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考府为准太常寺奏销雍正元年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会考府呈。
准先经太常寺呈送雍正元年分各坛庙并四陵果品、牛羊等项共用银四千七两九钱零一案请销前来。本府查太常寺所用果品价值比上年价值多开银十五两四钱二分零,应令核减。其四陵喂养牛羊病毙过多,驳令查明核减。太常寺复文止将果品价值数目核减,其病毙牛羊过多,并在何衙门支领豆草、有无裁扣之处并未声明,复行驳查去后。今据复称:支领豆草与裁扣数目俱由户部已经销算。其病毙牛羊过多之处,又经三陵总理事务·大学士肖以喂养数目过多特参,将当先多养牛羊所支草豆、运送车价银两着令四陵礼部郎中、员外郎等官赔补。其现在备养牛羊,每年俱定有额数。等语。该寺既经分析声明,应准开销,列衔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雍正元年岁修徐州杨家洼河工用工料银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总河齐苏勒题销雍正元年岁修徐州杨家洼等十工用过工料银二万六千九百九十四两零一案前来。查徐州等处工程,雍正元年岁修十工内,杨家洼等九工俱系康熙六十一年修过之工,前任总河陈鹏年止估报银二万一千七百八十两零,尚未题销。今雍正元年岁修即此九工,水势并无异涨,又无坍塌刷汕,何至开销银二万五千三百七十两零,较前浮多银三千五百余两,未便准销。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照依本府所议,驳令该督据实核减,到日再议,另行换稿送府会
题可也。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雍正元年岁修邳睢等处河工用银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总河齐苏勒题销雍正元年岁修邳睢羊山寺前等七工用过工料银二万四千二百九十九两零一案前来。查邳睢等处工程,原任总河陈鹏年康熙六十一年岁修止估报银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两,尚未题销,今雍正元年岁修何得开销银二万四千二百九十九两零。即如董家堂一工,历年岁修约一、二百丈不等,即多亦不过三百余丈,用银止二三千两,何以雍正元年修至六百余丈,用银六千余两。同一工程,该年水势并无异涨,又无坍塌刷汕,而所修丈尺多至一倍有余。一工如此,其余可知,显有浮冒,未便准销。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照依本府所议,驳令该督据实核减,到日再议,另行换稿送府会题可也。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雍正元年岁修宿迁河工料银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总河齐苏勒题销雍正元年岁修宿迁叶家庄等三工用过工料银四千四百七十一两零一案前来。查叶家庄等三工,俱系康熙六十一年新修之工,估用银二千九百两零,尚未题销。今所修工程丈尺,亦与六十一年相同,水势并无异涨,又无坍塌刷汕,何开销银数较之上年多用银一千余两?明系逐年递增之渐,未便准销。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照依本府所议,驳令该督据实核减,到日再议,另行换稿送府会题可也。
兵部尚书卢: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准光禄寺奏销雍正二年正月内用猪鹅等项开销银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考府呈。
准光禄寺呈送雍正二年正月分照常交送过内用猪鹅等项并各处应用各项共开银四千三百三十六两六钱七分零请销一案前来。与题定价值并饭房等处来文查对相符,应准开销,列衔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二十四日。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准光禄寺奏销雍正二年正月内用猪鸡等项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考府呈。
准光禄寺呈送雍正二年正月分另用广储司钱粮办过内用猪肉鸡鸭等项共用银一千三百九十两七钱八分九厘零一案折奏请销前来。与题定价值并各处来文查对相符,应准开销,列衔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二十四日。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准光禄寺奏销雍正二年二月内用猪鹅等项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考府呈。
准光禄寺呈送雍正二年二月分照常交送过内用猪鹅等项并各处应用各项共用银三千七百二十六两二钱九分零请销一案前来。与题定价值并饭房等处来文查对相符,应准开销,列衔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二十四日。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准光禄寺奏销雍正二年二月内用猪鸡等项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考府呈。
准光禄寺呈送雍正二年二月分另用广储司钱粮办过内用猪肉鸡鸭等项共用银二千一百七十五两四钱二分七厘零一案折奏请销前来。与题定价值并各处来文查对相符,应准开销,列衔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二十四日。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咨销雍正元年挑挖引河等项工料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副总河嵇曾筠题销雍正元年钉船帮御坝尾添建雁翅并挑水坝仓头口开挖引河用过工料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二两零一案前来。查江南田家楼、河南白家楼等处挑挖引河案内,俱有河头河尾,浅深丈尺不同,并非一概深挑。今仓头口所挑引河俱称挑深八尺,并未分有浅深,无凭查核,不便准销。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另行换稿送府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咨销雍正元年淮徐道属堤岸等工料银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总河齐苏勒题销雍正元年淮徐道属抢修黄、运两河堤岸闸坝等工用过工料银二万二千三百六十六两零一案前来。查前项工程总河张鹏翮任内,康熙四十一年因黄水异涨,历七十余日不消,各工危险,用银二万一千余两,以后历年不过一万一二千两以至一万六七千两不等。今雍正元年水势并无异涨,何得以该督称为伏秋水大,不敢惜料,遽尔准销银二万二千三百六十六两零。况六十一年所用银两,至今尚未准销,今若遽准,是将六十一年所用一并准销,事关钱粮,不便会题。
相应将原稿咨回工部,驳令该督逐一查勘核减,到日再议,另行换稿送府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二十三日。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驳工部奏销雍正二年山阳县堤工用料银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考府呈。
准工部咨送总河齐苏勒题销雍正二年帮筑山阳县地洞口等处堤工用过工料银三万二百八十一两零一案前来。查前项工程共工长六千一百五丈七尺。据该督疏称:旧堤单薄,应帮筑里戗,以资捍御。是不过于旧堤之外加帮,并非另行建筑者比,乃册开加帮之丈尺数目,不特与旧堤相等,而且与旧堤之丈尺数目较多,即如地洞口二段工程,旧堤止顶宽一丈六尺,底宽三丈二尺,而加帮之堤,反顶宽二丈四尺,底宽五丈八尺,且一处工程取土纵有远近,相去亦自无多。历查南河土方工价,每方不过一钱四五分,何至借远土之名,每方开银二钱三分,明有浮冒,未便准销。应将原稿发回工部,另行换稿送府会题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怡亲王:照议。二十三日。
吏部尚书·舅舅·公隆:照议。
会考府为再驳工部奏销康熙六十年山西省脚价银两事说堂稿
雍正三年六月
会考府呈。
准先经工部咨送山西巡抚诺岷题销康熙六十年分运送军前火药等项脚价一案,工部以内有加添包裹脚价浮开银七百四十四两零,驳令核减,经本府查对不特脚价一项浮开,即加添之物料价值并雇驼马价值等项亦俱有浮多,一并驳回工部,行令该抚核减去后。今该抚咨复各项俱未核减,工部将加添包裹脚价一项核减银七百四十四两零,其余用银五千九百七十两零准销,定稿前来。查工部止将加添包裹脚价减去,其加添包裹所用物料之价值比照五十七年之例,仍属浮多,尚未核减。再,每马一匹用雇价银五十两,每驼一只用雇价银四十二两,俱属浮多。况户部运送银两价值,本府现在会驳,事同一例,不便据准。
相应将原稿发回工部,照依本府所议换稿送府,驳令该抚核减,到日再议可也。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加二级纪录一次朱:照议。
(本专题史料编选者
王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