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考府为准光禄寺奏销康照六十一年内庭外宾用过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闰四月初二日
会考府呈。
准光禄寺呈送康熙六十一年分用过银两一案请销前来。查自正月起至十二月终止,供应内庭外宾,共用银四万五千六百六十九两三钱零;又动用额解并取用户部芽茶、盐斤、果品等物,逐一查对,俱与册档相符。应准开销,列衔会题可也。
内阁大学士白:照议。
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吏部尚书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太常寺雍正元年奏销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闰四月二十一日
会考府呈。
准太常寺呈送雍正元年分太常寺所属各坛庙并各陵寝祭祀应用牛羊、果品等项,太常寺共用过银一千九百七十三两六钱零,四陵共用过银二千三十四两二钱零一案请销前来。除各坛庙、陵寝所用牛羊、果品与定例相符款项外,查太常寺所用果品价值,比上年准销价值多开银十五两四钱二分零,应令核减。又,太常寺册开喂养牛二百三十一只,倒毙过牛四十五只;暂安奉殿册开买过牛十四只、羊七十五只,病毙过牛三只、羊五十只;景陵册开买过牛八只、羊五百五十只,病毙过牛六只、羊七十四只。前项牛、羊系动支草豆喂养,以备祭祀之用,何得病毙如许之多?况孝陵、孝东陵喂养牛、羊内,止倒羊十只,并无倒牛,相应查明。又太常寺所用牛只等项,俱有数目可查,而四陵并无一年应用牛羊数目,亦无喂养牛羊数目。其喂养牛羊草豆系作何支给、有无定数、有无裁扣之处,均未声明。
相应将原稿发回太常寺,据实查明,到日再议可也。
内阁大学士白:照议。
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吏部尚书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康熙六十一年宁海海塘岁修浮销查确请工部换稿送府查核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闰四月二十五日
会考府呈。
准先经工部会同本府驳查六十一年岁修海塘行令该抚据实核减去后。准该护抚疏称:六十一年岁修实止用银一万一百一十九两三钱零,其余一万二千七百七十七两四钱具系捏报浮销,着落病故藩司付泽渊名下家属追还。等语。工部照复定稿送府。今又准工部咨称:据福浙总督将此案浮销情由题参。奉旨:这所参浮销银两,该抚严审追拟具奏。该部知道。钦此。相应移咨会考府,将本部所送护理浙抚王请销岁修宁邑海塘一案发回更改,再行会题。等因前来。
相应将原稿留本府存案,将原抄发回工部,另行一并定议换稿送府查核可也。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再驳太常寺奏销雍正元年钱粮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考府呈。
先经太常寺呈送雍正元年各坛庙并各陵寝祭祀用过牛羊、果品等项一案请销前来。本府查果品价值比上年多开银十五两四钱二分,应令核减。又查太常寺册开倒毙过牛四十五只,暂安奉殿病毙过牛三只、羊五十只;景陵病毙过牛六只、羊七十四只。前项牛只具系动支草豆喂养,以备祭祀之用,何得病毙如许之多?又并无一年应用牛羊数目,亦无喂养数目,草豆作何支给、有无裁扣之处,均未声明,将原稿发回去后。今准复称:本寺旧存新收共牛四百十只,陆续病毙牛四十五只,非全系新收牛只之内病毙。等语。其驳令所查草豆作何支给、有无裁扣之处,太常寺并未声明,反称四陵奏销钱粮数目并无舛错,其册内有未声明之处,本寺无凭可查。将四陵查复来文四件呈复前来。查四陵销算,历年俱由太常寺题销,何得以无凭可查为词?既称无凭可查,何得又云并无舛错?即称并无舛错,何必又行查四陵?既已行查四陵,又何不将应准应减之处声明稿内,止将四陵清字原文呈送本府?明系朦混。
相应将原稿清字原文发回太常寺,将应准应减之处并豆草在于何处支给、何衙门销算、有无裁扣之处一并查明,到日再议可也。
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吏部尚书朱:照议。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准工部驳查康熙六十一年岁修永定河银两等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康熙六十一年岁修永定河工程用过工料银三万五千八百八十三两零,并笔帖式常寿捐埽一百二十五丈、厢垫一百二十丈用银七百十两零;托克托海捐埽二百四十四丈、厢垫一百四十七丈用银一千一百四十一两零,题请议叙一案前来。工部以永定河工程册内有上年修过工程下年复行修筑,且一处工程一年之内下埽厢垫四五次、八九次不等,其中恐有重复开写,希图冒销用过银两,不便准销。等语。相应准其驳查。又称笔帖式常寿等所捐工程系六十一年之工,至今未满三年,尚在保守限内不便议叙。等语。查捐工议叙,自康熙四十三年以来俱系本年即行议叙,仍令保守三年。今何得称未满三年不准议叙?况河工关系重大,
捐工人员俱系急公效力,故特议叙,以示鼓励。倘必俟三年限满始行议叙,恐急公人员多裹足不前,以后紧急工程恐致有误。应仍照旧例先行议叙,仍令保守三年可也。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换稿送府会题可也。
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吏部尚书朱:照议。
兵部尚书卢: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康熙六十一年热河应用柴炭钱粮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考府呈。
先经工部咨送康熙六十一年热河应用柴炭用过钱粮一案到府,本府以进哨所用柴炭包衣大人并未查奏所减钱两又无应减情由,咨回工部声复去后。今准工部咨称:此案曾经具稿送包衣大人公同会查。据包衣大人说,先前在热河十日一次查奏,其进哨用过钱粮并无查核,我等不便列名。至热河驻跸一百日内用过柴炭等项,内务府已经减去银一千三百两,其一百日外热河驻跸并回銮用过柴炭等项,系照内务府核减例减去银六百两。再,进哨所用夫役车辆因与热河驻跸价值浮多,减去银九百两,共减银一千五百两。等因咨复前来。查进哨所用夫车辆,工部虽将价值核减,但查工部定例每夫一名每日砍柴七百斤,今进哨共用过砍柴二十二万八千斤,止应用夫三百二十五名,今开三千七百四十一名,甚属浮多。又,定例每车一辆装载一千三百斤进哨,共用过柴炭五十六万三千斤并麻袋绳杠等项,止应用车六百二十辆,今开马车八百十二辆、牛车价银六百四十二两,又开雇骡三千七百七十头,亦属浮多。又,查工部送内廷黑炭,例每筐装炭三十三斤,今用炭八万斤,亦不应开麻袋四千只、蒲包一千个,亦属浮多。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照例核减,另行换稿送府再查可也。
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吏部尚书朱:照议。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雍正元年正月银钱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雍正元年正月分用过银钱奏销一案前来。本府逐款查对,内有理藩院来文哲布尊旦巴呼图克吐喂马需用马槽八十面,共给价钱一百四吊六百九十文。查康熙六十年理藩院亦因哲布尊旦巴呼图克吐喂马取用马槽八十面,共用过钱二百四十吊。原文内有不用之时缴回。等语。今既有缴回旧槽,何得又买给新槽八十面?不便遽准。
相应咨回工部,查核声明,到日再查可也。
内阁大学士白:照议。
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吏部尚书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雍正元年二月银钱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雍正元年二月分用过银钱奏销一案前来。本府逐款查对,内有成造历代帝皇神牌龛座,需用松椴木并白面鱼胶价值,照例核算,多开银二十一两八钱。又,拉运木植照斤数核算,多开车价银十四两九钱六分,俱应核减。再,铸造香炉烛台四分,开销银六十两,并无斤数,价值无凭查核。
相应咨回工部,逐款据实核减改正,换稿会题可也。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准光禄寺奏销雍正元年正至十月内用猪鸭等项开销银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考府呈。
准光禄寺呈送雍正元年正月起至十月终止,十个月交送过内用猪鸭等项并照常应用钱粮,共开销银七万四千三百八十四两八钱二分零,请销一案前来。将题定价值并内饭房等处来文逐一查对,俱各相符,应准开销,列衔会题可也。
都察院左都御史加吏部尚书朱:照议。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孝惠章皇后丧仪用过钱粮事说堂稿
雍正二年七月十九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先经咨送孝惠章皇后丧仪用过钱粮奏销一案到府。经本府将各项浮冒之处驳查工部去后。今准工部将念经等棚所用绳斤减银一千二百两,成造楼库等项减银六百两,各棚座安门窗等项减银二百两,油饰陵寝工程减银四百八十三两,共减银二千四百八十三两,并将驳查各款声明咨复前来。除花园念经所用香料等项银两,工部既称梓宫停驻花园为日甚久,念经次数甚多,其应用一切器皿等项数千余件,难以枚举,原报银一万二千七百两,本部严加核减,止准销银六千四百六十七两零,实无浮冒。又,安门窗等项所用银三千二百十八两,工部既称系内里坐落之处应用物料,工价甚多,非别项工程可比,今准驳查应减银二百两。等语。应毋庸驳查外。查搭盖棚座办买架木银三万一千七百四十六两零,工部虽称因各工缴回架木甚少,拖欠甚多,是以不敷应用始行办买,其拖欠架木各官已经参追。等语。但架木长径不齐,而价值亦贵贱不一。查各棚所用价贱者根数少,价贵者根数多,且料估内开通梢者居多,开架木者居少,显有浮冒。其拖欠架木原与此案无涉,相应据实核减。又,念经等棚共用绳斤银六千四百二十三两零,工部虽称有天地祖先等棚三十四五座,用席自三四层起至十一二层不等,缝席之绳各处分用,故席少而绳多,况有杂项绳斤销算在内,非五宿棚可比。等语。但杂项绳斤止用银六百七十八两,即据称席片层次与五宿棚多寡不一,所用绳斤亦不得即多至三倍有余。今仅核减银一千二百两,仍属浮多,亦应据实核减。又,成造楼库等项需用纸张颜料银七千三百二十两零,工部虽减银六百两,但查花园念经所用香料银两,工部咨称原报银一万二千七百两,本部严加核减,准销银六千四百六十七两。等语。是香料等项银两工部即经折半核减,何以纸张颜料等项工部从前俱照原报销算,并未核减,及至驳查,又仅减银六百两,其中仍有浮冒,亦应核减。又,各棚座所用席片银共一万五千八百二十五两零,竹竿银八千一百四十五两,铁料银四千一百九十四两零,铜料银一千八百九十三两零,柴炭煤斤银七千五百八十八两零,架木运价银八千九百三十三两零,成造纸床、纸钱等项银二千九百七两零,以上各款工部并未核减,其中均有浮冒,相应一并据实核减。又,油饰陵寝工程较原题多用银九千八百三十八两零,工部咨称,因监修·侍郎常泰等文开添修陵寝工程,本部以工程紧要,是以照其所请即行发银修理,原非多用。等语。查康熙五十七年二月三十日,经内务府等衙门题估,工价银五千二百五十两,监修·侍郎常泰等于二月初十日先领银一万两。即有续修工程亦尚有多余银两可以预为修理,工部即题请给发亦不致有误工程。况所称添修工程焉知不以所领银两与原估浮多,故特借添修名色希图冒销。乃工部仅减银四百八十三两,仍属浮冒。且油饰陵寝工程并盖造护陵房俱系另行题估之案,先经本府以护陵房动用钱粮已于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内题销,今又入于丧仪案内奏销,恐有重复。今工部回称,此项题请银两因工完造册奏闻,并未汇总开除,今应入于丧仪案内汇总奏销。等语。查护陵房所用银两既经题销,并非丧仪案内之事,自应另行完结,况油饰陵寝工程亦非丧仪案内之事。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将驳查各款据实核减,并将油饰陵寝工程、护陵房二案另行完结,换稿送府再查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兼都察院左都御史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