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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原创]残酷的清代抵命法:继母杀前妻之子例
realshuo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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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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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残酷的清代抵命法:继母杀前妻之子例

雍正七年“以子抵命”条例 

历代法律对于家族内长幼尊卑间相殴、相杀都有详细规定。子孙殴、杀父母严惩,父母殴、杀子孙从轻。对于继母杀非亲生的儿子,要比亲母杀子从重判决。《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

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宋刑统》此条也完全因袭唐律。这个量刑不算重,继母殴死前妻之子,只处两年徒刑,故意刃杀的也只处三年徒刑。北宋开宝二年,宋太祖下诏,继母杀前妻子及妇不再享受任何减免优待:[1]

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而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室子,当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至是,有泾州安定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绝其吭而杀之。乃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元代法律在这方面的情况不详。《大明律》对继母杀前妻之子的量刑,继承唐律“加一等”的原则,又增加了杀子造成夫家绝嗣继母处绞刑的条文。[2]但明代妇女犯奸、盗和不孝之外,其余罪名多可纳钞收赎,[3]赎金又相对较低。《大清律》继母杀子的规定与明律完全相同,只是“致令绝嗣者绞”后面多了小注“监候”。非奸、盗、不孝罪名的监候妇女,经过缓决程序也多收赎出狱,所以继母杀子同样难以受到惩罚

雍正七年,立法者——皇帝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这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奏报皇帝“新郑县民李大保杀死伊妻郭氏并子对儿,照律拟绞”。雍正帝注意到此事因李大保受继母威逼引起,于是发布上谕:[4]

李大保因继母李氏平日相待甚薄,适因争夺酒壶,将李氏带仆于地。李氏声言送官究治,李大保忿惧交加,辄欲自尽,于是先将一妻两子用刀抹死。其杀妻之罪虽无可逭,而其起衅之处,则尚有因……乃有一等妇人,悍恶性成,不明大义,常存分别之心,偏爱其所生之子,而薄待前母之子。若己未有子者,又或怀嫉妒之念,而憎恶前母之子,或显加之以陵虐,或阴中之以计谋,以致其子不得其死,甚且至于绝其夫之宗祀而不恤。是不但母子之恩已绝,并视其夫如仇雠矣!向以名分所在,故律无拟抵之条。事既出于情理之外,所当酌量立法,以防人伦之变。

朕意:若继母于前母之子有陵逼谋害等情,至于身死者,将情由审讯确实,以其所生之子议令抵偿。若继母未生子者,则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夫家产业。如此庶使秉性凶悍、不顾大义之妇人有所儆戒,消其残忍之心,而保全其母子之恩谊,似属有益。著九卿悉心详议具奏。

皇帝的意见已经表明,九卿只能遵行,详议结果是:[5]

……寻议:“嗣后,如继母将前母之子殴杀、故杀,致令其夫绝嗣者,仍照律拟绞外,如有父故之后,继母将前母之子任意凌虐殴杀、故杀者,不必坐以收赎之虚罪,即将所生偏爱之子议令抵偿,拟监候;如凌逼前母之子致自尽者,将继母之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有生子者,勒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其夫之产业。”从之。

乾隆四年,继母杀子之例又有修改。这年二月辛丑日:[6]

刑部议准浙江按察使郑禅宝疏请:继母【将前母之子故意凌虐有心杀死者,仍将继母所生偏爱之子拟绞监候外,如系殴打伤重以致身死,审明委无欲杀之心者,将继母偏爱之子杖流。至于肆行凌虐,致前母之子情急自尽者,实与殴杀有间,将继母偏爱之子杖徒。】……从之。

这个判例仍遵从雍正帝以继母之子抵命的思路,只是区分出了无心杀害殴打致死和逼迫自尽的情况,继母所生之子承担的抵偿责任也相应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和杖(一百)徒(三年)。但到次年颁布、经乾隆帝钦定的新版《大清律例》,却突然没了这个法例。[7]其中原因不详。

废除掉其父创制的抵命之例,不意味着乾隆帝不重视继母杀子案件。到乾隆十一、十三年,又发生继母杀死前妻之子的案件,乾隆帝在十四年秋审时,又像其父20年前一样,大发了一通义愤之论,经九卿会议,定为:[8]

“如伊子本无违反教令而继母非理殴杀、故杀者,除其夫现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拟外,若现在并无子嗣,即照律拟绞监候,于秋审时将情罪可恶者入情实册内,请旨定夺。”从之。

此例到乾隆五十三年又有修改,到嘉庆六年正式确立。从此,继母杀前母之子造成绝嗣的,处绞监候,秋审未入情实处绞的,也要永远监禁,不得收赎。[9]



[1]
        
《宋史》卷二○○《刑法志二》。具体时间见《宋史》卷四《太宗本纪》:开宝二年五月,“丙寅,诏继母杀子及妇者同杀人论。”

[2]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殴祖父母父母”条:“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

[3]
        
《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其妇人……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条例:“妇人有犯奸、盗、不孝……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4]
        
见《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五。另,《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七、《世宗宪皇帝圣训》卷七、《清实录·宪宗实录》亦载此事,以《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最详。

[5]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七,雍正七年“改定继母殴死前子及凌逼自尽之例”。

[6]
        
《高宗实录》卷八十七。又见《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八、二百四、《皇朝通典》卷八十一。惟《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八“至于肆行凌虐,致前母之子情急自尽者,实与殴杀有间,将继母偏爱之子杖”后脱“徒”字,据同书卷二百四及《高宗实录》、《皇朝通典》增补。

[7]
        
见《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64-465页。

[8]
       
《高宗实录》卷三四九,乾隆十四年九月甲戌。又见《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九。

[9]
        
参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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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o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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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8-02-27   
我今天刚买了《塔景亭案牍》,这学期正上明清判牍研究的课呢,真是长见识的说,所谓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昨天我还和老师说~~清代地方官,都是构建专制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大使啊!!
世间公道唯白发,贵人头上不曾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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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桐女史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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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8-02-27   
最让我不能忍受的两个案例

案例1:

某恶婆婆一口咬定自己的纺纱丢了是媳妇偷的,媳妇委屈不承认,与丈夫争辩,并大骂她的丈夫。丈夫一怒之下把老婆给打死了,一看老婆死了,自己的女儿在哺乳期,没人喂养,继而把自己的女儿也杀了。(重男轻女,要是儿子再没人喂也不会杀!)

雍正居然因为这个男的是奉母命问其妻,又是他妻子恶言相骂在前,居然认为有情可原,缓决!

案例2:

还是相类似的例子,丈夫杀了妻子和女儿。起因是丈夫家境贫寒,带着妻子和女儿一起住到住到别人家,自己给人家当继子,虽然是继子,但是并没有分给他财产,丈夫一气之下,带着老婆和孩子离开。此时老婆患病,不能行走,就在路上骂他丈夫,她老公就拿藤条拴着她的脖子拽着走,妻子因此咬丈夫的手,不肯行走,结果他丈夫就起了杀心,将他妻子勒死了。后来见到母亲死了,觉得幼女没人带,继而将自己的亲生闺女也杀了!(相同的理由啊!)

雍正说这个事确实残忍,但是因为是丈夫贫极所致,看到这个案子我们君臣应当反思,这是我们君臣的责任,他自己因此而觉得恻然,进而从宽处理,予以缓决!(这逻辑,我服了!!!)

呃,呃……我真觉得无法理喻!吐血一万次啊,一万次!!反正我是看出来了,只要杀老婆,摆出自己的老娘来,十有八九,死了之后,还被人骂做恶媳妇活该!!嫁给这样的男人,还真不如守寡来比较好,最起码,还能混个贞节牌坊,自己虽然孤苦,也能保全性命!现在才知道为啥有的女孩子愿意嫁给那些已经死了的人,做挂名的夫妻,为从未谋面的丈夫守一辈子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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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08-02-23   

关于妻子因被丈夫打骂而自杀的情况,估计绝对数量不会少。但似乎很少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大概夫妻间尊卑反差太大,所以丈夫不会被治罪的。不知道法史界有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文章。


比较方便的是看案例集,一个是郑秦主编的《清代服制命案》,选的都是亲属间案件的题本贴黄。这个“命案”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案中有人身死,比如他杀、误杀、自杀;另一个是案件中虽没有人命,但量刑是死刑,比如近亲通奸。选的四百多起案件中,夫杀妻、妻杀夫的都不少,其他因调戏等自杀的也有,但没有妻子因被丈夫打骂而自杀的案件。


另一个就是《刑案汇览》,“威逼人致死”卷收的都是此类案件,但也没找到妻子被丈夫逼自杀的。所以估计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受理的。惟独桐主举的这个案例,可能有些特殊原因,雍正朝的奏折制度化色彩还很差,正规的案件报告都要用题本,何况这个奏折还是满文,应该不是普通人背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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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念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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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8-02-14   
看了这个觉得大家还是表搞穿越了吧. 以我们的性格估计都会被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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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桐女史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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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8-02-14   

想起一件事,是雍正朝满文奏折中的一个案例。

丈夫经常打骂妻子,有一天他在洗脚,让他老婆给他递毛巾擦脚,他老婆不肯,说我又不是你的奴才,丈夫大怒,掌了妻子的嘴,妻子当晚就自杀了。妻子死后,她的兄弟不服,就将事闹腾开了,皇帝知道了,说丈夫平时就有打骂妻子的行为,认为是丈夫的不是,同意从严处理。好像最后的处理结果,这位丈夫被发往东北那块为奴了吧。

这让我很奇怪呢,因为看到以前的例子,丈夫要水喝,妻子不给,为此丈夫打妻子将其打死,最后反倒说是妻子不懂得妇道,是妻子的不是,可这里却是正好相反的地方。看那女的说我不是你奴才云云,一看就是在娘家就很厉害的满洲的姑奶奶呢。是不是就因为是满洲的妇女,所以处置才不同。

这个妻子因为被丈夫打骂自杀,量刑上应当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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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8-01-25   

哈哈,谢谢桐主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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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8-01-25   

引用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雍正十七年改定

是嘉庆十七年,不是雍正十七年,雍正在位没十七年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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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8-01-25   
[原创]“杀死一家三命、四命以上”犯人之子抵命例的变迁
对不起!您没有登录,请先登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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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8-01-25   

以前没看到,原来桐主好早就讨论雍正七年继母之子抵命的例了啊。惭愧惭愧。知音难得,先不管手头没实录、起居注,继续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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