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到南京来过暑假了。为了庆祝一下,把原本白菜要录入的《宫中行走则例》中太监日常赏例抢先发上来。白菜别生气哦。偶要攒银子!
钦定则例七条
一.宫内等处太监官职,以四品为定,永不加至三品以上。其各项额定官职、额定恩加钱粮许出缺时奏补。其特恩赏给官职、钱粮不在额数者,缺出不准奏补。
一.宫内等处首领太监缺出,宫殿监拣选奏补。其宫殿监督领侍等缺出,只应将缺奏闻,候旨裁夺,不得拣选奏补。
一.各处太监恩加钱粮,俱按钦定现行则例内额数,不许增添。其定额之内有缺少者,每年年底将当差勤谨者拣选奏补。
一.太监德等恩加钱粮,原为奖励勤劳而设。如有病至两个月仍不当差者,将所加钱粮暂停,其本处亦不必出缺,俟病痊复役仍行添给,永远为例。其食二两钱粮之太监仍照旧例行。旧例,宫内等处年老久病首领太监等病一年者革退差使,给一半钱粮。病二年者革退为民,钱粮尽行停止。其中如有当差年久出过力者,据实奏明,恩赏月银一两、制钱五百文。
一.每年年底于崇文门取银二千五百两,赏给各处总管太监等,宫殿监届期按例请旨。宫殿监二百两,四执事、四执事库一百五十两,自鸣钟处四十两,懋勤殿六十两,尚乘轿一百两,乾清宫六十两,弘德殿四十两,养心殿一百两,鸟枪处十两,弓箭处十两,按摩处十两,御药房十两,御膳房二百两,御茶房二百两,乾清门三十两,内左门三十两,内右门三十两,月华门三十两,遵义们二十两,做钟处三十两,造办处八十两,南花园三十两,圆明园一千两。
一.每年年底于广储司取制钱一千五百串,恩赏众太监等。宫殿监临时筹定数目多寡,请旨。
一.今年所定太监等各项额已属从优,以后非有别故,不得擅行奏请增添。
宫殿监处分则例十一条
一.接上谕具奏事件,如不敬谨详明以致舛错者,罚月银一年。
一.拣选各处首领,如不秉公选择得人,并不将年久出力者保举,因而徇私者,罚月银一年
一.宫殿监俱系各处首领内补放之人,如有怀挟平日私憾、假公济私者,罚月银一年。
一.宫殿监管辖各处首领太监等,如有不秉公按例办理、任性酷法者,罚月银一年。
一.钦奉上谕禁约事件,须实力永远奉行。如因日久废弛者,查出罚月银六个月。
一.办理宫内一切事务,如不奋勉向前、凡事推诿者,罚月银六个月。
一.管辖各处首领太监,如不时加查察,或犯罪而尚不知者,罚月银六个月。
一.奉行宫内一切礼仪,如不敬谨将事,以致怠忽失仪者,罚月银三个月。
一.各处首领太监等有应议责之案,如不按例处分,或比拟舛错者,罚月银三个月。
一.稽查宫中一切用度,如柴炭、冰、蜡之类,有不按例节慎,以致糜费钱粮者,罚月银三个月。
一.宫殿监非因公事使令各处首领太监者,罚月银三个月。
以上头等处分四条,次等处分三条,三等处分四条。宫殿监、督领侍等秉公互相稽查,有犯者即引例参奏处分,仍各记档。若犯头等处分三次,次等处分五次,三等处分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宫殿监具牌请旨,交内务府治罪。其有一人犯罪而众宫殿监等隐讳不行参奏,倘经上查出,或被告发审实者,将众领侍等俱交内务府从重治罪。其告发之人如系首领,加一级;系太监,赏银十两。
各处首领太监处分则例十六条
一.禁地不许角口斗殴,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重责六十板。
一.禁地不许白日饮酒酗醉,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重责六十板。
一.禁地不许相聚赌博,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重责六十板。
以上三条,如系太监犯罪,该管首领失于觉察者,应照本罪减等,罚月银两个月。
一.各处太监等有不谨慎火烛、失误看守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各处太监等有不谨慎坐更、贪睡失误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各处太监等有不恪守法度、喧哗无礼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收贮本处一切陈设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失误伤损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收贮本处一切钱粮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失误伤损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以上五条,如系太监犯罪,该管首领失于觉察者,应照本罪减等,罚月银一个月。
一.各处太监等有将内外事情妄行传宣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各处首领有不服总管管辖者,罚月银四个月;各处太监有不服本管首领管辖者,重责四十板
一.钦奉谕旨传宣事件,如不应干预之人探听传播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
一.失误关防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三个月;系太监,重责三十板。
一.首领太监等各看守本管地方,如有擅至不应至之处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一.告假逾限、迟误复班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一.承值一应祭祀供献器物,如不敬谨将事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一.各处太监等俱属宫殿监管辖,若宫殿监因公事传集各处太监等有无故不至、以致失误公事者,犯者系首领,罚月银两个月;系太监,重责二十板。
以上头等处分三条,次等处分八条,三等处分五条,宫殿监督领侍等不时秉公查察。有首领犯者,即引例参奏处分,太监犯者,即按例责处。仍各记档。有犯头等处分三次,次等处分五次,三等处分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宫殿监具牌请旨,交内务府治罪。
又宫殿监凡例四条
一.太监等有在外犯法,由部院奏明提人者,宫殿监查明人犯,奏明即行送出,以凭该部院按律治罪。
一.太监等有在内犯法,情罪较重,宫殿监不敢擅专者,奏明交内务府治罪。
一.太监等有在内犯法,情罪较重,宫殿监不敢剖断者,奏明交内务府审理。
一.宫殿监有奉上谕议罚议责事件,及宫殿监查出参奏请旨议行责处事件,皆各按处分则例引用。其有则例内所不能该者,许引例比拟奏闻请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