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00条
查弼纳:
……倘若不取,则白便宜了商贾豪门,于诸商贩亦为不利,故每年此之二万银两,臣照收不误,送交内库,以备皇上赏赐之用……
朱批:
此不可也,尔留下用于公务,果诚无用,则数年为一段陈情缮本具奏,予尔议叙,朕决不担私受省臣贡银之名,虽可百般伪装巧饰,但帝王所行,名留天下万世,岂能隐瞒。
2、第196条
理应严催各捕户,按内务府应得之数,交送前来。今大内所用煤炭迟缓耽延,数次催交,而并未陆续交付。由此观之,其中有公同侵渔分肥之弊亦不可料。故革监督郎中岳卓之职,限期一个月,将未完煤炭交完可也。若于限期内交完,即开复,若不能完,即将监督郎中岳卓及铺户等人一并交付刑部,从重治罪。尚未交完之煤炭银,行文各该处,将监督、铺户等房屋、家产折卖赔补。大内所用煤炭,除臣部另派妥员交送外,惟其中交付煤炭时,营造司库之人多称少报之弊不可谓无。故此项煤炭,交付内务府。将臣部钱粮照例给发,采买使用。为此谨奏,请旨。
管理工部事务和硕廉亲王臣允禩、工部右侍郎臣尹泰。
朱批:所议甚糊涂。不能之时,亦应将事情审明。官是官,铺户是铺户,若皆有弊,即公同赔补耳。若如此糊涂愚笨,妄加牵扯,尔等堂官理应公同赔补。如此则朕有恶名,糊涂,不晓事,倘靠此名办事,众人反益加耻笑朕显能,耻笑尔等龌龊之心、小气、可恶,甚无用。应以诚意善心办事。与其将煤炭交付大内之人采买,不如尔部官员即前来大内,诸项看视拨给,如何?复议具奏。
唉,如果这个折子单是老八上的,我真觉得他是故意的,他哪里会这么糊涂啊,还这么摆出个严格查办的姿态。可后面跟了个尹泰,让我纳闷不已。
3、第247条(好像有点跑题,到时候都整理出来再开新贴放一块儿吧)
诺岷:
奴才于五月十一日抵达太原府属忻州,面见德音,并将渝旨转传之。而后德音跪告曰:奴才甚为昏庸软弱,多为属下所欺,致烦宸衷,此即奴才之死罪也。等语。
朱批:甚是。为属下所欺,即为好省臣矣。朕若为尔等省臣所欺,又如何是好?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知羞耻。此旨著谕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