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永宪录记载了八福被赐死。
雍正四年二月间
★令庶人
允禩妻自尽,仍散骨以伏其辜。
☆散骨谓扬灰也。一云以庶人殡殓。非邸抄之讹,则宗人府议罪如是耳。
(第二句意思是如何安置尸体,一种说法是平葬,一种说法是散骨扬灰,散骨扬灰的说法如果不是邸报抄错,就是宗人府这么议罪,但没执行,但是不管是平葬还是扬灰,人已经被赐死了。)
第二,传教士文献里记载了八福被赐死。文献原文等以后找帮忙翻译的同学有空了再放。
第三,有人以下面上谕来说明八
福晋没被赐死,说如果已赐死,大臣不会请求“将
阿其那,
塞思黑之妻子正法”,其实这个理解很有问题,妻子并不是今天理解的单指老婆,而是“妻与子”,而如有几个人的妻、子放一起说,有的可能丧妻,有的可能无子,有的儿女双全,但是要对这些简短概括的话,用妻、子二字表达,人们也会心领神会,不会单独地去说明不包括哪个的妻,哪个的子。
雍正四年十二月初三日
康
亲王崇安等奏请:将大逆不道之阿其那、塞思黑妻子正法。
奉上谕:阿其那、塞思黑,心怀不轨,乱我国家,大奸大恶,不忠不孝,造背主逆天之大罪,诸王大臣遵依国法,
欲将阿其那,塞思黑之妻子正法,理所当然。从来史册中仅反叛篡逆之人则有之,而未叛之先即公然敢与君上抗据,大逆不道,无人臣礼如阿其那、塞思黑者,实自古未闻。但阿其那、塞思黑之大逆不道虽著,而反叛之事迹未彰。其妻子免于正法。塞思黑之妻逐回娘家,严加禁固。阿其那,塞思黑之眷属交于内务府总管,给与住居养瞻。
四保,即系过继尼尔雅保之人,仍着留伊家。
第四,还是上面的上谕,看到四保的处置了吧,“著仍留伊家”。八福就不配提上一句“著仍留其娘家”?那么八福已被赐死的可能是不是更大?(八福此前已被休回娘家,雍正在四年二月说如何处置八福会另外给上谕,后来如何处置的上谕没有在实录中记载下来。结合永宪录,实录中未记载下来的上谕应该就是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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