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定后宫礼节的,有礼仪、宴仪、典故、进春、谢恩等五门。
当然在礼节的规定中也是体现着等级的。如皇后千秋(生辰)节日,要赐金六两,银九百两,绸、缎、绫、纱六十三匹;皇贵妃、贵妃、妃、嫔、公王、王妃、命妇及皇子、皇孙等人向皇后行朝贺礼。而贵人生辰,赐绸、缎等八匹;只本宫的宫女、太监行礼。常在、答应则更简略。生日的名称也有区别。皇后、皇贵妃、贵妃、妃的生日称千秋,嫔称寿辰,贵人称生辰,常在称生日,答应则没有名称。
在“典故”门中的进实录、圣训、时宪书,祭宝、祭灶、设供、祭神、赐名、啐盘、引看秀女等项,大部分也是规定礼节的。
三,规定后宫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设、岁修(每年小的修建)、钱粮等。如到新年正月十八日撤万寿灯,二月初三日撤天灯;每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张挂门神,次年二月初三日拆卸。宫内各处铜缸每年冬季设缸盖、缸套,熏火、化冰等。“岁修’’门规定每年三月,官内等处淘沟,御花园内出葡萄,四月内鱼池修理换水,每年十二月宫内等处撢尘(大扫除)。
四,规定太监的品级、待遇、名额、职责及对太监、宫女的律处分的。
其中对太监的控制较严,触犯后治罪也很重。如“凡无故持刃入殿或假装疯病或酒醉肆闹者,绞监候”。无故持刃入殿、假装疯病、酒醉肆闹都应该是不允许的,但没有什么后果,就构不成犯罪,而在宫中则要判死刑。尤其不近情理的是:“凡太监、女子在宫内用金刃白伤者斩立决;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绞监候。”“太监、女子在园庭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也要“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监、女子选择自尽,说明已经痛苦到走投无路的地步,被救活后不但不问清原因加以抚慰,反而置于死地,可谓十分残酷。更其无理的是“太监、女子在宫内自缢自尽身死者’’再无法加罪了,则“将尸骸抛弃荒野”,并将“其亲属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在园庭自缢自尽身者,,虽免其尸骸抛弃荒野,但仍将“其亲属发往乌鲁木齐给兵丁奴”。至于因星点小错给以死刑以下责罚的更不待言。如一切陈设器皿,因不慎以致伤损者,“系首领罚四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四十板”。又如太监“初次逃走被获,枷号两个月,满日责四十板,减食五钱,罚银六年”。次数多更要加重。这无疑是一个带有奴隶制性质的封建法规。太监、宫女只能服服帖帖受奴役,即使如此森严,仍有很多太监逃亡,也有宫女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