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死刑主要有斩首、绞刑、凌迟、赐死等等。而死刑又可以分为立即处决、斩监候、秋决。我国自汉代起对判处死刑的囚犯,都是在秋后执行,不是一经判决,就马上执行。清代循旧章,除了大逆不道、谋反、江洋大盗外,其余死刑犯一律暂时监禁起来,等候“秋决”。
“秋决”在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候、伯进行复审,往往根据案情和犯人的态度宽宥一批,特别是遇到皇帝登基、大婚、寿诞、瑞像的时候,赦免的范围更大。
经过秋审,三法司把死囚分为“情实”当诛、缓决(缓期执行)、矜(可怜),疑(案情有疑点)、留养承祀(接续后代“香烟”)五类。这五类除情实外,均不处死。
从判刑到秋决这段时间内,有钱人家多要上下打点,官场舞弊、贪赃枉法的事常有发生。
死刑,一般都是斩首,对行刺帝王、谋反的要处以“凌迟”,就是用刀把人身上的肉一块一块的从骨头上割光,是一种最残酷的刑罚。据史书记载,凌迟该剐3357刀或3600刀不等,有的要三日才剐完,头一日先剐357刀,如指甲片大小,在左胸膛开始第一刀,如嘉庆年间刺杀皇帝的陈德被处以凌迟,行刑那天先把他绑在柱子上,牵来两个儿子,令向他叩头,而后将二子斩首。陈德闭目不看。凌迟开始,刽子手使用铁钩利刃,先割掉了陈的耳,鼻和乳房,再从右臂鱼鳞割碎,割完右臂又割左臂,接着割前胸、后背,开始时鲜血淋漓,后来血尽,开始流黄水。上体割完之后,陈德突然睁开眼睛呼道:“快些!”监刑官回答:“皇上有旨,教你多受些罪。”承德恨恨地闭上了眼睛,任其宰割,不再言语了。
“绞刑”是各种死刑中教宽大的一种刑罚。“赐死”往往是对有功的大臣或皇亲国戚犯了死罪的一种处理方法。一般在狱中或家里执行。执行时派官员监视,令其自尽,方法是“自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