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红旗满州都统.多罗果郡王臣允礼特谨奏:为奏闻事。
雍正三年四月十七日奉上谕:“将八旗籍没入官之房交与尔等,少取贫民之租,与无房之人有益矣。兹闻,有房之人,将其自己住房以高价转租他人,又钻营以低价租用官房,对此,尔等逐旗清查,务应赁与贫困无房者居住。”钦此钦遵在案。
雍正三年五月二十日,召都统赖度、蔡廷、总管阿齐图、前锋统领苏丹、希尔根、护军统领吉星、副都统巴颜德面谕:“若旗中公房,由各旗自相管理,则参领等得以营私,恐各旗交换管理为善。镶黄旗之房由正白旗管理;正白旗之房由镶黄旗管理;镶白旗之房由正蓝旗管理;正蓝旗之房由镶白旗管理;正黄旗之房由正红旗管理;正红旗之房由正黄旗管理;镶红旗之房由镶蓝旗管理;镶蓝旗之房由镶红旗管理。”钦此钦遵。
臣等遂派参领,由我旗查收满州镶蓝旗之官房。查,有房租多收少报者,有一人承租而又转租众人以牟利者,有不令原住之人迁移,而徇私仍使其居住等弊端。与镶蓝旗所造印册对照观之,弊情属实无误,所查出之处,不敢壅于上闻,为此谨奏。
©玛罕泰佐领下郎中明保之官房一处一百四十六间,据贲送前来之用印档册内开:“明保之母租用一百一十六间,尚未出租之房三十间。”查收之际,明保之母所租用之一百一十六间房中,转租若干人居住之房三十六间,由是而隐匿多获之租银六钱八分。又,查核之时,尚未出租之三十间内,二十七间未报,而私自租赁他人,隐匿所得租银。明保居住官房有十六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租与同佐领下披甲赵林居住。”验收之时,却系赵林承租又转租他们,遂将多获租银一两一钱七分隐匿归已。
©爱新佐领下原尚书何朔色居住之官房两处,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一处一百七十二间中,二十八间租赁同旗中顾而班佐领下前锋马洪居住。一处十九间租赁镶红旗蒙古巴图佐领一披甲外塔库居住一。”查收之际,马洪、外塔库等将承租之房转租若干人,多获租银八钱七分。
©爱福佐领下原主事温泰居住官房一处四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温泰之妻以银四钱租用。”验收之时,温泰之妻承租后又以银八钱转租毛泰,由此多获租银四钱。
©济福佐领下员外郎常英居住官房两处,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一处八十一间常英租用,一处五间常英之子世德租用。”验收之时,八十一间房舍常英自己租用,另一处五间世德转租若干人,由此多获租银九钱七分。
©舒保佐领下原尚书穆和勒恩居住房舍一处一百三十三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穆和勒恩之子三等侍卫穆特恩租用。”验收之时,穆特恩已将房舍租赁若干人居住。
©富宁阿佐领下原侍郎恩禔居住官房一处二十五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租赁同佐领护军七十三居住。”验收之时,已租赁给恩禔之子七十三居住。
©富宁阿佐领下原员外郎六十八居住官房一处十八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其子披甲关柱租赁居住。”
©博特海佐领下原五品官保柱居住官房一处八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租与同佐领护军保其居住。”验收之时,已由保柱之子佐领博特海租用。
©爱新佐领下郎中英格里居住官房佐处十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其孙希木保借住。”
©富格佐领下原主事巴尔赛之子广成居住官房一处四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广成租用。”
©法山佐领下洗马苏尔布居住官房一处三十六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租与同一佐领笔贴式伊林借住。”验收之时,苏尔布自身租用。
©拉布海佐领下原五品官纳尔泰居住官房一处三十三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租与同佐领闲散富柱居住。”验收之时,已由纳尔泰之子富柱租用。
©格斯禔佐领下原主事华色居住官房一处五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其子披甲穆克德布租用。”
©阿米达佐领下原尚书萨木哈之孙员外郎棱色居住官房一处二十五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棱色自身租用。”
©舒保佐领下原詹事府右赞善官舒图居住官房一处二十七间,据贲来用印档册内开:“租与同佐领之披甲常保、五十八、张宝柱、四十五等人居住。”验收之时,原住房主舒图、披甲周保住转租给张宝柱、四十五等人。
官房者,乃圣上特施鸿恩、赏赐各旗,租赁旗中贫寒者居住,所得租金赐与各旗公用。以镶蓝旗满洲官房为行私舞弊之举,甚属不合,交付该部清查。请旨,为此谨奏。
雍正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都统.多罗果郡王臣允礼
护军统领.副都统臣布达西
副都统臣德成
参领臣俊林
参领臣旺常
参领臣凯钦
副参领臣朔林
副参领臣博祺
副参领臣佟寿
副参领臣爱山
副参领臣道色
上面谕:“著伊等回奏。”
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