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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乳母保姆○顺治十八年议准,总管太监等豫期传知,即交各佐领、内管领将应选之人送进,交总管太监等选用。入选之乳母,则别买乳妇偿之。以哺其子女。价以八十两为则。○雍正七年奉旨:皇子公主等之乳母保姆,著照雍和宫之例,月给银二两,白米二斛,看灯火老妪著月给银一两,白米一斗五升。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二十内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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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两,这么多!
以前还觉得找乳母是一种割裂母子亲情(尽管这也算是他们的目的之一)的不人道做法,还一割就是两对
现在看起来...随便割吧
唉,我真不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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