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红楼梦学刊》第三辑,列出了一篇题为《献芹新札》的文章,内中二节是批驳拙论的。闻之不胜欢忭,遂急往借观。无如研读数过,自省者三,仍觉得拙论不无道理,而《新札》作者之主张尚需再予商榷焉。
兹就《新礼》作者文中所及数端,略申浅薄之见,以为答辩。
关于曹頫获罪之原因
《新札》作者在“经济罪抑政治罪?”一节中,对我主张“曹頫获罪是经济原因认为我——
主张的理由是:档案明白书写:“查曹頫因骚扰驿站获罪”,只此一句,便可为证与政治无关云。
并说:
研究雍正的事,只看他的“文词’和“官文书’,那就太天真了,从未有哪一个历史研究者这样书生气。
对《新札》作者的批评,我是由衷欢迎的。但是,对于《新札》作者的主张,我又是不敢贸然赞同的。因为《新礼》作者至今还没有拿出、我也还没有找到一条可以证明曹頫被革职抄家是“政治罪案”的直接或确凿的史料,而《新札》作者引以为据的所谓“事实”又多是与原始材料不尽相符乃至根本不存在的,且不说这些“事实”即便都是真的,也未必就可以作为“政治原因”说的确切证据。
我仍然认为,就目前已经发现的材料看,曹頫获罪的真正原因,是骚扰驿站,空亏帑项,转移财物。鉴于曹頫骚扰释站乃“多索夫马、程仪、骡价等项银两”,属于需索侵贪之类,因此也可以概括为“曹頫获罪是经济原因”。由于我的理由己在《新发现的曹頫获罪档案史料考析》(见《历史档案》1983年第二期)一文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而《新札》作者在其文章中又没有对证明“曹頫获罪是经济原因”的种种史料进行具体辨析,因而也就无需再去正面论证曹頫获罪何以“是经济原因,不是政治原因”。
现在的问题是,《新札》作者举出了有关李煦、孙文成二人的所谓三件“事实”,用反诘的方法,来说明这三件“事实”或者是不能“天真地按‘字面意义’去相信”,或者是并非“经济罪名’,从而证明曹頫获罪也“不是经济罪名,而是政治罪名”。这样,就有必要去逐条考察辨析这三件所谓“事实’究竞是怎么一码事,能否证明曹頫之被革职抄家“纯系政治罪案”。
(一)《新礼》作者说:
李煦从一开端,霉头是触在“挖参(人参)”问题上,一说查抄了,马上严令缴出的却是“先皇”御批的密折,试问何也?难道也是“经济罪名”?
李煦于雍正元年被革职抄家,是“经济罪名”,不是“政治罪名”,官方档案,私家记载,均有确证,无庸赘述。现在需要考察的,是究竟有没有所谓李煦一被抄家、“马上严令缴出的却是‘先皇’御批的密折”这么一回事。
据我所知,在目前已见有关雍正元年李煦被革职抄家的史料中,并没有“严令缴出”康熙御批密折的直接记载。至于提到“查出李煦奏折”的,《新发现的查抄李煦家产折单》中倒是有一件,其原文是:
臣查弼纳谨奏,为遵旨事。
查抄李煦家产,查出李煦奏折送来后,臣查得有圣祖皇帝朱笔谕旨一件,已奉朱批折四百零六件,未奉朱批折一百九十三件。臣已分别将朱笔谕旨及已奉朱批折装入八匣,将未奉朱批折装入四匣,恭谨密封。另有上赏李煦御笔对联一副,臣亦恭谨包卷,另行装匣密封,一并奏闻①。
显然,在这件奏折中,两江总督查弼纳只是奏明,于“查抄李煦家产”时,查出了李煦的已奉朱批奏折和末奉朱批奏折,业经查明件数,分别装匣密封,根本没有奉旨“严令缴出”云云的内容。若谓这件奏折开头“臣查弼纳谨奏,为遵旨事情”一语中有“遵旨”二字,即可证明查出之“先皇御批的密折“是“严令缴出’的,那也是一种误解。这不仅是因为奏折正文开始即有“查抄李煦家产”一句总括性的话,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查弼纳所奉谕旨中没有“严令缴出‘先皇’御批的密折”的内容。原来,李煦因奏请欲替王修德挖参被革职后,总管内务府于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奏“请咨行该地巡抚等严交其所欠钱粮,将李煦之子并办理家务产业之所有在案家人,以及李煦衙门之亲信人等俱行逮捕,查明其家产、店铺、放债银两等,由该巡抚及地方官汇总另奏”,雍正即批谕:“著将交付该巡抚及地方官之事交付总督查弼纳,其在京之产业著内务府大臣等查抄。其他各项著依议。“②查弼纳所遵之“旨”,即是此项朱批谕旨。可见,无论是总管内务府大臣所奏事宜,还是雍正的批谕,都没有“查明”或者“严令缴出”康熙御批奏折的内容,那怕一点儿暗示也罢。
诚然,雍正于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曾谕令查缴朱批奏折,在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又下令查抄李煦家产,两件事相隔不过四十条日,《新札》作者也可能将二者联系起来考虑,从而得出了严令李煦缴出“先皇’御批密折的结论。这样是否就说得过去呢?让我们看看雍正的谕旨全文:
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军前将军,各省督抚、将军、提镇:
所有皇父朱批旨意,俱著投送查收进呈。若抄写存留,隐匿焚弃,日后败露,断不宽恕,定行从重治罪。京师除在内阿哥、舅舅隆科多、大学士马齐外,满汉大臣官员,凡一切事件有皇父朱批旨意,亦俱敬敬谨查收进呈。此旨目今若不查收,日后倘有不肖之徒,指称皇父之旨,捏造行事,并无证据,于皇父盛治大有关系。嗣后,朕亲批密旨,下次具奏事件内,务须进呈,亦不可抄写存留。钦此。③
不难看出,雍正这通查收朱批奏折的谕旨,是对内外大臣官员而发的,并非专对某一个人所发;并且,查收的不仅是“先皇御批的密折,还包括雍正自己朱批的密折。明乎此,则李煦固然应在查收进呈朱批奏折的官员之列,但雍正这通谕旨不是专对李煦而发;何况,发出这通上谕之时,李煦尚未解职,更没有抄家,谈不上“一说查抄了,马上严令缴出的却是‘先皇’御批的密折”。
总之,《新礼》作者所谓李煦一被抄家“马上严令缴出的却是‘先皇’御批的密折”这件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而也就既不能证实李煦被抄是“政治罪名’,更不能证明曹頫的被抄“纯系政治罪案”。
(二)《新札》作者说:
山东巡抚塞楞额弹劫的,原是“三处织造”,而《起居注》记载上谕(雍正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说的杭州织造孙文成却只是“年已老迈”,让他罢官的,这“经济罪”又往那儿去了?
本来,孙文成被解任并非因“经济罪”,更没有谁说过是“经济罪”,原无争论的必要。不过,既然《新札》作者故设此问的目的,是要以之证明曹頫也不是“因骚扰驿站获罪”(“经济罪’),而是“政治罪”,也就有必要考察一下孙文成被解任何以不是“骚扰驿站”而是“年已老迈’了。
诚如《新札》作者指出的,山东巡抚塞楞额参劾的原是“三处织造”,但有一个明显而确凿的事实是,此次解运三处织造缎匹进京的官员不是孙文成,而是曹頫,并且骚扰驿站是在山东境内长清县等处,即在曹頫已经统行管领杭州、苏州二织造所派关役之后。明乎此,则在这次骚扰驿站案中,曹頫首当其冲,职责最重、而孙文成却没有直接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雍正以“骚扰驿站”将曹頫治罪实乃责有所归,事之必然,并非只是“寻趁”曹頫,借口治罪。
抑有进者,雍正末以“骚扰驿站”案将孙文成治罪,并非一开始即做如是想,而是在做了点儿“调查研究”后的决断。在骚扰驿站案发之始,雍正曾怒气冲冲地谕令:“织造人员既在山东如此需索,其他经过地力,自然照此应付,该督府何以不据实奏闻?著该部一一察议具奏。”④浙江总督李卫接到部文之后,随即饬属详查,具本奏复:“织造解运上用物件,一切船只夫马,俱凭勘牌应付,并无差员额外多索骚扰等情。”并称:“倘果有苛索骚扰情弊,臣断不肯瞻徇隐忍。理合据实奏复,伏乞皇上睿鉴,敕部议复施行。”⑤这就进而说明,孙文成非但不是在长清等处骚扰驿站的直接责任者,而且他所委派的杭州织造差员在浙江境内亦无苛索骚扰情事。
至雍正五年时孙文成“年已老迈”,确是实情。早在康熙五十二年十月,康熙在其谕旨中就说:“孙文成所说欲在两淮盐差上一年,鳟节银两修庙之事,断不可行。孙文成年纪已老,对曹寅、李煦也很无益。”⑥雍正五年三月,雍正也在孙文成的奏折上批谕:“你老了,趁年纪将一诚字效些力。⑦这说明,在雍正五年孙文成至少已七十岁有余,的属“年已老迈”了。当然,有一点也需一提,即从雍正五年孙文成的奏折和雍正的朱批看,雍正对孙文成还是颇为信任的,不仅谕其“受朕之恩,万不可大胆放纵,就是你织造府一切人与你家子侄,严加约束,安分知足,大家学好,崇尚节俭,不可溺于声色嬉戏,则可以永永保全体面矣”⑧,要其详查“浙江人情风俗,绅衿议论,百姓情形。旗人嬉戏奢靡之风,较前光景如何,据实奏闻”⑨,而且还时有赏赐加级。这说明在“骚扰驿站”案发之前,雍正尚无将孙文成即行解任之意。明乎此,则“骚扰驿站’案的发生,很可能也促使雍正认识到孙文成确因“年已老迈”,难以约束属下,不堪织造之任了,从而下了将孙文成立即解任的决心。
所以我以为,雍正以“年已老迈”将孙文成解任,未以“骚扰驿站”案与曹頫一例治罪,恰好说明雍正对此案的处理,是区别不同情况,根据事实论罪的,既不能证明曹頫因此就不是“因骚扰驿站”获罪(“经济罪”),更不能证明曹頫获罪必是“政治原因”。
(三)《新札》作者又说:
李煦当年,李果明白叙清是“又因他事”——按即《永宪录》所谓的“党祸”,才获了重罪,可李果最后还是得措词为“卒以亏空国帑挂吏议”云云,还要说什么雍正“圣明”宽恕了李煦,云云。这一切,难道我们也都天真地按“字面意义“去相信吗?
《新札》作者这段议论的根据,是李果所撰之《前光禄大夫户部右侍郎管理苏州织造李公行状》(见《在亭丛稿》卷十一)。但《新札》作者所云的“这一切”,并非李果“明白叙清”的史实原貌。
李果的文章很长,现只将与《新札》作者所云有关的两段文字录示于后:
康熙六十一年,劳山李公亏织造库帑金四十五万两,上奏圣祖皇帝,请以逐年补完。今上即位,清查所在钱粮,复核无异,温旨赦其罪,令罢官,以家产抵十五万两,又两淮盐商代完库三十余万两,盖公视时有德于商人也,帑金以清。雍正五年,以他事发遣口外,七年病卒。
……其所隶乌林达、笔帖式,或升迁或身殁而负库银者,甘为代纳,故交子弟,单门寒畯,待以举火者更数十百家,贫者给絮帱,死而不能殓者助理殡,常禄所入,随手散尽,官织造三十年,时以千金赠人,而卒以亏损国帑,身挂吏议,赖天子圣明,曲赐矜全,然终以贫因以死,而公终无纤毫芥蒂于昔之被德者也。呜呼,可不谓贤公哉!
以李果记述之原文与《新札》作者所云的“这一切”作一比较,就会发现:
第一,李果“明白叙清”李煦于雍正元年初先因亏空帑金,被罢官抄家。《新札》作者于此,省而略之,未置—词。
第二,李果“明出叙清’李煦在雍正五年又“以他事发遣口外”,即档案所载因“买苏州女子送给阿其那’事发,以“奸党’论罪,“发往打牲乌拉”⑩。《新札》作者于此,在略去关键的“雍正五年”四字后,注明了“他事”即指“党祸”,却没有直书“发遗口外”这一特定的历史事实,而是含糊其词地说了个“才获了重罪”。
第三,李果“叫白叙清”的“卒以亏损国帑,身挂吏议“一语,是紧承上文所述李煦为赒济属下故交,单门寒畯,“常禄所入,随手散尽,官织造三十年,时以千金赠人”的,目的在于褒扬李煦施惠于人,虽“卒以亏损国帑,身挂吏议”,而“终无纤毫芥蒂于昔之被德者”、“可不谓贤哉”。是李果如此“措词”,并非以“亏损国帑”之虚词,掩盖“党祸”之实情,曲意为文、称颂“圣德”者,浅见明矣。
事也凑巧。就在这节“经济罪抑政治罪?”的前一节“孤儿十五名”中,《新札》作者也运用了李果的这段话,其言曰:
城悫朴讷的江南文士李果,说李煦除了尽一切心力照顾所有弟侄的困难之外,他的手下的笔帖式等身殒而而欠下库银的,都为代偿,并且“故交子弟,平门寒畯,待以举火者,更数十百家,贫者给絮帱(御寒衣被),死而不能殓者助葬殡,……”(参看《新证》642页引录),李果为了表一表李煦的为人,冒着风险,撰文悼念,自言为了使后人考信不诬,不敢有一言之溢!那么,十五名孤儿的跟随李煦的缘由,不是也就得到了说明了吗?
《新札》作者的这段话真个是切中肯絮,说得何等好啊!然而,以之与他的那句李果“还是得措词为”、“还要说什么”云云相比较,不是也就“准确不移地将”其对待同一史料的不向态度“已经标示得再为明白不过”了吗:在为了证明十五名孤儿乃为李煦“所收养者”,李煦“能作好事,为人所念颂”时,则引用李果这段文字的前一半,用删节号略去包括“而卒以亏损国帑,身挂吏议”一语在内的后一半,盛赞李果的记述“考信不诬”;在为了“证明”李煦被革职抄家是“政治原因”即“党祸”时,则置这段文字的内在联系于不顾,只摘取“卒以亏损国帑,身挂吏议”一语,并冠以“最后还是得措词为”以示李果乃不得已而为之,强调李果所述的“这一切”不能“天真地按‘字面意义’去相信”,而必须从“字面意义”(亏损国帑)的背面挖出“党祸”来才符合“历史真实”。看来,研究历史情况,即便是雍正时期的事态也罢,固然要做“深细的考察研究”,但要说“先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有个实事求是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目前还不敢贸然赞同《新札》作者的“政治罪案”说,而乐于和《新礼》作者一起继续发掘能以证明曹頫获罪系政治原因的史料,一旦有了直接的确凿的证据,我愿支持《新札》作者的观点,并做自我批评也。
关于曹家之旗籍(略)……
* * *
上面,我重申了曹頫获罪是“经济原因”(骚扰驿站,亏空帑项,转移财物)、曹家旗籍应是“正白旗包衣汉军”的个人意见,这固然是由于我认为《新札》作者的论断与史实不符,需要再如实地说明一下历史情况,但这绝不意味着我认为自己的意见就“绝对正确”,没有讨论的余地。我仍然认为我的结论只是在综合考察现有史料的基础上作出的,随着新的史料的不断发现,可能近一步证明其正确,也可能证明其纯属谬误。我的目的,仍然只是把个人的意见说出来,以便和《新札》作者及同志们互相讨论,集思广益,实事求是地把问题弄清楚。不妥之处,谨请教正。
注:
①雍正元年五月二十六日查弼纳奏折,见《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②雍正元年四月初九日总管内务府奏折,详见《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③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吴升奏折,转引自《清代史料论述——清代宫中档的史料价值》。
④《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83页。
⑤雍正六年五月十二日李卫题本,见《吏科史书》218号。
⑥《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17页。
⑦⑨《孙文成奏折》第113页。
⑧《孙文成奏折》第111页。
⑩《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214页。……
【注(11)——(16)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