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李国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研部 副研究员)
中国第—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宫廷档案中,记录了一桩雍正年间学臣俞鸿图收受钱财,贿卖秀才一案。学臣贿卖秀才,明清两朝文献均有记载,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河南学政俞鸿图的包揽贿卖案较为典型。
俞鸿图,浙江海盐人,其父亲俞兆晟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丙戌科进士。俞鸿图本人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壬辰科进士,旋授翰林院编修。他曾于雍正四年(1726年)任江西乡试副主考,正主考是查嗣庭。这次乡试,因为出题有诋毁皇上之嫌,被言官参奏,正主考查嗣庭被斩,副主考俞鸿图亦受讯问,但得以免罪。
雍正十年(1732年),时任翰林院侍讲学士的俞鸿图被任命为河南学政。清代学政,掌管一省之文教,三年一换,属钦差大臣。学政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主持省内岁、科考试,即在到省的第一年巡视各府、州、县学校,轮回举行岁试,第二年再到各地主持科试,通过岁、科两试,从童生中考选生员——即秀才。国家能否通过科举选到真才,士子能否迈上科考的第一台阶,学政考试是最为基础也是至为关键的一步。朝廷认为,“学臣岁、科考试,乃选英论秀,为国家储备栋梁之用,必须矢慎矢公,屏绝贿赂,方能拔孤寒而得正才。”但一些省的学政却把一手掌管的岁、科考试当作纳贿发财的良机加以利用。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宫档案,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五月间,俞鸿图来到许州主持考试。按例当由知州充任提调官,但当时许州知州安凤彩因公务正在省城办事,俞鸿图便委派临颍县知县贾泽汉代办提调事宜。贾泽汉目无法纪,因为住在当地一个油店内,便与店主王治公、包揽人金相、祥符县训导张正性以及帮手马泽三、焦月峰等人通谋,与俞鸿图上下勾结,合伙贿卖秀才。据河东总督王士俊后来分析说:“若学臣果能屏绝贿赂,则与试生童纵有功名之念,亦无从投纳苞苴。今俞鸿图立心贿卖,以致提调、教官、巡捕、门役人等私路纷纭,遍处包揽。而功名念切之诸童,不知法纪,又误以现有学臣可恃,亦遂夤缘贿买。”
河南学政俞鸿图贿卖秀才的丑闻迅速传播开来。当时,河东总督王士俊正在山东料理公务,虽然隔省,竟也听到了河南方面传来的消息,他向雍正帝奏报说:“臣虽巡视东省,而豫省官吏时刻提防,留心访查。在东省时,即闻学臣俞鸿图私卖秀才,声名不好。”七月二十六日,王士俊来到河南“细加密察”。三天后,即七月二十九日,王士俊便缮写密折,把初步了解到的俞鸿图“私卖秀才”的情弊奏报朝廷。
俞鸿图贿卖秀才共有多少名,河东总督王士俊在雍正十一年(1733年)七月二十九日的密折中谈到:
所有贿买生员之童生姓名,现今臣所访知者,许州则有张瑞生、何衷—、武姓,临颍县则有张倓、张铎,郾州县则有尚璿、尚玮,新郑县则有冯复与冯姓,长葛且则仑孟应祥、孟琰、左光先,禹州则有张健、魏陶锦、魏廷楷、田际庚、陈姓、马姓、贾姓,密县则有禹景高等名。其余尚未尽悉。
据此,“尚未尽悉”的除外,仅有名有姓的贿买童生就有20人之多。
两个月后,即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二十二日,王士俊又有—件奏折呈报,反映俞鸿图贿卖秀才的人数又翻了一番,该折载道:“臣查原参疏内新进童生访有23名,今复陆续据各童投首,又有24名。”这样,经俞鸿图之手卖出的秀才确数已达47名。
俞鸿图贿卖秀才过程中究竟收了多少银子,几位串通贿卖的人当初这样议定:
过付每童生一名,议价自三百六十至四百两不等。内缴俞鸿图每名银三百两。余俱贾泽汉、张正性、焦月峰、王治公、马泽三、金相等瓜分。
看来,他们还是把大头送给了学政俞鸿图。若按这一分赃比例进行粗略估算,俞鸿图本人收取受贿银两当在14000两左右。
实际上,俞鸿图收受的银两和这个数目确实相差不多。河东总督王士俊在雍正十一年(1733年)八月二十六日奏报办案情况的折子上谈到:“现今各童生甚是畏法,已将贿买秀才银两悉行供出。”根据行贿童生的供认,王士俊进行统计得出结论:向俞鸿图行贿银共有12000余两。
档案反映,由于“俞鸿图贿卖银两甚多”,他一边出棚主试,一边往京城老家汇送贿银。在许州考试时,他让随身家人邵裕菴将4490两银子交送当地元顺、通顺、义兴等号油店兑会,然后再到北京蒜市口西通顺、魁升、源远等号收油还银。关于这点,不仅“确凿有据”,而且顺天府府尹还于案发后在蒜市口的几号油店“起追”到这笔赃银。
俞鸿图本人在案发后供称:“许州考毕起行时,知县贾泽汉云,生童感激,有公礼封套一函。一时昏瞆,竟行收取。内计三票,两票共银二千四百九十两,—票二千两。再,于八月间回省,家人丁宝、宋纪云,教官张正性在外撞骗着了几名,前后持银一千五十两,分与小的们的。”这里,俞鸿图供认的三张票子共4490两,就是在京城起追的那笔贿银。另外谈到的1050两,他说是“分与小的们的”至于其他,则没有再供出一两。
河东总督王士俊就此上奏说:“据藩臬二司提讯,贾泽汉—人已供,经手交银六千二百两,其余张正性等经手交收者甚多。”俞鸿图受贿银两肯定在12000两之上,“而俞鸿图所首之数未及一半,则更属欺罔矣。”
对俞鸿图贿卖秀才案,雍正皇帝十分重视。当雍正十一年(1733年)七月二十九日河东总督王士俊将俞鸿图贿卖公行之弊奏报后,雍正帝一面表彰王士俊,“此奏朕甚嘉是览之。封疆大臣若皆肯如此存心,朕复何忧也。”一面明确指示,“将俞鸿图一并严参题奏。”在八月二十六日王士俊奏报俞鸿图贿卖秀才所收银两数目的折子上,雍正帝气愤地批道:“未料俞鸿图负恩至于此也。”九月初二日,雍正帝通过内阁下达办案旨令,说:“河南学政俞鸿图,原系查嗣庭案内获罪之人。……今据河东总督王士俊列款纠参,赃私累累,实出朕意料之外。”痛骂俞鸿图“纳贿营私,甚属可恶”。为使此案顺利审理,雍正帝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将俞鸿图立即革职,摘印看守;二是“差户部侍郎陈树萱前往豫省,会同总督王士俊将本内参奏情由及有名人犯一并严审。”
经过半年的审讯,大致查清了俞鸿图在河南贿卖生员的舞弊情节。雍正十二年(1734年)三月,刑部经过核议提出:“俞鸿图受贿营私,应拟斩立决。”雍正帝对刑部这一审处意见表示认可,并正式颁旨:俞鸿图纳贿营私,受赃累万,如此违背父训,以致丧身,不但负国,且辱家门,“俞鸿图著即处斩”。
对贿买秀才的40余位童生,按大清律例,行贿与受贿“同科论法,原无可贷”。负责承办此案的河东总督王士俊认为,这些童生“论情实属可怜”。因为第一,这桩案子主要是学臣俞鸿图“立心贿卖”“遍处包揽”所致,童生们本不知法纪,又误认为有学臣可做靠山,所以才辗转贿买的;第二,“同案童生40余人,皆系青年”,这么多的年轻人,若全部处以斩罪,实在可怜;第三,中州人情淳朴,颇知畏法,这些童生一闻发觉,立即各赴州县投案自首。为此,王士俊奏请:“照律减等,应拟杖徒。然一经发配,则终身莫赎。伏念皇上以天地为心,可否照赎罪之例,不比常例收赎,每童生照原出银数,或加一倍或加二倍追罚。”雍正帝览过此奏,朱笔批示“是”。几十位童生遂得纳银赎罪。
俞鸿图贿卖秀才案审结后,雍正帝认为有必要对天下学臣进行整饬。他颁谕说,“今观俞鸿图赃私累万,则各省学政之果否澄清,朕皆不敢深信矣。”他告诫天下学政,务须洁身自律。雍正帝特别指出,学政俞鸿图辜恩藐法,如果不是遇到秉公持正的总督王士俊直言参奏,恐怕这一贿卖生员案的盖子还难揭开。为此,雍正帝规定:“嗣后备省若有考试不公徇情纳贿者,经联访闻,除将学臣从重治罪外,该督抚亦必照溺职例严加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