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反腐败的政治极限
王志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上海 200062)
摘要:雍正反腐败在清代最有成效,但为维护皇权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基础,雍正在反腐败时也向军事势力和官僚势力让步,在不同程度上宽免了功臣后代、满族、八旗、官僚等权贵阶层的腐败行为,此为雍正反腐败的政治极限。
关键词:雍正;反腐败;宽免;军事势力;官僚势力;政治极限
腐败是政治社会的必然产物,社会危害性极深广。理论界关于腐败的定义众说不一,本文所述雍正朝的腐败主要是指清帝国特权阶层借用政治优势非法牟取个人物质利益的各种行为。在康熙末年,中国传统的的老人政治弊端逐渐显露,吏治十分懈怠,各级官员竞相贪污受贿,巧取豪夺民脂民膏,社会资源更加集中到权势者手中,民众反政府、反社会的暴力行为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为挽救统治危机,雍正上台后大力反腐败,收到了有清一代最好的廉政效果,大批官员被调离、降级、革职、罚款、抄家、囚禁、流徙甚至于杀头,既得利益者受到重创。但雍正反腐败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政治稳定,当反腐败所付出的政治代价超出君主专制政体的政治成本时,反腐败的步伐就会停止。“最佳限度的腐败不是零”①,雍正反腐败也是在既有政治资源限度内进行的。为维护既有的政治资源,雍正宽容和默认了不少腐败现象,并非如时下以前清反腐败为题材的文学作品所宣扬的那样完全彻底。本文专就雍正朝反腐败的政治局限性问题略作考述。
一、对功臣后代的袒护
与民主政体不同,专制政体的重要支柱是军队,因而军事势力集团构成了专制社会极其重要的政治资源。清代的八旗是最重要的军事势力集团,他们驻防在全国政治和军事要地,对汉人严密防范,是满人统治的柱石。尽管雍正经常强调“满汉一体”,但实际上他给予满洲和八旗的特权要远远多于汉人,这在宽容腐败问题上有突出的表现。雍正对满人和八旗的腐败行为虽有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对这一军事特权势力集团的腐败容忍度是较大的。尤其是八旗功勋武臣,他们在军界有影响,即使死后其影响力还不会顿失,因此雍正为稳定军心,对功臣及其后代的腐败行为以宽免者较多。如雍正五年二月甘肃巡抚石文焯参世袭一等精奇尼哈番赵之璧,因为赵之璧应赔父赵弘燮赃银不依限交纳,按律应革去世职、严追还项。雍正认为赵之璧之祖赵良栋劳苦功高,“格外施恩及其后裔,著将赵之璧从宽免革职衔,其应追银两亦著免追,与伊等养赡,以示朕优眷功臣之至意,所有承追督催各官亦免查参。”②在雍正七年,福建总督高其倬告“休海澄公”黄应缵因承袭世职事行贿平和县知县张渭烈、张珂,应行革职,雍正为其辩解说:“若地方有司平日不开贿赂之门,惯行勒索,则黄应缵亦何至以财请托,罹于罪戾。是其罪全在知县张渭烈、张珂也。今欲得受贿情由,应将知县二人严加审讯便可定案。黄应缵之祖父著有忠勋,若以承袭之事致干黜革,朕心不忍。黄应缵从宽免革职衔。”③柳国勋在任湖北驿盐道时,扣存工料工食银等一万四千余两为己有,署湖北巡府徐鼎欲行追赃,雍正开脱说扣存工料工食银“乃沿习地方陋规,与脏私有间,情尚可恕。朕念其先世效忠殉难,义节可嘉,着将此项银两从宽豁免。”④雍正七年五月,湖北布政使黄焜贪赃犯法,刑部判为斩立决,雍正“念伊祖殉难有功,从宽改为斩监候。其应追各项果能照数完补,仍加恩减等发落。”⑤
雍正六年九月,南阳镇总兵李永升因军政革职,“该旗奏伊名下应追未完银两,伊情愿变产扣俸完纳”。雍正后来查《
康熙实录》知李永升之祖为四川总督李国英,为功臣后代,宽免追赔。又特别告诫说嵇曾筠父、钱以垲祖,以及赵申乔、杨宗仁等人都是功臣,“
其任内一切应赔银两”皆宽免,不由其子孙赔补⑥。并命“八旗通查,凡有祖父阵亡尽节及伟绩殊勋载在国史而子孙犯法问罪及亏空拖欠者,无论已结未结,著该旗大臣等秉公据实确查具奏”⑦。经统计,八旗功臣之后“
共六十二员,名下应追未完银两共五十四万六千零九十五元,金五百两,米一千七百二十一石”,雍正说“
此各项钱粮俱系国家公币,非朕所得私自用恩豁免者,著将内库银两照数拔补,代为伊等完项。其或拟以充发监候及妻子家属入辛者库等罪者,概行宽释。”⑧在“朕即天下”的社会里,“国家公币”与“内库银”并无本质区别,雍正以“内库银”替功臣后代“完项”,不过是让这些功臣后代更感戴皇恩而已。
二、保护八旗的利益
旗人是清代的统治民族,尤其是满人的地位更为尊贵,他们掌管着国家的军事和政治大权,雍正在反腐败时也不能动摇统治民族的利益。如军人侵贪钱粮,按律都应处以重刑,但为笼络军心,雍正五年以后对此类案件也多予以豁免。八旗武官以多种形式侵蚀钱粮,他们以士兵生活需要名义向国库借钱不还是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故而在清理钱粮时他们要“
代兵分赔银两”,但他们能拖则拖,一味抵赖。在雍正六年,雍正规定“
代兵分赔银两”在一千两以上之满官可开列进呈,皆由皇帝恩免。这一宽免政策在执行时理解有误,办案人员对赔银在一千两以下的案犯并未申报恩免,雍正指出“
岂有多者从宽而少者转行勒追之理,此乃从前开列疏忽之处,著将千两以下者一体宽免。”⑨可见这项恩免政策使满洲武官受益颇广。雍正七年九月,雍正又“
将甘肃、西宁、大同历年军需各案应赔倒毙驼只银两全行豁免”⑩,其实这些“
倒毙驼只”大多是虚报的,豁免赔偿实际上就是认可军队侵贪。
八旗出征兵丁“借俸银”而拖欠不还也是侵蚀钱粮的一种形式,雍正对兵丁欠项豁免在先,军官借欠较晚宽免。较迟宽免军官拖欠是不健全的财务制度造成的,也含有鼓励八旗军官继续侵贪的用意,雍正解释说:“盖官员与兵丁不同,若与兵丁一体豁免,则将来遇有差遣之时,本人不便借支,而该管官亦不便借给,缓急之际转觉无所资藉。是以朕之未曾降旨豁免者,正所以加恩于出征之官员也。”户部不明皇帝“加恩于出征之官员”的用意,要按常例将军官扣俸还项,雍正及时提出反对意见:“但已经休致及亡故之人,本身既无俸可扣,于其子孙俸饷内扣还,朕心不忍。除有罪革职人员外,著加恩全行豁免。……凡满洲、蒙古、汉军、绿旗各处出征之官员悉照此旨行。”⑾
旗人打江山坐江山,占据了清朝文武要职,雍正在反腐败时也十分照顾这些藉武力起家的新贵。在雍正十年,满人马尔赛为内阁大学士,当他贪赃枉法案件逐渐败露时,雍正念其为勋臣世家,而当时内阁中出身满洲者又仅他一人,于是多次为他“暗为消弭”,不能代为暗销的数万两赃银也全部豁免,此外还“赐币金以固其操守”⑿。盛京兵部侍郎永福、原任将军唐保柱等人应赔人参银两逾限未完,本拟变产追赔,也为雍正所免⒀。镶红旗和镶蓝旗为保护本旗贪官的既得利益,抗拒、拖延清查案件,后来雍正命和硕果亲王允礼等将这两旗“
从前遗漏亏空案件清查”。这些亏空案件多是八旗大臣犯的,查清后全免其治罪,但登记亏空的档案“令八旗大臣阅看,伊等知惭愧否,著各明白回奏”,实际上是要亏空大臣写认罪检讨,铭荷皇恩⒁。论者多以为雍正反腐败连自己的兄弟都不顾及,实际上雍正对像自己兄弟这样的显贵还是以宽容居多,如诚亲王允祉“在皇考时侵币婪赃,逋欠累累,朕恐其完公之后家计未能充裕,两次共赐银十五万两,俾其饶足。而允祉每以该旗该部催追数百两、数千两之处琐屑渎奏,怨忿不平,朕皆宽宥之。”⒂
雍正十年,雍正对八旗官吏和民人进行了大范围赦免。八旗官员的赦免范围是“雍正三年以后、九年以前,八旗官员人等应追银两,除本身亏空侵蚀、借币及贪赃、盗用等项不准赦免外,其有年远之案于雍正八年恩旨以后发觉者,或本身虽在,其应追之银实系分赔、代赔无著之项,或因公挪用并未入己者,又或应追之本人已经豁免而开欠之人尚在著追,或本身已经宽免而在奉旨以前报出田房人口抵补,其间人口病故、田房变价不敷仍行追补者,著该旗将各项情由造册开送内阁转奏,候朕酌量分别加恩宽免。”⒃八旗民人侵拖国库钱粮问题由来已久,为使旗人免受高利贷盘剥,曾特设公库和广善库借贷以周济急需,但有些人借资达三、四千两不还,共欠资达四十余万两。对这种侵蚀国库的行为,雍正曾一度加以整顿,借欠人已故,“
亦于其子孙弟侄及家下批甲人等俸禄钱粮坐扣一半”还库。但在十年作了让步,将此项借欠全部豁免,因为考虑到“八旗官兵赖俸禄钱粮应差欠币,人数众多,倘生计艰难,未免有误公事”⒄。
三、向官僚势力让步
雍正有一套非常严密的反官僚集团化运作体系,如打击科甲朋党,利用密折监视和牵制文官武将等等,但即使像雍正这样的铁腕皇帝要想完全彻底地控制官僚集团也是不可能的。官僚为了自己的共同利益也在努力反控制,他们利用各种关系和技术手段对抗上级的指令,如陕西潼关抚民同知菩萨保侵匿税银四、五千两,又额外索要其他银两,潼商道张正瑗知情后当面报告陕西巡抚和总督,并会同陕西按察使、布政使审明案情。最后陕西方面大员欺上瞒下,“令该同知倒填年月,自首银二千两上下弥缝,和同完结”⒅。皇帝要维持国家官僚机器的良性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同他们妥协,宽免户部亏空钱粮即是例证。
雍正在登基之初,曾命怡亲王允祥管理户部事务,清查办理户部库币亏缺事宜。允祥不愿陷入向下属讨债的事务纠缠中,奏说户部亏空历年已久,清查之后应开恩宽免,当时雍正也同意了允祥的请求。后来查出户部亏空之项竟多达二百五十余万两,允祥奏请将来以“余平饭银”(户部官员的一项生活补贴)陆续代为完补。这时雍正改变了原来的旨意,认为户部历年该管官员侵蚀国币,藐视国宪,若不责令赔补则难以清弊窦,于是饬令开报追还。但由雍正指派负责开报追还的孙渣齐却“高下其手,甚属不公,以致追完之数甚少,拖欠之项甚多,累年不能清结”,这显然是孙渣齐与户部官僚通同作弊,对抗清欠,故而到雍正八年只追还十分之一、二。其时怡亲王允祥已抱病不瘳,雍正述说了户部追欠的情由及宽免决定:“中外之人但知户部多年亏项自怡亲王查出,甚至无识小人有谓王过于搜求者,而不知王之请免追究请为代完,几番陈奏之苦心若斯之恳切也。数年以来,在各该员名下追出者不及十分之一、二,而怡亲王以余平饭银代为完补者则已十之八、九。然则各员之应完而不完者,其银岂可免乎?其罪尚可贷乎?今春朕见怡亲王抱恙未痊,因思王从前恳切陈奏之意,特降谕旨,将各员未完银两概行免追,以遂王之初愿。”这虽然是为怡亲王宣德,实际上也是雍正不得已而为之。因清欠失职的孙渣齐曾被拘留,此时也免罪释放⒆。
为维持官僚队伍的稳定,雍正反腐败是逐步而有节奏进行的。在元年到三年是以教育、告诫和宣扬整顿政策为主,大规模清查腐败案件主要是在雍正八年以前,八年以后整顿已有成效,反腐败的力度有所减弱,远年积案很多得到宽免。雍正曾披露自己的政策底线:“若果人心知儆,旧习渐除,令朕可以施宽大之政,乃朕之至愿也。此意系朕于元年二月间即屡向左右大臣等密言之者。今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是众人悛改之象与朕期望之意相符,不至于不可化诲,亦可以遂朕宽宥之初心矣。今欲大沛恩膏,将远年承追之项酌量豁免,将各直省官员名下应追赃银及侵欺挪移流抵分赔代赔等项银两,事在雍正三年前已经发觉者,该部查出,将各案情由明白开注,候朕酌其情罪降旨免追。其自雍正四年正月以后各员犯罪之案,乃朕屡经训谕而不悛改者,不准宽免。至于军务钱粮,关系重大,其昔年西宁、肃州、阿尔泰军需等案内应追银两,虽在雍正三年以前亦不准豁免。”⒇从这段话可见雍正在整饬之初就不想依法将一切腐败案件追查到底,只要官僚集团的腐败行为有所收敛,还会对他们广布皇恩。而且以雍正四年为界,此前的案件可以宽免,这是给康熙末年的腐败官员一个改过的机会,同时也收买了广大官员的人心,稳定了官僚队伍。在雍正初年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胆敢贪污的官员为数较少,对他们按法惩治也不影响官僚主义队伍的整体稳定。军需案件影响到军国大政,雍正不给予全面宽免,但部分案件的豁免也是不乏其例的。可见反腐败的节奏、宽免的限度都是由皇帝一人决定的,国家法律也要随皇帝意志而摇摆不定。
对年代较为久远、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若要清查追欠则打击面广,影响政权稳固,对这类案件雍正一般也不予追查。如直隶永平府喜峰口存储仓米亏空二千五百余石,而历年奏册都未报亏空,本应由接受交代各官陪补,雍正却为开托说:“喜峰口仓粮积贮年久,难免蒸变折耗。况历任各官更换多人,更难责令赔补。所有未完米石,著从宽豁免。”(21)京师仓场是北京粮食的供应地,原来管理废弛,弊窦丛生,亏空十分严重。为整顿仓场,雍正责令康熙六十年仓监督分赔以前亏空部分,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定追赔的具体办法。在六年底雍正又考虑到从前亏折历年已久,难于追查,又将以前数十万亏折米石悉行豁免,那些已经赔补的不但“照数给还”,而且还“分别议叙,以示奖励”(22)。山东盐商欠银,自顺治八年到康熙五十一年,共有四百余万两,全被豁免。这虽说是商欠,其中相当部分也是落入官员腰包(23)。在清查各地拖欠钱粮时,年份较远的也一概宽免。如江苏省历年欠银达二千六百余万两,康熙五十一年前的欠项免查。这些欠项中除民欠之外,官侵吏蚀占有较大比例,免查即是默认了贪官的非法所得(24)。
四、对勤职官员的特免
对勤奋供职、才能突出的官员,其自身乃至其亲人的欠项都可得到恩免,这是皇帝对他们的特殊激励政策,以维护官僚机器的有效运作。如傅尔丹在阿尔泰将军任内,办理钱粮不清,应赔银两甚多,雍正认为:“此乃管办钱粮人员不妥,故为所累。傅尔丹自署理黑龙江将军以来,竭诚办事,效力勤劳,伊名下应赔银两俱从宽免。”(25)王士俊是雍正赏识的人才,他在广东肇高雷廉道任内隐匿羡余银两,署广东总督阿克敦上奏要求革职追查,雍正知情后说:“向来各处税银为地方官隐匿私用者,相延已久,乃通省之小弊。”并责备阿克敦不为国家爱惜人才(26)。
雍正在反腐败时也不忘造就才能官员,如陕西汉阴县知县徐耀因亏空拟绞监候,岳钟琪请求清还贪款后应开复官职,遭到吏部的否定,雍正引见后认为徐耀“尚明白可用,且经历外任多年,故宥其前罪”,交与田文镜在河南补用通判,“若居官果优,再行题补同知”。田文镜题补为归德府通判,后因劣绩不改又遭参劾(27)。又如董永芠先为福建按察使,因林祖成推荐,后来升任山东、浙江等地要职,“历任所犯赃私累累,劣迹甚多”,雍正为造就他,“皆一一宽宥,切加训诲”。但董永芠在江苏按察使任时因审扬州商人安瑞成案使雍正极为不满,对不能造就人才的愤恨之情溢于言表:“董永芠从前议罪奉旨从宽归结之案俱著查出,照律定拟。”(28)当然雍正以宽免政策来造就人才成功的案例也较多,最著名的可能是杨宗仁之子杨文乾。据福建巡抚常赉告发,杨文乾在广东巡抚任内私设海关收税,又匿报侵吞国家海关税银,并勒索外国商人和国内出洋贸易人员,非法所得三十余万两银。对这样的巨贪雍正都不加刑罚,在批判教育后还指派他到福建省清查历年已久的粮食亏空案,居然成为领导福建肃贪的首要人物。可能是贪污者懂得反贪的门径,也可能是想将功补过以谢皇恩,杨文乾在福建反贪取得巨大成绩,在短时期内把非常棘手的福建粮仓亏空案彻底清查,深受雍正赏识,这种以权制权、以贪制贪的现象是人治社会所特有的(29)。
为鼓励官员尽忠尽职,雍正还开了将功抵钱的特例,他在七年曾说:“凡官员等名下应赔银两,若伊有效力之处,准其扣算。大学士陈元龙在广西巡抚任内有应行追赔之项,查伊曾有效力之处,著准其照数扣除。”(30)
为勉励官员恪尽职守,雍正对表现较佳的老臣也给予宽免。据四川巡抚宪德参奏,在赵世显亏空案内,原大学士张鹏翮名下应追赔十万两银,“请将伊家产清查,并将伊子给事中张懋诚等解任著追”。雍正念及张鹏翮“服官效力多年,人亦小心谨慎”,将应赔十万两银免去八万,由其子张懋诚在任上赔二万两完结(31)。原尚书敦拜在工部侍郎任内分赔窑户、铺户等项银五百九十两,应由其孙扣俸还项,雍正因敦拜“居官忠正清廉”而免(32)。
在中国古代专治社会追赃父债子还是普遍现象,但雍正因子之贤能而免其父债也时或有之,此为雍正收揽人心、鞭策勤政的方策。如:“将军蔡良在闽省任内训练营伍和辑兵民甚为称职,今调任广东,览其陈奏事宜,具见实心办事,深属可嘉。伊名下有代父应赔银两,前已降旨宽其限期,今特加恩免其赔补,以示眷注。”(33)“从前赵弘恩之父赵世纶赃私累累,朕因赵弘恩勤慎居官,特开恩宽宥。”(34)山东巡抚塞楞额参蒋陈锡在山东捐谷一案内应追赔银二百三十余万两,因蒋陈锡子蒋泂时任山西按察使,居官尚可,雍正大为豁免,仅赔二十余万两即可了结。当蒋泂具折谢浩荡皇恩时,雍正激励他说:“感激之忱何待汝之奏谢,朕始见信耶,必也屏尽私心,勉励为国家柱石之臣,有以利益社稷苍生,方为不负朕之格外施恩耳,勉之。”(35)
军事势力集团和官僚势力集团是清帝国统治的根本,雍正在反腐败时不会动摇其统治基础,肃贪清欠常常向这些既得利益者让步,这是雍正反腐败的政治极限。虽然雍正在反腐败时对像年羹尧和隆科多那样的军事、政治显贵集团决不留情,毫不让步,但根本原因不是他们如何腐败,而是他们影响了皇权,皇帝对他们不满后再找出情由加重打击力度罢了。就总体而言,雍正反腐败在清朝是最为彻底的,因而本文述及的宽免忍让政策也是清代向文官武将让步的最低极限。即使如此,雍正反腐败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重新调整国家、官僚和百姓之间的利益分配,稳固皇权和中央集权的统治地位,而不是一切为百姓。故而当广东巡抚杨文乾提议少收火耗,广东省衙门的办公用费可由每年六、七万两银减到四万两,督抚藩司各得养廉银九千余两亦可足用诸事时,雍正批评他“若暂邀一时之名,使将来至于难措,非善举也。民情亦不可令至骄慢,属员亦不可令至穷乏”(36);当广东提督万际瑞告发碣石镇总兵陈良弼勒索每对渔船八两银时,雍正“颇不以为然”,还教训万际瑞要爱惜历练之员(37)。可见“清官”、“好皇帝”的终极政治目标并不是为了百姓,过分渲染专制和人治社会的德治政绩,实在是倡导奴才思想。
雍正反腐败政治极限的另一方面是没有从制度建设上阻止腐败,限于篇幅,于此不作详论。雍正虽然设立会考府,创设养廉银,利用密折制度揭发贪污,但这一切都是为了稳定统治,政治稳定压倒了社会发展,而且还决定了中国传统的政治资源更趋专制和人治化,从而使“阳光照亮制度”极为困难。
注释:①
关于这一理论可参见[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1998年7月,超星图书馆(SS号:10272394)第27页。
②
雍正《上谕内阁》卷五十三,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③《雍正起居注》七年四月三十日。
④《雍正起居注》七年六月十四日;雍正《上谕内阁》卷八十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⑤《雍正起居注》七年五月初七日。
⑥
雍正《上谕八旗》卷六,六年九月初五日。
⑦
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三,六年九月初五日。
⑧
雍正《上谕八旗》卷七,七年十一月初八日;《清世宗实录》七年十一月戊寅。
⑨
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三,六年九月初三日。
⑩《清世宗实录》七年九月戊寅。
(11)雍正《上谕内阁》卷六十二,五年十月初六日。
(12)雍正《上谕八旗》卷十,十年十月初八日。
(13)《雍正起居注》七年五月十七日。
(14)雍正《上谕八旗》卷七,七年十月十一日。
(15)《雍正起居注》八年五月十九日。
(16)《清世宗实录》十年闰五月丁酉;雍正《上谕八旗》卷一百一十九,十年闰五月初十日。
(17)《清世宗实录》十年五月癸酉;雍正《上谕八旗》卷一百一十八,十年五月初七日。
(18)雍正《硃批谕旨》署西安将军西琳,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19)雍正《上谕八旗》卷八,八年五月初十日;《清世宗实录》二年八月已未。
(20)雍正《上谕八旗》卷八,八年二月十七日;《清世宗实录》八年二月丙辰。
(21)《清世宗实录》八年六月戊戌。
(22)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六,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23)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24)《雍正起居注》七年二月初八日。
(25)雍正《上谕内阁》卷六十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26)雍正《上谕内阁》卷六十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27)雍正《硃批谕旨》河南总督田文镜,六年四月十六日。
(28)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29)《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二《杨宗仁传》。
(30)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七,七年正月二十八日。
(31)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雍正起居注》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32)《雍正起居注》七年十二月初九日。
(33)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五,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34)雍正《上谕内阁》卷七十四,六年十月初二日。
(35)雍正《硃批谕旨》山西按察使蒋泂。
(36)《清史列传》卷十三《杨文乾传》。
(37)雍正《硃批谕旨》广东提督万际瑞,四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黄长义)
PS:确切的说,雍正朝的吏治在整个封建社会都能算是最清明的,但是每个朝代在反腐败上必定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毕竟“欲壑难填”,无论怎样健全的制度都是完全无法改变人心贪婪的,现在也是如此嘛~
这篇文章,我觉得写得比较客观,尤其是看到小四以毒攻毒,利用杨宗仁这个贪官将功补过,以贪惩贪的时候,特别感慨,说真的,只有贪官才能真正了解贪官,也更熟悉他们的伎俩,所以斗起法来,比起那些清官更得心应手,但是在法制的社会,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可以说这只能是那个时代的特有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