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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论雍正年间的吏治by黄乘矩(不断更新中)

论雍正年间的吏治

黄乘矩
《清史论丛》 第七辑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 中华书局 1986年十月第一版 页166—186


      清世宗在位十三年,治迹颇著。大刀阔斧地、持续地对吏治进行整顿,是雍正年间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对雍正年间的吏治作一粗浅的论析,以就教于史学界的学者和读者。

一 清世宗为什么要大刀阔斧地整顿吏治
   


      清世宗锐意整顿吏治,是因为康熙后期,吏治日益败坏,危及清廷的统治。作为杰出的地主阶级的政治家,清圣祖当然懂得整肃吏治对巩固清政权的重要性。他说:“朕临御以来,孳孳图治,夙夜不遑,惟期吏治肃清,民生康豫。”“凡吏治之淑慝,民生之休戚,无晷刻之倾,不切于怀。”(1)事实上他在三藩削平、台湾归服、噶尔丹叛乱平定之后预见到一个和平稳定的时期即将到来,就立即提出了整肃吏治的问题。康熙三十八年,圣祖指出:“今噶尔丹已平,天下大事,惟以察吏安民为要务。”并说:“凡事俱可缓图,惟吏治民生,最难刻缓。”因此提出“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儿丹。此后澄清吏治,如图平噶儿丹,则善矣。”(2)说明此时圣祖想不失时机地把施政重点转移到对吏治的整顿上来。终康熙一代,清圣祖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对吏治进行整顿,这也是圣祖统治获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到康熙后期,吏治却有每况愈下势,其主要原因为:

    (一)贪风日盛。 各州县官对百姓的私征加派日益严重。“每岁民间正项钱粮一两有派至三两、四两、五两、六两以至十两,”“朝廷正供之外辄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3)当时全国普遍存在的一项额外加征,就是火耗。康熙年间,清圣祖曾多次派遣以清廉著称的大臣到各省禁革重耗,但结果却是:“革火耗而火耗愈盛,禁私派而私派愈增。”(4)如山西、陕西两省,康熙末年,火耗竟重至四、五甚至还有更多的。火耗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私派和加征。州县官无厌地对百姓苛索骤敛,除饱私囊外,一部分是对上司的馈赠。官场中馈赠成风。圣祖曾经指出:“今人礼物,多用金钱,或取库银馈送。”(5)公然盗窃国库,私相授受。康熙后期,贪赃数万两至数十万两、上百万两的大贪污案屡有发生,而且多有督抚布按一级封疆大吏通同作弊者。如苏克济在山西巡抚任内(康熙四十八年——六十年)亏空侵蚀银两至四百万两之多,而其“诈骗富户、题官受贿及一切贪婪之事,尚不在此数内。”(6)说明康熙末年贪污之风在恶性发展。

     (二)各级衙门政务逐趋懈弛。清圣祖和清世宗都描述过康熙年间部院大臣坐班办事的情况,说他们每天入署办事,“未久即散,归家偃息。”九卿坐班也“多有不齐,及至会议,劈刺推诿,不发一言。或假寐闲谈,迟延累日,令一二科道新进者,昌言于众,便群相附和,以图塞责。”(7)李发甲曾对那些盘踞内外各级衙门的大大小小的“贪酷之吏”的精神境界做过描述,说他们“念念只营功名,时时只顾身家,刻刻只虑子孙,而国家之安危,民生之休戚,毫不相关。”(8)可谓一针见血!


      在封建时代,政治相对清明抑或腐败,是受当时政治、经济方面多种因素决定的。康熙后期吏治日益腐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清圣祖指定的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与民休息的方针,在长期的推行中,逐渐走向了反面。圣祖亲政之初,早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他就指出:“从来与民休息,道在不扰,与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9)在明末清初长时期的社会大动荡之后,圣祖提出要“与民休息”,无疑是正确的。但必须指出:圣祖“与民休息”里的“民”,不但指劳动人民,也包括了剥削阶级,他的“不扰”,不但是要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也要求统治阶级各阶层各集团之间,能够做到“不扰”。“期与中外臣民,共适于宽大和平之治。”(10)圣祖经常把“臣民”二字相连而论。因此,他的“不扰”之道是一个缓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方针。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在当时也是必要的,是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但圣祖由于过于、执着于希求“与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在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上,特别谨慎,唯恐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决定了他整顿吏治的基本方针是所谓“德化”。什么是“德化”呢?即是圣祖所说“抚御群臣百姓”,“与其绳以刑罚,使人怵惕文网,苟幸无罪,不如感以德意。”他要求臣下“临下以简,御众以宽”,认为这样天下“臣民”就会“蒸蒸向善,不忍为非”了。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新任江西巡抚王骘向圣祖表示,他到任后,“当严禁属吏科派及词讼贿赂诸弊”,圣祖马上提醒他说:“为大吏者亦须安静,安静则为地方之福。凡贪官污吏,先当训诫,若始终不悛,乃纠刻可也。”(11)这段话典型地反映了圣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方针,也包含了对贪官污吏的宽容政策。尤其是当案情涉及到那些高官显贵时,圣祖为了笼络汉族官僚地主的头面人物,为了避免在统治阶级的上层引起震动,总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字康熙十六年(1677年)至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身居文渊阁大学士的明珠与余国柱、徐元文、徐乾学、王鸿绪、高士奇等结成死党,擅权纳贿。督抚藩臬等缺,明珠与余国柱等,“无不展转贩鬻,必索及满欲而后止。”他们赃私累累,“非侵国帑,即剥民膏”。这一集团权重势赫,成了各地奇贪异酷地方官员的总后台和保护伞,并且对圣祖的皇权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但圣祖在对这一集团进行处理时,所定的方针却是:削其权而不治其贪婪之罪。宣称“不忍遽行加罪大臣”,对所参劾各罪宽款,皆从宽免其审明。甚至在徐乾学罢归时还赐御书“光焰万丈”,对他进行安抚。因为徐乾学、徐元文是江南地主的头面人物,圣祖小心翼翼,惟恐给他们以过大的刺激(12)。对于圣祖这种做法,在统治阶级内部就有人提出过异议。他们说,如果“郡县有一不肖吏,则郡县之民无宁居也矣。督抚有一黩货之人,则所属之郡县无一休息者矣。部院诸大臣不能奉公守法,则天下之督抚无一廉者矣。”因此他们认为,“止贪之法不可专责之下吏,并不可专责之上官”,“惩其官吏之小者,不若惩其官吏之大者”,因为“其位愈尊,其害愈大,而人愈不敢言”。他们急切地呼吁:“陛下何不以待有司之法,施之于大臣乎?”他们尖锐地指出:只整小贪官不整大贪官,是圣祖即位以后,虽然“纠贪之章日告,惩贪之令日行,而其贪日益盛”的原因所在(13)。大量事实说明,有“与民休息”,就必须惩治“扰民”的贪官酷吏。象圣祖那样,把“臣”与“民”相提并论,幻想既不扰民,也不扰官,怎么可能呢?不扰官,等于放手贪官污吏贪赃扰民。


      二是诸皇子和满洲亲贵的骄纵。保护满洲贵族的特权是清朝既定的国策,因而满族亲贵得以恣意骄横。与明珠相继擅权的索额图,圣祖“以其骄纵,时加戒饬,并不悛改,在朝大臣,无不惧之者”。史称索额图“巨富,通国莫及”,这些钱财都是贪婪所得。
康熙年间太子的立废以及废太子伴随而至的诸皇子夺嫡之争,给吏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圣祖于康熙十四年立皇二子胤礽为皇太子。胤礽立后,骄奢淫逸,暴虐无道。东宫广蓄奇巧珍贵之物,数倍于圣祖宫中之所有。“行止悖乱至极”。(14)康熙四十四年,圣祖南巡,两江总督阿山为了迎驾,打算增加火耗三分,江宁知府陈鹏年反对,阿山恨之入骨。“时故庶人(太子胤礽)从幸,更怒,欲杀鹏年”。(15)可见胤礽与一般酷吏沆瀣一气,已成了他们的支柱与后台了。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第一次废太子,诸皇子夺嫡之争日趋激烈,各自网罗党羽,群臣亦纷纷为身家计,投靠自己心目中的“嗣君”,纳贿营求,唯恐后人。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明珠子揆叙卒,无子,圣祖令皇九子胤禟掌管其家产八百万两,欲壑犹未填满,仍复婪索不已。觉罗满丕,为谋得湖广总督的美缺,以三十万金馈送胤禟,“祈胤禟代恳湖督之命”,终得署理。满丕到任后,“全省……督抚布按七人贪庸一辙” (16),就是因为有九王爷这把大保护伞。由于满洲亲贵在整个官僚阶层中占有特殊地位,在诸位久悬得情况下,皇子们个个都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他们得贪鄙骄纵,对全国上下官员,在某种程度山起到了“为天下倡”的作用。康熙后期贪风日盛,与此是有密切关联的。

       吏治日趋败坏,给清政府的统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一)与民休息的方针受到严重干扰,阶级矛盾有重新激化的趋势。 康熙年间清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恢复社会经济的政策:奖励垦荒、对此蠲免赋税、大力兴修水利,等等,收到了休养生息的实效。但到康熙后期,官场的腐败,使这些“德政”都大大的打了折扣,甚至使“惠民之政”变成了累民之举。以河工为例,圣祖苦心经营多年的水利工程,到康熙末年日见废弛。由于帑金工料多被层层克扣,各项工程均不能保质保量,“闸河之深宽丈尺,不能仍照旧制,而蓄水湖之围坝,俱成平地。”有的河员甚至将完好兼顾的堤防拔开缺口,以便在修补时侵蚀钱粮。他们认为的制造水患,而“绝不顾一方百姓之田墓庐舍尽付漂没而有冤莫告也。” (17)贪官污吏层层敲削,劳动人民不可能真正得到修养。到康熙后期,人民破产流亡日益严重。每逢灾荒之年,“老幼弱稚浙半为虺积,少壮强者乞食他乡。”警示向称首善之地,也往往是“辇毂之下聚数十万游手游食之徒,昼夜接踵摩肩,夜不知投所归何处。”他们都是“著籍之农氓”,因为“逋欠租税”,就抛弃父母妻子而“浪迹于都中” (18)。可见康熙末年一些地区已经呈现出某种动荡不安的景象。广大劳动人民在求生不得,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只能铤而走险,揭竿而起了。康熙末年,已发生多起人民武装起义。如康熙五十年(1711年)福建寿春、德化二县以陈五显为首德起义,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河南亢珽的起义,以及康熙六十年(1721年)台湾朱一贵的起义,等等。清圣祖针对亢珽的起义指出,事变时由于河南的巡抚、道、府、州县等官“居官不善、行为不端、逼迫人民”而引起的。(19)

     (二)钱粮亏欠。康熙末年财政状况日见恶化。 造成亏欠的经常性原因就是官吏的贪污。如康熙末年各省藩库钱粮亏空“或多至数十万”,“是侵是挪,总无完补。”清世宗认为,亏空的根源在负有盘查藩库之责的巡抚。“盖巡抚之资用,皆取自藩司,或以柔和交好,互相侵挪,或先勾置上司短长,继以威制勒索,分肥入己。” (20)督抚布按这些封疆大吏互相勾结,互相徇庇,一起盗窃国库。地丁钱粮的积欠虽说是“民欠”,但诗集情况是“半亏在官,半亏在役,而实在民欠者无几。” (21)

     (三)各级衙门的行政效能降低,国家及其和皇权收到削弱。因为官员的委属和升迁不系于个人的才能和品性,而取决于对上司馈遗的多寡,他们在获得官位之后,当然就“惟以奔走顺承上官为第一着。”府厅州县这些地方官,往往一年之中在自己官府的日子少,在督抚衙门的日子多,自己职守内的政务:“仓库、命案、逃人、闾阎之疾苦,生全以养置于高阁。” (22)从中央到地方,遇事推诿,惟务虚文、不讲实效、办事拖拉也就四功监管。国家及其效能的减弱,还有种种表现。如下情不能上大:各级官员为了顾惜考成,往往报喜不报忧。“匿灾”、“匿盗”,出了差错,又互相包容,致使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情报均不能及时闻达于朝廷。又如朝廷令出不行:内外臣工积玩成习,对朝廷的谕旨公文,或束之高阁,或阳奉阴违。这也是皇权遭到削弱的一种表现。


     吏治败坏所带来的这些影响,从根本上危及清廷的统治。清世宗继位后立即大规模地、持续地对吏治进行整顿,就是为了继续实施与民休息的方针,缓和阶级矛盾;强化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以及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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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九十八,康熙三十九年三月癸丑;卷二百一十二,康熙四十二四年已卯。
(2)《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三,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壬寅。
(3)《皇清奏议》卷二十三,力发甲:《澄清吏治疏》。
(4)《清史列传》卷九,《吴琠传》
(5)《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二,康熙四十九年丙午。
(6)《上谕内阁》,雍正五年八月十三日。
(7)《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五,康熙三十五年八月辛亥;《世宗实录》卷十一,雍正元年九月戊戌;《上谕内阁》,雍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
(8)《皇清奏议》卷二十三,力发甲:《澄清吏治疏》。
(9)《康熙政要》卷一,《论君道》。
(10)《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三,康熙三十年十一月已未。
(11)《清史列传》卷八,《王骘传》
(12)参阅《清史列传》卷八,《明珠》、《余国柱》,卷九,《徐元文》,卷十《徐乾学》、《高士奇》、《王鸿绪》、《郭琇》等传;《啸亭杂录》卷三,《郭刘二疏》。
(13)《皇朝经世文编》卷七,《治体》、《原治》上,储万庆;缪彤《殿试对策》。
(14)《上谕八旗》,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九日;《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五,看戏四十七年十月甲辰。
(15)《国朝耆献类初编》卷一百六十四,《陈鹏年》传。
(16)《永宪录》卷四,卷一。
(17)《朱批谕旨》四十册,13页,李卫雍正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奏折。《上谕内阁》,雍正五年六月初二日。
(18)《皇清奏议》卷三十四,周祚显:《驱游惰以归本业疏》。
(19)《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七,康熙五十年七月辛酉;卷二百七十四,康熙五十六年十月癸卯;卷二百九十四,康熙六十年八月庚辰。
(20)《清世宗实录》卷三,雍正元年正月辛巳。
(21)(台)故宫博物院:《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一辑,第285页,田文镜雍正六年九月八日《奏缴朱批折》
(22)《清世宗实录》卷三,雍正元年正月辛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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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雍正年间对吏治的整顿


      世宗整饬吏治的决心来源于他对官场弊端的洞察和吏治对巩固封建统治重要性的认识,世宗继位时,已有了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自谓“朕在藩邸四十余年,于人情世态,无不洞悉。”“凡臣下之结党怀奸,夤缘请托,阳奉阴违,假公济私之习,皆深知灼见,可以屈指而数者。” (1)他深知吏治废弛对清廷统治的危害。在他看来,贪官污吏比“盗贼”对国家社会的危害更甚:“命案、盗案,其害不过一人一家而止,若侵帑殃民者,在一县则害被于一县,在一府则害被于一府,岂止杀人和盗之比。”(2)因而认为:“古今为政之道多端,究其根本,未有不以吏治为先。”(3)把澄清吏治视为巩固统治的根本大计和当务之急。所以继位伊始,即于雍正元年正月初一同时向督抚提镇下至州县参游颁发谕旨十一道,历数官场种种弊端,反复表示他“整纲饬纪”、“澄清吏治”的决心。这是世宗的宣言书,雍正年间对吏治的整顿也就随之雷厉风行的展开了。

      (一)打击朋党与整顿吏治

       清世宗是在圣祖诸皇子经过长期激烈的角逐后才夺得帝位的。在夺嫡斗争中,诸皇子各数党援。因而康熙后期,以各皇子为中心,在统治阶级的最上层形成了若干势均力敌的强大的朋党集团。世宗继位之初,把原来与他处于敌对帝位的胤禩、胤禟党人看成对自己帝位的最大威胁。他“除‘恶’务尽”,以极其狠毒的手段一一将他们致于死地。此外,雍正初年,拥戴世宗有功的年羹尧、隆科多的势力也迅速膨胀起来。世宗甚至担心他们有不测之心,在与胤禩党人斗争的同时,又果断地收拾了年羹尧、隆科多集团。对这两大朋党势力的斗争,成了雍正初年政治生活的重心。


      世宗即位后同时开始的打击朋党都和整顿吏治这两场斗争,既不是相互平列的,也不是相互孤立的。为了彻底铲除胤禩、年、隆的势力,就必须剪除他们的羽翼。而年、隆在扩充自己的势力时,也与胤禩等人一样:“擅权纳贿”、“贪赃营私”。世宗公布的年、隆一系列罪行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贪婪之罪”(年羹尧贪黩之罪十八,隆科多贪婪之罪十六)(4)。世宗把他们这方面的罪恶大事张扬,就使得对他们本人及其党羽的惩处显得更为“名正言顺”。这同时对吏治的整顿是巨大的推动。因为为剪除胤禩、胤禟、年羹尧、隆科多的羽翼,从中央部院大臣到地方巡抚布按、武官提镇一级进行了频繁的更调,其中确又一批趋炎附势的贪酷之吏因他们诸子的失势失宠而堕入法网。这就使得世宗即位之初,统治阶级上层的一部分腐朽势力与胤禩、年、隆等人一起首先感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从整顿吏治这个角度上看,胤禩、年、隆这两大朋党势力被铲除,确是在封建国家的机体上割掉了两大毒瘤。这就使得“惩其官吏之小者,不若惩其官吏之大者”、“以待有司之法,施之于大臣”这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这在当时对整个社会的震动是很大的,使得雍正年间对吏治的整顿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颇为壮观的声势。打击朋党和整顿吏治这两场斗争相互交织、相互渗透。互为手段、相互推动、是雍正年间整顿吏治的重大特点。

     (二) 着重整顿的几个方面


      
惩治贪污

      惩治贪污是雍正年间整顿吏治的重点。雍正年间对贪污的惩治是通过大规模的钱粮清理进行的。世宗即位后,立即限令各省在三年之内将各属亏空钱粮如数补足,紧接着就相继在全国各省开展了对钱粮的大清理。世宗在谈到清查钱粮的意义时说:此时若不把康熙年间的亏空查清补足,将来雍正年间又有了亏空,就更加难以稽查。“积弊相因,何以经国用而垂法纪乎?” (5)“经国用而垂法纪”,概括了清查钱粮的双重目的: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严肃法纪、澄清吏治。世宗采取的一系列惩贪措施,都是服从于这一目的的。


      大规模的钱粮清理是在克服重重阻力的斗争中进行的。在多年的“因循姑息”之后,官吏的贪赃枉法已成积重难返之势。世宗即位之初,督抚巡按一级“封疆大吏”的状况是:“懈弛者十之八九,其中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以督抚为首,各省官吏盘根错节,结成了十分强固的地方视力,用各种手段抗拒对钱粮的清查。清世宗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坚定的把清理工作推行下去。首先,在对各省督抚进行更调之后,责令后任清查、揭发前任的问题。但光是更换督抚等封疆大吏,并不能使清查工作一帆风顺,因为各级地方官吏往往形成攻守同盟,负隅顽抗。如江西省各州县“一闻盘查,先将日征流水红簿收起,其存房串根俱行改造,按照解司分数作为已征,其余俱坐入民欠,即传讯里民查问经承,俱受本官嘱托,符合捏造。至该管知府,彼既失察循隐于平时,岂肯据实揭报于今日?”(6)因此,世宗在江西采取了“调府盘查”的办法,即各府知府交错调换,主持清查所属州县钱粮,以杜同府瞻循之弊。但类似于江西的办法在附件却失灵了。为什么?根子在新任巡抚毛文铨身上。原来福建仓估亏欠甚为严重,全省官民捐积监谷,应存1,824,222石,但“实贮之谷,未及其半。”雍正三年(1725年),毛文铨到闽抚任,必欲将各省未补流交民欠等项,尽造实贮。“是以各府县结成党羽,与巡抚通同一气”,“纷纷具报买补将完。” (7)以巡抚为首,通省上下官员联成一气,结成牢固的攻守同盟。世宗的对策是:雍正五年(1727年),钦差杨文乾等人随带大批候补官员附闽,分往各州县署事,主持清查,造成“现任者必去,儿接任者新来”的态势,让福建各省官府的原班人马全部缴印。结果局势立即改观。

       杨文乾奏报:“本身一离原地,诸弊尽露。”世宗批谕云:“是极!”(8)一个个固若金汤的堡垒便告瓦解。就是这样,经过一个回合又一个回合的反复斗争,雍正年间全国各省普遍地对钱粮进行了清查。这样大规模地清理,在清代是绝无仅有的。
      

      清世宗发动这样一个大规模的钱粮清理以推进贪污的惩治举措,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光是注意经济效益,而尤重“厘剔积弊”。 世宗反复告诫主持清查的官员,要他们不要“惟以征收钱粮”的“多寡为务”,而要以“厘剔积弊,清楚案件”为要。所谓“厘剔积弊”、“清楚案件”,就是要在清查积欠时,一定要把“官侵若干,吏侵若干,实在民欠若干一一厘剔清楚”,“不得丝毫蒙混”(9),这是准确打击贪官污吏的基础。清世宗看来是颇懂得一点刷新政治对改善经济状况的醋劲作用的。他把厘剔积弊和征收钱粮比作源和流的关系,说“本既清,则末亦不难治” (10),也就是说,厘剔积弊比催追亏欠的意义更为深远。

      2.在清理钱粮的同时,清理各级官吏队伍。 清查附件仓谷时,世宗密谕杨文乾:“朕意无他,将通省人员于此仓谷一案内,查其好者概留,劣者尽去,此二句乃朕本意。”(11)即是说,以亏欠之有无,定官员之贤否,并决定其去留。雍正年间罢革贪官污吏是毫不留情的。

       3.在政治上对贪官污吏打击的同时,又加以严厉的经济制裁,并且千方百计使经济上的惩罚得以落实到实处。清世宗认为:对于贪官污吏,“若止予以参革,犹不足以蔽其辜。”要求各级地方官对他们“一面纠参,一面搜查其宦资,必使其囊囊一空。”因为那般贪污之吏“既惟利是图,必使之失利方知醒悟。”“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殊不为枉也。”(12)即必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世宗绞尽脑汁,使经济制裁无比落到贪赃者头上。这个意向在经过多年筹画,世宗决心对苏松地区的积欠进行一次彻底情理。情理自雍正六年(1728年)底开始,至雍正九年(1731年)方告结束,共情出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至雍正四年(1726年)各属积欠10,116,300两,其中侵蚀包揽者共4,726,300两(占46%),实在民欠者共5,390,000两。世宗说,他“为此清查之举,所以经国用,清吏治,实欲厚民生而除民累也。”(13)因此决定,将侵蚀包揽之项,分作十年带征,并且从雍正十年(1732年)开始,本年带征之项完纳若干,次年即照所完之数蠲免额征之粮若干。世宗说,这样就能使“众民普受其泽”,“而贪暴之徒,无所徼幸”,仍然逃脱不了经济上的惩罚。这比起过去那种“概行蠲免历年之逋赋”的一锅煮的办法来,实在是要高明得多。用这种办法对积欠钱粮进行处理,说明世宗希望通过整顿吏治,能够直接收到切实贯彻休养生息这一方针得效果。

      世宗对追赔亏欠还发布了一系列诏令,如:不许亏空官员在任陪补;不许现任官员为他人(一般即前任)陪补;分陪著陪之例:即“暑印官亏空钱粮,著落遴委暑印之督抚布政使分赔。”(14)这些措施集中到疑点,是为了防止贪官污吏把退赔脏私的经济负担转嫁或变相转嫁到百姓身上,使贪赃枉法者无法逃脱经济上的惩罚。

世宗对康熙年间的贪污案件,考虑到当时的历史环境,完补好者即可免罪,因公挪用而致亏欠者,完补后还可以开复。而对雍正年间三令五申之后仍然贪赃枉法者,倘有觉察,必从重惩处。雍正四年(1726年)令任淮关总督三年、贪婪吓诈得银十七、八万两的庆元自裁;雍正五年(1727年),任夔州知府时对盐商盐贩吓诈勒索并成批杀戮私盐贩的四川按查使程如丝论死,程的后台川府蔡珽定为斩监候;雍正十二年(1734年),“纳贿行私”的河南学政俞鸿图处斩,都是当时轰动一时的大案。大规模的钱粮情理,经久不懈地追陪赃款,许多官员囊囊一空,倾家荡产,加上比较及时地对许多现行贪赃案件究根究底,严惩不贷,就造成了雍正年间惩治贪污的特有声势。

      
整顿官场风气

       唐甄曾生动地描绘过康熙年间官风日下地情景:“今之为吏者,一袭之裘,值二、三百金,其他锦绣视此矣。优人之饰,必数千金,其他玩物视此矣。金钱银罂珠玉珊奇巧之器,不可胜计:若是者谓之能吏——市人慕之,乡党尊之,教子弟者劝之。若为吏而廉者,出无舆,食无肉,衣无裘,谓之无能——市人贱之,乡党笑之,教子弟者戒之。盖贪之锢人心也甚矣。”他又说“治贪之道,赏之不劝,杀之不畏,必渐以风。”但“由今之俗,变今之贪,是求白于缁也。(15)不端正官场风气和社会风尚,是谈不上吏治的澄清的,而当时腐败不堪的官场风气和社会风尚,已经成为一种巨大的惰性力量,保护着贪赃败检的行为。世宗对此是有所认识的,他说:“理国之道,贵储材有素,首先以厚风气为要务,夙习既端,斯趋向有方,而人文蔚起矣。”(16)并称官风的整顿为澄清吏治的“探本寻源之道”(17)。

      官场陋习有多种表现,世宗企图对它们进行全面的厘剔矫正,重点则放在:一、打击夤缘请托、朋比党援、因循瞻顾之风;二、打击“沽名钓誉”之风,惩治“巧宦”。

      从康熙年间开始多起重大案件可以看到:贪官污吏之所以能够得逞,无不藉助于上下属之间、同官之间、部院大臣与地方督抚之间的相互徇庇。年久日深的“因循瞻顾”之风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固的习惯势力,成了整顿吏治的阻力。雍正初年督抚布按等大换班之后,又发生了多起新任继续徇庇前任、属员的是件。世宗对此深有感慨,说“柔善将就之风其来已久,若不如此,内外不容,原难处也。”(18)所以他把大臣之间的“朋比党奸”看得比欺隐钱粮、隐匿关税的罪孽更为深重(19),深恶而痛绝之。

      在与朋比瞻顾之习的斗争中,世宗尤其着重于破处科甲党援之风。由科目出身的官员,彼此引为同类,“以科甲流品相夸尚”,互相吹捧。但在“师生同年”招牌的背后,往往维持着极端庸俗腐朽的关系:“一遇门生升授外职,老师世兄以及同年故旧,探望索取,名曰‘抽丰’,送迎接应,势必挪移正项……亏空以此渐至。”(20)也就是说,科甲出身官员之间的朋比党援,已成为贪赃枉法、财政亏空的直接导因。世宗深有感慨地说:“士习吏治,自唐、宋以来,不可问矣!”他决意要“挽此数百年之颓风”(21),对科甲官员地援引结党之风加以摧抑。雍正三年(1725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先后参劾黄振国、张玢、汪諴、绍言论等府县官(他们均系乙丑——康熙四十八年同年进士)而起的大狱,便是雍正年间打击科甲之士的一个高潮。世宗用人不专重科目一途,他认为:“假若士途尽系科目,则彼此固结,背公营私,于国计民生为害甚巨。”(22)因此,必须打破科甲之士对各级政权机构的垄断。

      为了革出因循日久德怠玩之习,世宗希望“天下臣僚”都能“振作兴奋”,提倡“以实心,行实政。”而当时官场中却存在着一股“沽名钓誉”的风气。世宗说:“今之居官者,钓誉以为名,肥家以为实,而曰名实兼收。”(23)所谓“名实兼收”,即“实取利而反得廉名,实行恶而反得善名,实欺诈而反得忠名”(24)。世宗把这种人称为“巧宦”。这种“巧宦”从表面看来,持身甚谨,操守廉洁,人们一般把他们视为“清官”。但并不实心任事,“以因循为安静,以卖法为宽仁”,换取各方面的好感,一位保官禄安身家之计。这种“巧宦”治理地方,则百务废弛,统帅军队,则将骄兵惰。世宗认为,“巧宦”沽名钓誉给国家造成的危害,“较贪劣者为尤甚。”为了扫除这股“沽名钓誉”的恶习,世宗在考察和选拔官吏时,不只是强调操守。他经常告诫臣下,不要“硁硁自信一点操守”,如果“止以洁己谨饬自便,恐反致误事。”片面强调操守,事情会走到反面。他认为“清官”的毛病往往是“洁己而不奉公”,“假平和安静上下相安之名,废弛因循,诸务不理(25)。”因此,他提出“察吏之道,当观其实在政迹如何”,(26)而舆论则“不尽足凭”。就是说,评价一个官员的优劣,不能光听人们的评论。如果把舆论当作鉴别官员的首要条件,只会助长大家去“沽名钓誉”,而不行实心实政。为了刹住这股“沽名钓誉”的歪风,世宗在打击朋党、惩治贪污的同时,还特意制裁了一批“巧宦。”

      官场风气有一个千百万年形成过程,世宗把整顿官风列为整顿吏治的重要内容,向习惯势力挑战;他摒弃因循懈怠、瞻顾徇情,提倡勇于任事、振作勤奋,是有很积极的意义的。

      对吏胥、幕僚队伍进行整顿

      从部院到地方督抚衙门的幕僚、笔贴式、经承等书吏以及各种衙门,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从职务上说,他们是各级官员的帮手或参谋,没有这些人,各级衙门的日常事务就无法进行。由于钱粮刑名都由他们经手,官吏营私舞弊,必须通过他们才能实现;吏役又是沟通地方绅衿和官府的桥梁,因此他们又是贪官污吏的帮凶。但他们的实际作用又远远不是“帮凶”二字所能范围的。各级官府对他们不可或缺这种状态,使之得以挟制上司、把持衙门而为所欲为。田文镜说当时奸胥猾吏之鱼肉乡民“比比皆是”;花户完纳钱粮时,“柜书之串票有费,银匠之凿印有费,经承之执笔有费。而且衙役则包揽侵渔,单头则需索派累。其司府衙门之饭食、敲平、看色寄库,以致解银发销等项,派之州县,州县书役又派之里民,用一派十,各自分肥。”(27)这批社会的蠹虫,是一条条缠绕在劳动人民身上的毒蛇,也是吏治败坏的一个祸源。世宗即位以后,立即着手整顿,其着眼点是解散并防止他们再成为固结不解的世业集团,从而便于把持各级衙门,营私舞弊。如雍正二年二月令督察院将“缺主”题参革究,押解回籍。所谓“缺主”是一种“积棍”,“或人占一司,或数人共一省”,盘踞各级衙门,“沟通内外书吏,舞文弄法”。(28)世宗认为“各级衙门奸弊丛生,未有不由于缺主者”(29)。但由于吏胥幕客是一支十分庞大的队伍,而他们又掌管一切档案,刑名钱粮又带有技术性,在封建制度下,这支队伍的全盘更新是不可能的。世宗也感叹此弊“实有不能遽革之势。”(30)虽然驱除了六部衙门的“缺主”,而对于地方上的积棍蠹役,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容忍他们继续存在。与打击贪官污吏比起来,雍正一朝对吏胥的触动是较为微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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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世宗实录》卷四十九,雍正四年十月庚申。
(2)《上谕内阁》,雍正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3)《清世宗实录》卷八十四,雍正七年闰七月壬午。
(4)《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列传》八十二,《年羹尧传》;《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二,雍正五年十月丁亥。
(5)《上谕内阁》,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6)《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七辑第342页,迈柱雍正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奏报钱粮折》
(7)同上书第八辑第47页,沈廷正雍正五年四月十六日《奏陈仓廪积弊折》
(8)(11)《朱批谕旨》四册,90页,对杨文乾雍正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奏折之批谕。
(9)《上谕内阁》,雍正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三十日
(10)《朱批谕旨》五十册,73页,对高斌雍正七年九月十一日奏折之批谕。
(12)《朱批谕旨》第一册68页,对齐苏勒雍正二年闰四月二十二日奏折之批谕;三十七册57页,对魏廷珍雍正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奏折之批谕。《上谕内阁》,雍正六年二月十七日。
(13)《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十五,雍正十年二月庚寅。
(14)《上谕内阁》,雍正元年三月初九。
(15)《皇朝经世文编》卷七,《治体》,《原治》上,唐甄:《富民》
(16)《朱批谕旨》三十册,97页,对田文镜雍正五年二月十八日奏折之批谕。
(17)(台)故宫博物院:《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第466页,对吕耀曾雍正七年二月十六日《奏报地方政务折》
(18)同上书第七辑第97页,对阿克敦雍正四年十二月初九日《奏报办理交接折》批谕。
(19)《上谕内阁》,雍正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永宪录》卷三。
(21)《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七辑第376页,对杨尔德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奏请圣安折》批谕。
(22)《上谕内阁》雍正五年六月十四日。
(23)《清世宗实录》卷三,雍正元年正月辛巳。
(24)《朱批谕旨》四册,104页,对杨文乾雍正六年三月初二日奏折之朱批。
(25)《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七辑第240页,对阿支敦雍正五年正月初三《奏报官员官箴折》批谕。
(26)《上谕内阁》,雍正四年七月十一日。
(27)《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第639页,田文镜雍正七年三月初六日《奏报山东人民传播谣言折》。
(28)《清史稿·列传》七十九,《唐执玉传》。
(29)《上谕内阁》,雍正元年二月十六日。
(30)《朱批谕旨》二十二册,43页,对徐鼎雍正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奏折之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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