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海关与海上贸易
继展界开海之后,如何管理海上贸易便成为当务之急,清廷于开海的同时,即在江浙闽粤四省设海关。据《清史稿》记载:“是时(指康熙二十三年)始开江浙闽粤海禁,于云山、宁波、漳州、澳门设四海关,关设监督,满汉各一笔帖式,期年而代,定海税则例。”[34] 《海国图志》曰:“康熙二十三年,台湾郑氏平,海禁大开,二十四年从疆吏之请,设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粤海关。”[35] 而学界认可的说法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以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城市为对外通商港口,允许外国商船前来互市贸易,管理来往商船,征收关税。
从梳理过的文献记载看,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六月五日,给事中孙蕙条奏,请令海洋贸易设专官收税,九卿会议准行。康熙曰:“令海洋贸易,实有益于民生。但创收税课,若不定例,恐为商贾累,当照官差例,差部院贤能司官前往酌定则例。”[36] 是年八月,户部题请差郎中宜尔格图、吴世把等前往广东、福建筹划关税征收事宜。宜尔格图行前,康熙谕之设关征税的原则。曰:“今于广东福建收税者,非欲多得钱粮之意,因彼处兵饷于邻近地方运送,恐致劳民,故有此举。然其零星之船以至小港之处,尽行收税,则反至劳民。”[37] 八月,宜尔格图回奏,将其依照内陆设关模式筹建海关的设想上奏。疏曰:“粤闽原未征税,将各关责例带往,照货物之美恶,酌量增减定例。粤闽原无设有税收衙门,职等到日,踏勘最要应设立衙门之处,定拟交与该督抚设立衙门,其书办各项衙役照各关例招募。粤闽沿海地方辽阔,通海口子众多,若果不足,会同督抚按事具题增设。……再海口桥津贸易船车等物俱行征税等。”[38] 康熙览奏后,以其未能领会意图斥之说:“ 今若照奉差郎中伊(宜)尔格图所奏,给予各关定例款项,于桥道渡口等处概行征税,何以异于原无税课之地反增设一关苛敛乎?此事恐致扰害民生。”[39] 这说明康熙的海关税收政策,是以有益于民生、或者说惠民惠商为前提的,它代表了康熙在沿海设关的基本思想。
清廷正式在闽粤江浙等四海关征收税课,约始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据记载,是年,准“福建省沿海无篷桅捕鱼船税仍听地方官征收,其有篷桅船听监督(海关监督)照例征收梁头税课。”[40] 在税课则例的实施过程中,清廷始终注重贯彻惠民惠商的原则与政策,为此,康熙不断发布上谕。二十五年(1686年),康熙谕曰:“桥道渡口处所盖行收税,于朕恤商之意不符”,九卿詹事科道遵旨议定,“止收出海入海船税,进口内桥津地方贸易船车等物仍停其征税。”[41] 二十八年(1689年)三月,康熙又谕户部曰:“国家设关榷税,原以通商裕课,利益民生,非务取盈致滋纷扰。……近闻江浙闽广四省海关于大洋兴贩商船,遵照则例征取税课,原未累民,但将沿海地方采捕鱼虾及贸易小船概行征税,小民不便。今应作何征收,俾商民均益,”著九卿等会议。四月,“九卿遵旨议复海关抽税事,一议,钱粮无多,应交地方官征收;又一议,交与地方官则无专管人员,应仍差官收税,至海中船只何者应免收税,惟侯圣裁。得旨,采捕鱼虾船只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俱免其收税。嗣后,海关著各差一员。”[42] 三十二年(1693年),康熙再度重申曰:“设关原以通商便民,近多违例滥征,甚至小河小港以及近关之地旱路均行拦截,担负之民尽行检索,嗣后令各该督抚不时访参。如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处分。”三十四年(1695年)规定,“各官监督所给商人印单不许撤回,如有撤回多征等弊,该督抚题参议处。”[43] 据此可以认为,康熙于开海后的十余年、甚至在更长的时间内,持续推行了惠民惠商的海关税收政策。
但与此同时,康熙对海上贸易也作出若干规定予以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项:一是关于出海贸易的申报。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五月,准“浙江沿海地方请照山东等处见行之例,听百姓以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船头烙号。其出入令防守海口官员验明印票,点明人数,至收税之处交与该道计货之贵贱,定税之重轻,按季造册报部。”[44] 闽粤两省亦“许用载五百石以下船出海贸易”[45],一应手续与浙江同,但五百石以上大船皆在禁例。二是对携带军器进行限定。同年十月规定:允许满汉商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若有违禁将硝黄、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46] 二十四年(1685年)十月,经九卿会议题准,“飘洋船只军器理应不准带往,但商船在大洋往来,若无防身军器,恐致劫掠亦未可定。嗣后内地贸易船只防护火炮军器等项,照船只大小、人数多少,该督抚酌量定数,起程时交与收海税官员并防守海口官员查照定数,准其带往,回时照原数查验,其一应禁物不许私行夹带等,因具题通行在案。”[47] 可见,商人由不准携带军器出洋,到可在限定的范围内带军器出洋,表明清朝政府在加大对海上贸易的扶持力度。
总体来说,惠民惠商的海关政策,对沿海居民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六月,据福建巡抚张承举疏言,闽海关监督殷连礼曾“详称民间采捕鱼虾并贸易糊口之物,承旨俱免收税,今逐一确查分析”,闽海关所辖地方一年内,即有“应免税银六千四百九十四两有奇”,其蠲免税额之多可以想象。而且,其“著为则例,永远遵行。”[48]
而开海之后,发展最为迅速的还属海上远洋贸易。康熙初年,受禁海政策的影响,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也处于停滞的状态,有规定曰:外国非贡期不得贸易。开海禁后,“时沿海居民虽复业,尚禁商舶出洋互市,施琅等屡以为言,又荷兰以曾助剿郑氏,首请通事,许之。”[49] 所以,开海之后,继允许沿海商民出海捕鱼之后,又进一步允许商民与海外各国进行贸易往来。于是,“自海禁开,常关外始设洋关”[50],“准暹罗贡船在虎跳门市易”,听民贸易,“免各国贡船纳税”,即对外贸易同样实行优惠政策。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在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的奏请下,清廷降低关税。宜尔格图曰:“粤东向有东西二洋诸国贸易,市舶司收税。明隆庆五年,定丈抽之制,按船大小为额,西洋船九等,东洋四等,国朝因之。但往日多载珍奇,今系杂货,请减其税,从之。”此次减税,“于原额之外,再减二分。”[51] 此外,在其它方面也颇多扶助。诸如,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三月,大学士马齐奏闽浙总督梁鼐请将出洋渔船照商船式样改造双桅,据称:“漂洋者非双桅船则不能行,且渔船人户所倚为生者,非但捕鱼而已,亦杖此装载货物,以贸易也。若准其照商船树立双桅装载货物,甚便于民。上曰:所奏甚是。”[52] 表明直到此时,清朝统治者对民间漂洋贸易一直是持赞成和鼓励态度的,也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中国的海上贸易得到迅速发展。
当时,中国沿海的形势是,“东海为日本为大,其次则琉球,西则暹罗为最,东南番族最多,如大莱等数十国尽皆小邦,惟噶啰吧、吕宋最强。噶啰吧为红毛市泊之所,吕宋为西洋市泊之所。而红毛一种奸宄莫测,其中有英圭黎、干丝蜡、和兰西、荷兰大小西洋各国。名目虽殊,气类则一,惟有和兰西一族凶狠异常,且澳门一族是其同派,熟悉广省情形。”[53] 他们当中,东南亚诸国被称之为南洋,南洋泛指马来半岛一带的广阔水域,包括吕宋、噶罗巴、暹罗、马六甲等,他们是最早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国家,所谓“历代市舶骈集广闽,大率来自东南洲岛,故自元以前,尚不知有西洋诸国。”[54] 此后,则是被称作倭寇的日本东洋诸国也不断往来于中国沿海,而西洋则以葡萄牙和西班牙最先叩击中国的海上大门。十七世纪中叶以后,伴随世界资本主义的兴起,西方各国纷至沓来,要求与中国进行海上贸易,而南洋诸国便成为他们来华贸易的中转地。据记载,“南洋开禁,重译旅来,扣关受廛,如游闼户。”“入市之有合省国(美国),即今新辟之衙墨利加之旷野。而若荷兰、若咈囒西(法国)、若英咭唎……,则统逮于西洋。其始皆因贡得市,后则凡其种类与其属国,并得以易有无。”[55] 荷兰更是“比年数至广州” [56]。
其时,新兴的荷兰与英国虽然取代了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海上霸主地位,荷兰殖民主义者又控制了东南亚诸国,然其经济与军事实力还尚不足以对中国构成威胁,正是中国发展海外贸易的有利时机。所以,清朝宣布开海贸易虽着眼于国内,意在惠商惠民,滋补国库,却恰好抓住了这一时机。
中国地大物博,在世界贸易中一直以丝绸、茶叶、瓷器等诸项产品的输出享有盛名,开海后很快在海上贸易中占据了主动而有利的地位。面对主动来华的诸国商船,“中国洋艘载砖瓦往易红毛(荷兰)洋货,以其本廉而利大。”[57] “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皆于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58] 由于有利可图,沿海居民出海贸易之人大大增加。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统计,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赴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为26艘,二十五年(1686年)增至102艘,二十七年(1688年)达到194艘 [59]。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康熙曾说:“朕南巡过苏州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60]
海上贸易的发展必然刺激国内手工业的兴盛,从而推动了整个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由恢复发展走向繁荣。如广东澄海县,地僻人众,其地不足养年。“自展复(展界开海)以来,……扬帆捆载而来者,不下千百,高牙错处,民物滋丰,握算持操,居奇囤积,为海隅一大都会。”[61] 又如,作为海上贸易港口城市的宁波,“自海禁既弛,鱼盐蜃蛤之利,遍被他郡,入尤过于力田。所谓刑罚罕用,衣食滋殖,正其时也。”[62] 东南沿海经济所呈现出的兴旺发达景象,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开海贸易的成果以及决策的正确。同时,它为古老而封闭的中国打开了一扇通往世界的窗口,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四、禁止南洋贸易及其影响
对于开海贸易,清廷上下向有不同认识,欲禁止海上贸易的想法也酝酿已久。先是,由于海外贸易给沿海商民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刺激了商人利财的欲望,致违禁事例不断发生,所以,限制出海之议便由是而起,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由浙江巡抚张鹏翮首先发议。二月,张鹏翮疏言:“海禁大弛,出洋贸易船只,地方官印烙,给以票照,酌量船只大小,许带军器出洋,此先行例也。讵日久弊生,有等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带有军器往来于海洋之中,乘风潮顺便扬帆入关。一经地方官盘诘问其人,则曰内地商人,询其船则曰外国打造。既无印烙可据,又无票照可凭,难以稽查,奸良莫辨。臣请自今以后,中国商船有印烙照票者,许其照常出洋贸易。其外国造船携带军器一概禁止。如有违禁者,将船只军器入官,商人照违例律究拟。如系暗带外国之人,偷买犯禁之物者,严加治罪。庶奸徒知警,而海防有裨矣。”[63] 可见,在海禁大开之后,出洋贸易的商人在准许携带军器的情况下,私自与外国人交往,并使用外国人打造的船只等行为,引起了地方政府高级官员的顾忌,他们基于海防安全的要求,主张从限制外国人和外国船只入手,加强对海上贸易的管理。而持此种见解者又并非张鹏翮一人,他的奏请先已得到了总督朱弘祚和提督马三奇的赞同。
随后三月的九卿会议,诸官僚也达到了共识,四月,再经户部、兵部会议,认为应如所请。[64] 并就张鹏翮所题诸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乘坐出洋船只“不曾损坏,竞造船只带来者,将船只军器入官,商人照打造违式大船在海行走例治罪;如暗带外国之人,偷买犯禁之物者,俱照收买违禁货物例分别轻重以治罪;如海关监督并防守海口官员、地方官员不行查出、或被旁人首告,该督抚、提督将失察官员指名题参,交与该部议处。俟下令之日,行文浙江、江南、广东、福建督抚、提督并四海关监督等遵行可也。”[65]
然开海之后,除了孳生商人与外国人私相往来的弊端之外,对于清政府而言,还因为海外私人贸易的发展,将众多的商民吸引至海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漕粮的海上运输。三十五年(1696年)二月,康熙颁上谕说:“从天津海口运米,但以新造船与商船转运尚恐船少,应遣人往福建将军督抚处劝谕走洋商船使来贸易,至时用以运米,仍给以雇直,其装载货物,但收正税,概免杂税费。”[66] 此外,载米出海私卖,商民滞留海外不归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凡此等等,都引发朝中人士的担忧。
于是,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二月,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辨上“请严申海禁暂撤海关”一疏,禁海之议复起。康熙极为重视,即命户部会议。旋即户部遵旨议复曰:“查自康熙二十二年(应为康熙二十三年)开设海关,海疆宁谧,商民两益,不便禁止,至奸商私贩,应令该督抚提镇于江南崇明、刘河、浙江、乍浦、定海各海口加兵巡察。除商人所带食米外,如违禁装载五十石以外贩买者,将米入官,文武官弁有私放者即行参处。得旨,著如议行。江浙海口禁止私贩船只,著部院保举贤能司官前往巡察。”[67] 清廷虽然针对海上违禁私贩事例,发布了有关的禁令,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九年后禁止南洋贸易的前奏。但却并无关闭海关之意,也并未影响到清廷在海上贸易所实行的开放政策。
而后,康熙五十年(1711年)正月,给事中王懿上“请禁止海上商贾” 疏,康熙依然不允。他说:“该管地方文武官能加意稽察,尽力搜缉,匪类自无所容,岂可因海洋偶有失事,遂禁绝商贾贸易。王懿所奏无益,下所司知之。”[68] 这一时期,地方官多有以海上盗贼横行,疏请申严海禁之事,但康熙一概予以驳斥。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三月,户部尚书张鹏翮疏言:闽省沿海地方,值春秋二季,“令该总兵官亲身巡查,有海贼逃匿者,即行文广东、江南、浙江等处地方协力擒剿。”康熙批驳曰:“张鹏翮所奏海上事宜率皆空言无补。”[69]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巡抚张伯行也屡奏“海中有贼”,请严出海船只的稽察,凡出海商船和渔船,一律在船身和篷上刻写商渔字样 [70]。并密奏“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将苏州米粮卖去”等。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二月,奉命钦差、吏部尚书张鹏翮依照康熙之意,疏参张伯行“捏造无影之事”、“诳奏”,请将其革职。康熙虽免革张伯行,却也认为张伯行多事,说“张伯行必深知贼巢,始奏称海上有贼,务将此贼察拿审明具奏。”[71] 显然,康熙并不相信张伯行所言,也无禁海之意。而令一个文职官员统兵擒拿海贼,更是康熙在有意为难张伯行。
然而,事隔一年之后,在清朝的海外贸易蓬勃发展之际,康熙自己却改变了主张,自五十五年(1716年)始,重新申严海禁,宣布严禁商船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令水师各营巡查。这就是所谓“禁止南洋贸易”,是为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政策的一大转变。
先是,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于畅春园召见大学士等人,谕之曰:“现今海防为要,前张伯行曾奏,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朕疑此米贩往何处?留心察访。至船上水手亦细细访问。海外有吕宋、噶罗吧两处地方,噶罗吧乃红毛国(荷兰)泊船之所,吕宋乃西洋(西班牙)泊船之所,彼处藏匿贼盗甚多。内地之民希图获利,往往船上载米带去,并卖船而回,甚至有留在彼处之人。且苏州船厂地方每年不断打造船只,朕所亲见。倘有军务用船,朕下旨令造数只,往往费至数万金,彼商人安得多金屡为修造乎?……外国无大桅与作龙骨之木,皆买我国商人船只。故此等下海之船,回者四分,留在彼处者六分。如查船数,祗以遭风溺水谎报而已。商船之人有数,海上行走亦不过七八更路程,所用口粮无几,其载往千百石之米特为卖与彼处耳。米粮贩往福建、广东内地犹可,若卖与外洋海贼,关系不小。”“朕意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南洋不许行走,即在海坛、南澳地方可以截住,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朕为此故,令浙闽总督、广东提督来京陛见,欲面谕之。”[72]
五十六年(1717年)正月十日,康熙又谕内阁学士星峨泰等,就出洋船只的限制与检查事宜指示说:“尔等曾出江南海差,海船一年造若干应令报明监督,于出洋时将前报过造船人名与船只字号逐一查对,方不致隐匿。凡大船指称贸易领票出洋,每另泊一处,用小船于各处偷买米石载入大船,不知运往何所。乍浦地方有堤,一应货物必于此递运,他处大船不能出入,惟上海崇明等口甚属紧要。”[73]
正月二十五,兵部等衙门遵旨会同来京陛见的广东将军管源忠、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两广东总督杨琳等,共同商定:“凡客商船只仍令照旧在沿海五省及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啰吧等处一概不许内地商船前去贸易,俱令在南澳海坛等要紧地方严行截住。并令沿海出口之处及浙江之定黄温三镇,并南澳、澎湖、台湾,并广东沿海一带水师各营严行查拿,从重治罪。其外国夹板船有来贸易者,照旧准其贸易,并令地方文武严加防范看守,不许生事。……嗣后一切出海船只初造时,即令报明海关监督并地方官,及造完时地方官必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方许给照,不许租与匪人。”[74]“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每日每人准带食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至于小船偷运米粮剥运大船者严拿治罪。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国外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沿海文武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从重治罪。并行文山东、江南、浙江将军督抚提镇各严行禁止。从之。”[75]
而后的几年中,清朝又不断地对上述禁海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二月五日,照闽折总督觉罗满保所请,规定出海商民须具保结。曰:“海洋大弊全在船只之混淆、米粮之接济,商贩行私偷越,奸民贪利窃留。海洋出入,商渔杂沓,应将客商责之保家,商船水手责之船户货主,渔船水手责之澳甲同宗,各取保结,限定人数,出入盘查。并严禁渔船,不许装载货物,接渡人口。”[76] 二月十九日规定,严禁夷人夹带中国商民出海贸易。曰:“有澳门夷人夹带中国之人并内地商人偷往别国贸易者,查出照例治罪。如该管官盘查不实,徇情疏纵,从重治罪。”[77]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七月,又规定严禁出洋商船携带武器,由“兵部议复原任广东提督王文雄条奏,出洋商船不应携带军器,遵旨令山东福建浙江江南广东督抚公同定议,今各该督抚等会议具复皆言沿海各省出洋商船携带炮位军器应盖行禁止。”[78]
综合上述禁海内容大体涉及如下几个方面:一、国内商船可往东洋贸易,外国夹板船可来华贸易,惟南洋贸易禁止;二、禁止私运米粮出海,禁止卖船与夷人;三、禁止出海者滞留海外番国;四、禁止商船携带武器出洋;五、造洋船须报海关批准,出海商民须申明船只、货物及去向,并要出具保结;六、凡违禁者、知情不举者无论官民皆从重治罪。可见,这次海禁不同于清初的全面海禁,惟在禁止中国商人出海贸易,且禁令仅限于南洋,东洋不在禁例,荷兰、英国、葡萄牙等西洋商人也听其自由来华贸易,而出洋商民要受到种种限制。
清朝的开海贸易政策在实行了近三十五年之后又发生了如此重大的转变,其原因历来为研究者所关注。对此,根据康熙在其上谕中所阐述的内容,概括起来不外乎这样四点:其一,商人私运米粮出海贩卖,所谓“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其二,出洋商人将船只出卖,“下海之船,回者四分,留在彼处者六分”;其三,出洋商人不归,“有留在彼处之人”;其四,“目今正北方用兵之时,海贼闻风妄动,亦未可知。”
对于上述禁止南洋贸易的原因,清人蓝鼎元皆不以为然,于雍正二年(1724年)作《南洋事宜论》逐一予以驳斥。他说:“闽抚密陈疑洋商卖船与番,或载米接济异域,恐将来为中国患。又虑洋船盗劫,请禁艘舶出洋,以省盗案。”然而“卖船与番、载米接济、被盗劫掠之疑,则从来无此事”。就内地之米偷漏出洋,卖与海外一事,蓝鼎元认为:“闽广产米无多,福建不敷尤甚,每岁民食半藉台湾,或佐之以江浙。南洋未禁之先,吕宋米时常至厦,番地出米最饶,原不待仰食中国。”而“卖船与番”亦属无稽之谈。他说:“商家一船造起,便为致富之业,欲世世传之子孙,即他年厌倦不自出,尚岁收无穷之租赁,谁肯卖人?”且“番人造船比中国更固,……即以我船赠彼尚非所乐,况令出重价以买耶?”置于洋船盗劫之疑,蓝鼎元说,洋船航行远洋,而盗贼出没于沿海,不易相遇。且洋船高大,盗船矮小,即相遇也“非贼船所能偕行”,洋船“不俟与贼力战,但挽舵走,据上风可压贼船而溺之矣。”[79]
蓝鼎元为福建漳浦人,康熙末年,曾“观海厦门,泛海舟溯全闽岛屿,历浙洋舟山,乘风而南,沿南澳海门以归。”其族兄蓝廷珍曾任澎湖副将、南澳总兵等职,多次出巡外洋并缉盗。六十年(1721年)蓝廷珍又统师人台湾,蓝鼎元参其军事,并著有《平台纪略》。至雍正元年(1723年)蓝鼎元出任广东普宁知县、后又擢广州知府,并以“性伉直”及对东南沿海的渊博知识有名于时 [80]。所以,蓝鼎元所言“卖船与番、载米接济、被盗劫掠之疑,则从来无此事”,虽然不免有失于绝对,但以其沿海知情之人,所奏当有相当程度的参考价值。也正基于此,可以说上述清廷禁止南洋贸易的理由,并非其采取禁海措施的真正动因。而且,蓝鼎元还指出:“统计天下海岛,诸番惟红毛、西洋、日本三者可虑耳”,“今日本不禁、红毛不禁,西洋天主教布满天下,且以广东、澳门为彼盘踞聚族之区,而独于柔顺寡弱有利无害之南洋必严海禁而遏绝之,是亦不可以已乎!”[81] 的确,康熙不禁东洋与西洋,而独禁南洋不能不令人费解。
事实上,康熙禁止南洋贸易的真正动因,在上谕中已经有所披露,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康熙的禁海上谕更是集中阐述了他的基本思想。这就是,“朕临御多年,每以汉人为难治。”“海外有吕宋、噶喇吧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往年由福建运米广东所雇民船三四百只,每只约用三四十人,通计即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台湾之人时与吕宋地方人互相往来,亦须豫为措置。”[82] 所以,“不可不深思远虑”。 而持这种顾虑者又绝非康熙一人,不少官员也多以为远洋外国的商人中易产生“奸宄”。五十六年(1717年)九月,福建水师提督施世骠以南洋贸易禁令下达之时,“西南洋船已于去年十一、二月北风盛发时开行,……彼处并未知禁洋不许潜往外国之旨。”所以,“以前因贸易出去,今无船可归,妻子在籍”,而且“此等人数甚众”,奏请将这些人“设法渡回。”但是,布政使王朝恩及署按察使杨本植却认为:“拨船载回外国居住人民,窃虑奸商船户借此出洋络绎不绝,是拨船载回一事实难轻议。”[83]
可见,康熙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皇帝统治汉人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政权,始终怀有无法消释的猜忌与防范心理,“每以汉人为难治”。自开海禁之后,汉人远赴南洋贸易,每多不归,南洋不仅自明朝以来就聚居了众多的汉人,尤可虑者,它又是“红毛”与“西洋”来华贸易的中转地。朝廷中早已有人指出,“红毛之贸易者搬银,宜急禁也。”[84] 并认为:“中西关键全在南洋,今欲严中国门户之防绝外夷觊觎之渐,必自经营南洋始。”[85] 而康熙更是一向以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他担心“台湾之人时与吕宋地方人互相往来”,如若再与西洋各国勾结,在海上再形成与清抗衡的势力,也即唯恐在南洋出现又一个有如郑氏所据的“台湾”。所以康熙说:“即如海防,乃今日之要务,”“亦须豫为措置也”,故而禁南洋贸易。同时,海贼又与商人多有相通之事。四十六年(1707年)四月,康熙召福建提督吴英,吴英谈及海寇说:“海寇断不致蔓延……,然亦不能使不为小寇也。海中与城郭不同,城郭有里甲易查,寇盗无所栖止,海乃汪洋之水,贼乘一小舟到处藏匿,难以缉获。然而为盗者大都皆系商贩,本利亏折,不得已而为之者多,此即可为之海寇乎?”[86] 清统治者既然认为出海商人可以为寇,商人自然也成为其防范的重要对象。
简言之,康熙禁止南洋贸易的实质,一是禁止闽粤江浙的商民前往已被“红毛”、“西洋”占据的噶罗吧、吕宋等南洋地区,二是严防已经定居南洋的华侨再返回中国。其目的就在于,要割断内地人民与海外的联系,把内地与远洋而来的西洋人及留居海外心怀叵测的汉人完全隔绝开来,以防止汉人联合南洋以及“西洋”的外来势力颠覆清朝的统治。这正如乾隆年间任淮徐海道按察司副使的庄亨阳所说:“设禁之意,特恐吾民作奸勾夷,以窥中土。”[87] 所以可以说,清朝统治者是出于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心理,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的。乾隆时制订了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也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所以,禁防“民夷交错”,应当是康熙禁止南洋贸易的最重要的原因,也是首要原因。
次之,当时清朝的国内外形势,也使康熙颇多顾忌与隐忧。其时,西北喀尔喀蒙古准噶尔部策妄阿喇布坦正准备入侵西藏,战事迫在眉睫。而大约与此同时,康熙与罗马教廷关系的紧张也趋于明朗化。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广东碣石总兵陈昂请禁开教堂传教,得到命准。其疏曰:“天主一教,设自西洋,今各省开堂聚众,此辈居心叵测,目下广州城内外尤多,加以洋船所汇,同类招引,恐滋事端。乞循例严禁,毋使滋蔓。”[88] 可见禁教不但与禁洋关系密切,而且禁教必须先从禁洋开始。
但是,当时清廷对于西洋危害的认识还很模糊。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二月,原碣石总兵陈昂再次条奏,认为应“请教督抚关差诸臣设法防备(夷人),或于未入港之先,查取其火炮方许进口,或另设一所关束夷人,每年不许多船并集,祗许轮流贸易”。然两广总督杨琳则不以为然,曰:“查外国夷商利于中国贸易,而夷商习服有素,数十年来,沿习相安,应听其照常贸易。……至于西洋人立堂设教,仍照康熙五十六年九卿原议禁止。”康熙也是赞同后者的,因为康熙认为,西洋人对中国的危害将发生于千百年之后,而不是当时,故谕曰:“西洋人之处,著俟数年侯旨再行禁止。”[89] 这也是康熙只禁南洋而未即止西洋的原因之一。同时,依照两广总督杨琳所奏,“澳门夷船往南洋贸易及内地商船往安南贸易,臣面奏请旨不在禁例”[90]。
海外贸易关乎国计民生,南洋禁海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海外贸易复又萎顿,沿海经济随之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如“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以耕,望海谋生者十居六。”“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人足……,既禁之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一船之敝,废中人数百家之产。”生活无着的穷苦渔民被迫亡命海上,遂至铤而走险。所谓“其游手无赖更靡所之,群趋台湾,或为犯乱,辛丑台寇陈福寿之流,其明效大验也。”[91] 而且,它不仅关系到闽广江浙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西洋流入中国银元的减少,又势必影响到全国财政、金融的正常运行。而且,尽管康熙不遗余力重新布防海禁,这种针对性极强的海禁,注定难以收到预期的成效。禁令本身也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因此禁止南洋贸易仅在实施后的五六年间收到成效,康熙逝世后一度行同虚设。
此外,它开启了清政府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政策,而后,限制与禁止海外贸易,便成为清朝坚持推行的一项基本政策。虽然亦有弛禁与严禁之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清朝海外贸易的大门越开越小。雍正五年(1727年),即在南洋实行海禁十年后,清政府曾一度重开南洋之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初,清政府再次厉行限制对外贸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清廷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下令关闭了广州以外的所有海口,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这是清廷对外贸易政策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政策。此后,广州一口贸易的体制,直到鸦片战争前始终没有变化。而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