)九月,两江总督麻勒吉以淮、扬等地连年频遭水患,请开捐纳。奉旨议得, "生员捐米四百石,或银二百两,俊秀纳米六百石,或银三百两,准其入监读书。"[9]后来,由于常年捐纳,捐监的数额大幅降低。以陕西省为例,如乾隆三年各属俊秀捐纳"一百二十九石以至二百二十五石不等",乾隆九年各属俊秀则是"西安府属实捐纳京斗谷一百一十四石七斗五升,凤翔府属实捐京斗谷一百九十一石二斗五升,同州府属实捐京斗谷一百九石六斗五升。邠州属实捐京斗谷一百二十八石二斗。乾州属实捐京斗谷捐谷一百二十二石四斗。鄜州属实捐京斗谷一百三十九四斗"。乾隆二十四年则是: "今请每俊秀捐监一名,西安府属收谷八十六石,同州府属收谷八十三石,乾州属收谷九十二石,……邠州属请收谷九十石,鄜州属请收谷九十八石。凤翔……应请收谷一百一十五石,其廪增附武青五项生员俱照俊秀所减分数以次递算。"乾隆二十九年又恢复到乾隆九年的水平。乾隆三十年又恢复到乾隆二十四年的水平。[8]捐监数额起伏不定。
捐监有暂行事例和常例报捐两种。常例需要到户部报捐,因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乾隆三年规定:“生俊捐谷须于秋收之后谷石充裕,报捐者宿为便宜。……今已届十月之期,除八旗生俊仍准赴部捐纳外,所有议覆以前题定之山东、山西、浙江、苏州、安庆、陕西等省生俊应于十月初一日以后停其赴部具呈报捐。其议覆以后题定之广东省扣至本年十月初六日,福建省扣至十月十六日,甘肃省扣至十月二十一日满两个月之限一概不准在部具呈捐监。其未经题定之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河南、湖广、江西等省应俟题定之日再行扣除两个月停其在部捐纳。”[3]如果是因为筹集军饷、充实仓廒、抗旱救灾或兴办工程等暂行事例,就根据所需数额的多寡确定时间,一般是捐满为止,或者事竣即停。如乾隆二十九年为了充实陕西省各州府仓廒开办捐监事例。同时对各州府仓廒数额做了规定:“西安府为省会首郡,同州府地当扼要,应请西同二府各收捐监谷八万石,延安凤翔榆林三府地方辽阔属邑较多,应请各收捐监谷五万石,汉中一府属邑较多,但地方潮湿,难以多贮,应请收捐监谷三万石。以上六府共请收捐监谷三十四万石,定为六府常平额贮,均以收捐监粮补足其所需仓廒,亦动收捐仓费陆续建盖。”[8]捐监额满捐监事例即行停止。在捐监过程中,如果本地歉收,捐监的人少,也可令外省生俊一起报捐。在报捐时,各地生员俊秀要出具自己籍贯甘结,若以寄籍报捐,则必须是寄籍二十年以上,原籍仅存疏远之族、远祖之墓,且并无田产室庐者才可以,如果现有嫡亲伯叔兄弟,本人尚有田产室庐者应回原籍报捐。
4、捐监的证明
在捐得监生后,清政府都会发给监生执照,分别是《户部执照》和《监照》。清代的户部是主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的机构,《户部执照》是户部发给捐监者交银纳粮的正式收据。《监照》是国子监发给纳监者的监生执照,也就是监生的资格证书。两者都有一定的格式,如2005年在山西闻喜发现的《户部执照》记录了纳监者王声肃的情况: "王声肃系顺天府大兴县人,年四十五岁,身中,面白,有须。于咸丰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户部捐铜局捐监生京钱一百九十五吊",户部于咸丰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核发《户部执照》。为"杜假冒等弊",执照上还记有王声肃的曾祖金龙、祖父景登、父维昌的名字。国子监于咸丰七年五月十一日向王声肃发了《监照》。《监照》的内容与《户部执照》的内容基本相同。当然,领取"监照"也要交钱,一张监照,交银一两七钱。清朝后期每年国子监收入的花钱向国家买证书而取得监生资格的人。
二、捐监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自从顺治六年(1649年)因兵饷不敷开援纳监以后,捐监就成为清朝"常捐事例"中最早的捐纳方式,在它存在的两百多年里,对清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
首先,捐监使国家在田赋收入之外,另辟财源,不但部分地解决了财政危机,客观上也减轻了人民的一些负担,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这是和清朝的财政政策密切相关的。清代税收,无论田赋地丁还是盐课、关税,大都有固定岁额,很少变动。然而国家的岁出除经常性开支外,还常有临时支出,如遇用兵、赈荒或兴办较大工程时,都要额外支出经费。逢此种情况, "岁入有常"的清政府通常采取两种办法应付,一是动用以往的财政节余,再就是依靠捐输。由于捐监只是捐出身,并非直接卖官,因此,就成为清统治者解决财政危机的首选。如乾隆元年奏请捐监一事: "西北两路回兵以来,一应军需皆取给于公帑,不肯丝毫累民而费用繁多,不得不资藉捐纳以补国用之不足。"(《孔府档案》5567卷)道光二十四年"因东河漫口工用浩繁,经户部议准开捐,又因办工紧急准其以钱抵银以鼓励捐纳。"[7]当然,与捐纳实职相比,捐监的银粮数额比较少。如道光年间所开的捐例中规定,贡监生捐银一万三千一百二十四两就可捐纳道员,捐银一万六百四十两就可捐纳知府,捐银四千八百二十两就可捐纳知州。[11]但是,在财政困难的清朝中后期,捐监仍然是其重要来源。据记载,自嘉庆五年至道光四年(1800年-1824年),江苏藩库共收捐监银376万两,安徽收174万两,合计各省总数,在5000万两以上。[12]道光皇帝在位三十年,仅捐监一项,便卖得白银3388万两,而咸丰三年(1853年)国库仅有银子22万两。捐监也成为清政府缓解财政危机的重要手段,
其次,捐监制度还解决了部分士人的出路问题。清朝"康乾盛世"之后人口迅速增加,从清初的六、七千万,到道光三十年(1850年)短短的二百年间就增加到四亿三千万左右。因此,有的学者认为: "晚清和近代中国社会史的最显著特点是人口的增长"[13]。但是,与人口迅猛增长的比例不符的是, "佣学授徒之馆不加增",已有的县学、府学容纳不了众多的地主阶级子弟。如在生员中地位较高的廪生数目视府、州、县大小而定,一般是"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左右"[2],但基本上是少于此数。学校少,名额有限,致使"游手好闲者更十倍于前",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开办捐监事例,交纳一定数量的钱财就可到最高学府国子监去读书,取得入仕的资格,这就给社会上过剩的地主知识分子,在科举制度之外提供了一条入仕之路,缓解了士人的入仕压力。
当然,作为历史上的明君,清初的几位统治者实行捐监制度并非仅是出于解决财政问题的考虑,同时也希望通过捐纳监生选拔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才。例如,还在平定"三藩之乱"时,康熙皇帝就指出,开办捐例不止是为了筹饷,还在于"收集异徒人才,以补科目所不及"[1]。开捐之始,有少数大臣提出异议,如康熙十五年(1677年),捐监实行不过一年多,江南道御史田六善就针对捐纳生员有伤国体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说: "纳监者从来本有之例,纳生员自古未有之条,从前黉宫之士皆市读书之人,忽而二百两侧其中,则人皆不以之齿矣。有力之家必惜体统,如此进步何足为荣。臣谓虽悬捐纳之例,必无捐纳之人,无益军需,徒伤国体耳。"[14]康熙援古证今,予以驳斥: "天下何地无才,何途无品,赀郎始自汉文,而文章如司马相如,政事如张释之,皆以赀郎显。故国家用人不必分其门而阻其途,实政惠民,不必格于成见而徇迂见。"[15]继续实行捐监。为了避免有滥竽充数者,在实行捐监制度初期,清政府也制定了考试制度。但是,收效甚微。因此, "各省监生或惮远道跋涉,或因文理不通,多有代顶冒者"[1]。雍正皇帝觉察到这个问题,就让捐监的1100个监生考试,结果冒名顶替者900多人。尽管捐纳生员如此不合体统,却并未就此而止。降及晚清,捐纳生员者几占生员总数的50%。用资财捐出身成为清朝一大特点。监生的考试制度也因无法开展而不得不停止。
随着捐纳的泛滥,捐监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从仕途上看,捐纳比科甲正途得官容易。科甲出身的人从秀才、中举、中进士到得官,快则十多年,慢则无定期。至于"十年寒窗苦"所花费的精力更是无从计算。而通过捐监取得一定资格后,花费一笔钱就可买上一官半职,比正途出身的进士、举人不知快多少年。虽然清代进士、举人属於科甲出身,是正途,受尊重,并享有一定的特权,待遇也比较优厚,而捐监得官的人名声差、地位也比较卑微,但是只要出些钱财就可免去清苦,何况有能力捐监的人往往连捐纳官职的钱一起交纳,周期短,得官快。这就对试图通过读书走应举正途的士人产生一种"剥夺感",而实行了千年的科举制度也就失去了吸引力。其后果就是"士不安于读书,开侥幸之风,害人才也"[16]。因此,捐监虽然只是捐出身,但是作为能够取得高职资格的捷径,殷实之家都趋之若骛。如道光皇帝在位三十年,捐监总数达315825人,加上直隶的京捐,总数在三十二万人之多,相当于同期进士人数的三十二倍,举人人数的五倍。勤学苦读的人少了,投机钻营者多了,致使斯文扫地。社会风气也从对知识和传统功名的尊重转向对权势和财富的仰慕和追求。
捐监虽然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但是真正有能力的,恐怕只有富裕的地主、官僚和商人。广大低收入的百姓,特别是大多数农民没有财富,也就不能享受这种机会带来的好处,从而加剧了贫富分化。而且,捐监为官者在得到一官半职后就会努力捞回成本,这造成了封建官僚机构迅速的恶性膨胀和官吏肆无忌惮的贪污腐化,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其真实写照。由于捐监本身也有利可图,因此也成为政治腐败的温床。比较大的就是乾隆三十九年的甘肃捐监冒赈案。陕甘总督勒尔谨串通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以增加甘省仓储为理由,奏请于该省推行纳粟捐监事例,然后把捐监所得折成银两私行分去。乾隆帝查明后,將勒尔谨处死。由于甘省道府以上官員很多都牵涉其中,若全部依法处理,全省官员将为之一空,乾隆帝只好把侵贪二万两以上的处死。尽管如此,被处死者仍有十人之多。而已死的于敏中也被驱逐出先贤祠。乾隆年间尚且如此,到了清朝后期,捐监泛滥成灾,贪污腐化更是触目惊心,加速了清政府的灭亡。
①作者简介:魏彩霞(1972年-),女,汉族,山东曲阜人,现为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文化史研究。
注释
[1]、《清史稿·卷一百十二·志八十七·选举·捐纳》。
[2]、《清史稿·卷一百零六,志八十一·选举一》。
[3]、《孔府档案》5567卷。
[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四,户部·钱法。
[5]、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甘肃巡抚常钧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65页。
[6]、《清宣宗实录》卷一零三,道光六年八月乙丑。
[7]、《孔府档案》5579卷。
[8]、《孔府档案》5569卷。
[9]、《六部则例全书·户部则例》下,捐叙。转引自许大龄《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10]、《大清康熙会典》卷二一,荒政。
[11]、《孔府档案》5578卷。
[12]、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中,中华书局影印本,第二册,第358页。
[13]、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第115页。
[14]、田六善《生员难断捐纳疏》,见《皇清奏议》卷二十。
[15]、蔡冠洛:《清代七百名人录》,王
传,上海书店1985年影印本,第1253页。
[16]、《清代七百名人录》,年羹尧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