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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十二月初三日
康亲王崇安等奏请:将大逆不道之阿其那、塞思黑妻子正法。
奉上谕:阿其那、塞思黑,心怀不轨,乱我国家,大奸大恶,不忠不孝,造背主逆天之大罪,诸王大臣遵依国法,欲将阿其那,塞思黑之妻子正法,理所当然。从来史册中仅反叛篡逆之人则有之,而未叛之先即公然敢与君上抗据,大逆不道,无人臣礼如阿其那、塞思黑者,实自古未闻。但阿其那、塞思黑之大逆不道虽著,而反叛之事迹未彰。其妻子免于正法。塞思黑之妻逐回娘家,严加禁固。阿其那,塞思黑之眷属交于内务府总管,给与住居养瞻。
——《上谕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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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觉得雍正没有那么无情无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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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信书不如无书,《清史编年·雍正朝》雍正四年二月初七日庚午条下曾有数语,“本月间,令允禩之妻自尽,焚尸扬灰”,所采纳的乃是《永宪录》卷四中的记载,(前已录入,可参阅《永宪录》中关于众大臣奏议将八福金挫骨扬灰的记载)而杨启樵《揭开雍正皇帝隐秘的面纱》中亦采信此言,遂信以为真,实乃大误矣。
我想综合目前看到的资料应当是这样的,《永宪录》所载乃宗人府议罪时,诸王大臣等上奏皇帝对八福金的处理意见,彼时曾将此公布于邸抄之上,故萧奭以为这是八福金的最终结局。
而事实上雍正四年二月,雍正针对王公大臣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没有定见,还需要考虑,所以他才说“朕本意断不将允禩治罪,此奏知道了。允禩之妻,朕再详酌,另降谕旨。”(《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一)一直到雍正五年十二月初三日,允禩允禟等人已经亡故,他所面临的潜在的威胁已经彻底清除,他没有必要再去为难逝者的眷属,而徒招物议,使自己背上残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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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康亲王崇安等奏请:将大逆不道之阿其那、塞思黑妻子正法。
抱养八福晋的果然不是康亲王……
一条上谕解了两个迷。谢谢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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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养八福晋的果然不是康亲王……
嗯,现在越来越觉得,康王的“康”不是王号,而是谥号了
补充,实际上是满文翻译错误,将安翻译做康
这点资料鸟可是找的眼睛都快瞎了呢!先前有个错误的认识,就是盯着雍正四年的上谕找,结果找遍了都没有,害得我都灰心了,谁知道竟然被我偶然翻到雍正五年十二月的上谕,真是老天开眼。哈哈~~~
还有哦,鸟找资料的时侯,竟然碰到了金恒源,郁闷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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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里(实体书店+网络书店)淘,超星上找,期刊网上查,图书馆里泡。基本上能够采取的途径,我们全都尝试过了,呵呵
《清史稿》本纪九·世宗本纪 中有一段:
十二月庚申,王大臣请将阿其那、塞思黑妻子正法。谕曰:“阿其那、塞思黑虽大逆不道,而反叛事迹未彰,免其缘坐。塞思黑之妻逐回母家禁锢。其馀眷属,交内务府养赡。”
“免其缘坐”即可看出雍正爷的宽仁之处,只是想削权,并非想累及其弟家人。
但清史稿只是提到了“塞思黑之妻逐回母家禁锢”,并未说八爷的福晋。
让我好找,但我找了好多资料都没找到,究竟雍正爷有什么理由非要将八福晋挫骨扬灰?
还好今日两位四嫂子替我解开迷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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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丙午春正月甲午,上御太和殿受朝贺。朝正外籓,依先朝例,赉予银币。丁酉,宣诏罪状皇九弟胤禟。戊戌,集廷臣宣诏罪状皇八弟胤禩,易亲王为民王,褫黄带,绝属籍,革其妇乌雅氏福晋,逐回母家,复革民王,拘禁宗人府,敕令易名名曰阿其那,名其子弘旺曰菩萨保。
—————————————————————————————————————不知道《清史稿》中的这个皇八弟胤禩的乌雅氏福晋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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