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清朝政府强制推行编制《庄头家谱》的制度,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首要的仍然是为平稳有序地解决庄头职务的传继问题。
为了维护旗地庄园能持续稳定地经营管理,规定的租息收入和承担无偿的差役,均不至因人事变动而受到削减,甚至中断,为此,清朝采用全部庄头都实行世代继承,由长子嫡孙接替职务的办法。
其所以要让庄头一代接一代地承接职任,是由许多历史和现实因素造成的。第一,它是与旗庄中包括农、牧、菜圃、果园的生产特点有关,因为只有最熟悉本庄土地田亩四至所在、土性农情特点,分佃出租情况,特别是熟悉宫廷特需贡品数量和规格要求的人,才适宜于担任此一职务。第二,只有挑选土生土长,对本庄一应亲丁、壮丁以及诸般人等都均最为熟悉的人担任庄头,才最利于妥善地分配劳务,役使人口。通过嫡长继承制又可使庄头兼有着家长、族长的地位,将家族长的权威与庄头职务结合起来,有效地统率亲丁,并通过亲丁以控制众壮丁。第三,规定庄头世代继承,开恩赐予他们一定的利益,既有利于调动这一部分人长期培育地力,加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忠于职守;又可养成一批服帖地甘作各级旗地主鹰犬的世仆爪牙。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庄头因在经济上和身份上享有特殊的照顾,已形成一种在关内外农村中依附当权势力,享有既得利益的阶层。第四,也由于不少旗地当初是投充而来的,在接受投充之时即有约定,原地主带来的土地所有权已奉献给受投充者,但仍享有永久性的可以继承的使用权,仅需定期定额向受投充者缴纳一定租息,受投充者一般不能将土地变卖典押。按照习惯,清朝官府还是承认并保护投充者这方面权益的。大多数成片土地的投充者的身份从地主降格为庄头,世袭庄头职务便成为他们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综合以上四方面的原因,便构成为庄头世袭制的社会基础。
但是,分散在关外和直隶各州县的庄头数量很多,且历经数代之后,子孙繁衍,支派歧出,再加上绝嗣过继,因罪开革等问题,经常会出现为争缺争嗣的官司诉讼。界定合法继承人的标准,便成为一个必须立法以确定的问题。清朝政府依照传统宗法制的原则,采取嫡长子享有继承权的办法,老庄头去世,其嫡长子即自然接替,只有长子嫡孙因病残或因出仕等原因,或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并经申报得准后,次房子孙才得继位。遇有长房无嗣,则必须办理过继承嗣的正式手续。对于因犯过错或积欠钱粮被判罪或革退的,规定其亲子亲孙均不得接替,便要按照亲疏的顺序申请顶补,但必须愿意承担偿还积欠钱粮的责任。清朝政府本以为,制订了这样既符合社会习惯,又有宗法成规可循的规定,新老庄头交替便无窒碍。
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几乎自庄头制度建立之始,争缺争嗣的问题便如影随形。而经历时间愈长,有关诉讼就倍增,而且不少案件情节支离复杂,缺少佐证,难以作出判决。有人千方百计使用钻营行贿等手段,买通主管衙门的官吏,以谋夺庄头之缺。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清世宗即曾谕示内务府,日:“尔衙门补放园头,弊端百出。闻噶礼,石文桂入官家人中,富户愿为园头、壮丁者,百计钻营,希图挑取……又彼此相倚为奸,营谋取利,赂贿该管官员,拨给膏腴之产。”①这方面的个案很多,例如有一个名叫孙瑜的人,竟通过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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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世宗实录》卷18,雍正二年四月辛末。
孙四格转托怡贤亲王允祥乳公之子、三等护卫宗杰,送给宗杰白银四百两,请宗杰再转托他的亲家,时在内务府会计司任职的官员立柱,为之在司内疏通,批准他顶补其族叔孙琇刚被革退的庄头缺。他的族叔孙琇则另向内务府阿思呢番刘保住行贿白银八百两,请刘转向慎刑司的官员疏通,央求减罪复职,革除已被补放为庄头孙瑜之缺。叔侄二人各找关系,各走门路,各向有关人员行贿,所争的无非是庄头一缺而已①。又例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竟然有一民籍贡生刘湛,为谋当庄头,竞先买通本屯领催、族长等人、冒入丁册,混充旗籍,然后,又贿求族长保举其子刘士禄为庄头,在被人揭出后,居然来到北京,再向承办此案的户部书吏杨玉书行贿白银七百九十两、田地三百亩,请求杨以户部名义批复公文,勾销其罪,并保住其子的庄头职务②。刘湛父子可谓手眼通天,而且不惜投入巨资贿通上下,所谋取的亦不过庄头一缺而已。
为什么区区庄头,按其正式身份无非是旗下的听差,甚至是奴仆,但却能引起一些人贪念大炽,不惜辗转刁钻,行使重贿以求充当,最根本的原因是因有大利益在。
清初满洲铁骑跑马系绳以圈地,往往是将数百甚至上千户人家的田房圈为一庄,其登载人册的田土数目极不准确;来投充人户在奉献产业时,为减少租息数额,也往往是压低土田实数。由此之故,各州县册载旗地总额和各庄管领土地数目差不多都与实数不符,绝大多数是偏低甚至严重偏低,实有土地往往为册载土地的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③。超额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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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案。
②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内务府、刑部奏。
③《雍正朱批谕旨》第7函载:雍正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史苗寿奏:“查得……带地投充人户,实因直隶粮地未清,投报时往往以多报少,任意开除,有一旗户而隐地数顷或数十顷者。”
的收获物和租息,往往就成为庄头辈的利薮,内务府及各旗虽一再派人前去丈量清产,但因旗地为数浩繁,片段错落,查勘相当困难,始终未能得到确数。最初曾规定,一庄的额地为十八顷,即一千八百亩,但这一规定从未得到遵守。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查得庄头韩锡玉名下入官地七百六顷零,当铺架本内典买地一百十七顷八十二亩,共地八百二十四顷零”。①这个韩庄头竟然管领着八万余亩的土地,达到法定额地的四十余倍。如果不是因犯罪人官,恐怕如此巨额的“溢地”也难以彻查出来。问题是,当时拥有大片“溢地”的庄头绝不止韩某一人。仅据《内务府会计司所属庄头造报地亩清册》的记载,在该司管辖的庄头中,正式向官方申报个人领管土数在三、五千亩,七、八千亩,以至一万二三千亩的,即有数十人,其实际领有数当然远不止此。有些庄头所领管的土地跨连数州县,如头等庄头于蹲,在官册登载的领管地数为7273亩,分别坐落在涿县、通县、定兴、房山、霸县、定海;另一头等庄头陈汉,在官册登载的领管地数为4853亩,分别坐落在武清、通县、宛平、宝坻、雄县、容城、新城②。这些人虽名为一庄的庄头,实则为占有巨额耕地的二地主。
更因为,只有庄头才是面对众佃户,直接统治众壮丁的人,他们更可以上瞒下欺,上下其手,“查民人租种旗地,业、佃多不见面,皆假手于庄头、家人之手,是以伊等得以从中作弊,或有侵用租银者,或有索多交少者,或有私行压季起租者,更有听地棍之唆使挖种另佃者”。③正因为庄头辈都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般壮丁和佃户是势难与之抗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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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内务府奏。
②均见《内务府会计司属庄头送报地亩清册》。
③朱批奏折,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议政大臣讷亲等奏。
由于不少庄头对领管土地的租佃有予夺之权,在溢地和收租方面又有巨额收入。故此,其中不少人财雄势大,更挟持旗势,狐假虎威,作恶多端。早在顺治初年,摄政王多尔衮即已看出此中存在的问题,曾以世祖皇帝的名义指出,“今闻各处庄头人等,辄违法禁,擅害乡村,勒价强买,公行抢夺”。①康熙时期,圣祖更不止一次发布谕示:“直隶旗下庄头,与民杂处,朕闻所在凶恶庄头,自以旗下,倚恃其主,甚为民害。”②雍正时期,世宗更直接批办有关严惩某些不法庄头的案件。他嗣位不久,直隶巡抚李维钧即多次奏闻宛平县庄头邬保住及其子邬八哥,其侄邬充一,房山县庄头李信等人“‘恃富肆横’、‘奢侈僭妄’、‘窝藏盗匪’、‘奸占妇女’、‘重息放债’、‘殴杀人命’、‘威势薰焰,久慑人心,所行恶事甚多’。”③世宗览奏后勃然大怒,朱批道:“其款迹尚恐不止于此,诚然一群恶棍也。”④又批道:
此二人之家产,俱不下数十万之富,所以敢于骄纵。现存者清查,隐匿者搜追,并其爪牙党恶扰害百姓,即于此案一并推究审出,勿使漏网,以示惩创,以舒畅小民怨抑之气。但此辈向日专以钻营结纳为事,与内廷势要,无有不交接往来者,尔断不可游移软懦。倘迂难以推却之处,直告之曰:“上意指示,何敢少宽。”特谕。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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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辛巳上谕。
②《清圣祖实录》卷10,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壬辰,谕直隶总督格尔古德。
③参见朱批奏折,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九日等几份奏折及朱批。
④参见朱批奏折,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九日等几份奏折及朱批。
⑤参见朱批奏折,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九日等几份奏折及朱批。
最后定案,将邬保住及其子侄、李信等人斩立决,妻子等拨发山海关外庄头名下当苦差。①当然,像邬保住和李信这样集中各种极端恶迹的庄头不会太多,但像世宗皇帝这样亲自判处,断然执法以绳,在有清一代也是不多见的。世宗在朱批中洞瞩到,有些庄头已经与内廷和地方的腐恶势力沆瀣一气,纠合成为连一省封疆大吏也不一定能顺利摧荡的力量。此说明,庄头的特殊利益和权势都是很可观的。
清朝政府对于庄头这一阶层,一直是采取利用与约束交替使用的两手政策,但从长远来说,还是以利用为主。这是因为,要维护强加于社会之上的旗地制度,就不能不培植出庄头此一类既属奴仆,又兼任鹰犬的人物,就不能不施舍给他们一些余惠。有时虽对个别过分骄侈淫虐、民愤过大的庄头予以惩办,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他们逾额占管田亩,横霸一方的行径,往往是采取睁只眼闭只眼,实质上是默许庇纵的态度,但以能如期如额交缴足租息为满足。庄头制度是旗地制度的重要支撑物,清朝政府是不敢轻易动摇这套支撑网络的,他们与庄头辈实具有共同利益。《庄头家谱》的建立和推行,正是这种共同利益的体现。
当时,在一家一族之中,是位居庄头抑或屈居壮丁;在一庄园之内,是尊为一庄之首抑或仅是册内一丁,在身份、地位、财富、权势各个方面,都是迥然不同的。亲丁和壮丁,法定归由庄头瞻养,供其役使,并无抗拒驱役或自由出庄的自由,他们与庄头之间,实质上是存在着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特别在亲房伯仲之间,嫡庶长次之间,一线之差,竞隔云泥。在如此巨大的利益反差面前,自然会诱发起庄头家族内某些成员觊觎之心,因羡而妒,因妒而争的意念,为争嗣争继争位而拼发成死力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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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奏销档,雍正二年正月,刑部来文。
这一类案件的案情亦相当复杂,情节各有不同。其中有一些是亲兄弟叔侄之间,借故诈取缺位,为此缠讼公廷。例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有香河县头等庄头张大成之子张永兴状告其叔张大本及堂弟张永昌,指控张大本利用张大成早死,而张永兴当时尚在襁褓,无法接替父缺,只得由张大本暂时代办庄头事务,但张大本却早在乾隆十七年(1752年)便“包藏祸心,至司具呈,暗自更名”①,将理应由张永兴继承的缺份,改为由其子张永昌顶充。在事隔二十余年之后,张永兴不服,官司由内务府打到御前,经查对远年丁册,才确认“张大本朦混承当于前,张永昌又朦混顶充于后”②,将张永昌交慎刑司查办,而将庄头职务交还张永兴承当。似此一类在骨肉之间为争庄头缺份而在两三代之问,纠缠二三十年之久的案件并不罕见。
另一种情况是,在同一家族内,因庄头绝嗣,产生过继问题,更有人企图钻此空隙而夺缺。例如嘉庆十年(1805年),有内务府镶黄旗大粮庄头武永宁早死无子,其妻萧氏先是过继武官保之子二立为嗣,接充庄头当差,不幸二立又因病去世,萧氏又过继武永祥之子德仲为嗣。两次过继,均向内务府呈明,“蒙本府查明家谱,昭穆相当,准令过继,给有执照。”③本来根据清朝法律规定,绝嗣之家,可以在辈分相当的亲房子弟中择爱过继,长房寡妇萧氏呈明先择四房亲侄武德仲为嗣,是合法合理的,但在武氏亲族中有武大成其人,觊觎拥有领管田土三十余顷的利益,一面入状缠讼争嗣,另一方面则纠合痞棍抢收麦田,拆毁萧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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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
②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
③嘉庆十年闰六月十八日,会计司呈稿。
房,唆使妇女登门撞头拼命,并声言不惜杀人,等等。①此案虽经内务府行文地方官强力制止,但也充分说明,在继承庄头职缺问题上,是充满着尖锐的利害冲突和人性中凶恶贪婪劣根性的流露。
更有一类是原庄头因犯罪被革退,其庄头遗缺的争夺往往表现得更为火暴激烈。因为法律规定,因犯罪被革退庄头的亲子亲孙不得继位,要在近支亲丁中挑选。因此,挑选范围较广,候选的人较多,其争攘互斗亦必加剧。嘉庆十二年(1807年),原奉天府锦州高家屯庄头高琳因侵扣恩免钱粮被判绞刑,其缺空悬。管理此案的锦州副都统不知何故,先是将庄头缺份批给高琳的远支旁系高庆寿接任,因受饬驳,却又转批交高琳的五岁幼子高恒瑞顶充。高氏家族包括高庆寿在内,许多人都来京越诉,交相指控,都强调自己理应接替。打了三年官司,词连副都统受贿徇私等问题,最后由内务府按家谱记注,在高琳近支中选择最亲近者接任才了事②。
从以上三类情节各有不同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围绕着庄头缺份继承的问题,曾经在庄头家族内煽起过多少腥风恶浪,引发出多少人际关系的歧变。而官府收藏的丁册、家谱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确是起过重要的凭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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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嘉庆十年闰六月十八日,会计司呈稿。
②嘉庆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会计司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