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录自:鞠德源《清代皇族人口呈报制度》
(一)出生人口的呈报,亲王以下至辅国公,由长史史司仪长、典仪等官负责,镇国将军以下至闲散宗室由族长负责,觉罗由各旗首领负责,均载入改册。
(二)宗室所生了女至周岁时,向宗人府呈报;觉罗所生子女,于三日之内由首领亲加查询,于每年正月初十日前,送宗人府编入红册。
(三)登记出生子女的项目十分完备。宗室子女详开嫡出、庶出、第几男、第几女、母某氏、所生子名字,出生年月日时。觉罗子女,只记某人某妇于某年某月日时,生第几男、第几女。无论宗室或觉罗,呈报出生子女,均须记载收生妇女。
(四)严防将抚养异姓之子捏报。起初曾一度限制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之子呈报,而至顺治九年再未重申此项禁令。
呈报人口的册籍,在应用文字方面亦有明确规定。顺治、康熙两朝,登记宗室觉罗子女的黄册、红册,止有满文,雍正元年(1723年)才规定必须兼用满汉两种文字(《宗人府则例》卷一,乾隆四十五年初修朱丝栏写本。)。雍正七年(1729年)又规定,宗室、觉罗子女、均须宗室族长、觉罗首领稽察明白、册送记载,应照佐领图记(印章)之式,各给图记。自此以后,宗室、觉罗呈报给宗人府的各式册籍,均钤有图记。清朝统治者为了保障人口册籍的正确性和准确性,避免遗漏,在各旗佐领之中,还专门设稽查幼子之员,专门作核实工作。随着宗室、觉罗各族人口的不断增加,在人口呈报时间上也有了严格限制。从顺治十二年起,每年于正月初十以内,送达宗人府。乾隆三十九年(1771年)奏准,觉罗所生子女,一年要报告四次,每三月一次,查明造册报宗人府。
文章载于:《历史档案》1988年第2期,总第30期。页8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