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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原创]残酷的清代抵命法:继母杀前妻之子例
realshuo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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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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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残酷的清代抵命法:继母杀前妻之子例

雍正七年“以子抵命”条例 

历代法律对于家族内长幼尊卑间相殴、相杀都有详细规定。子孙殴、杀父母严惩,父母殴、杀子孙从轻。对于继母杀非亲生的儿子,要比亲母杀子从重判决。《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

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宋刑统》此条也完全因袭唐律。这个量刑不算重,继母殴死前妻之子,只处两年徒刑,故意刃杀的也只处三年徒刑。北宋开宝二年,宋太祖下诏,继母杀前妻子及妇不再享受任何减免优待:[1]

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而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室子,当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至是,有泾州安定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绝其吭而杀之。乃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元代法律在这方面的情况不详。《大明律》对继母杀前妻之子的量刑,继承唐律“加一等”的原则,又增加了杀子造成夫家绝嗣继母处绞刑的条文。[2]但明代妇女犯奸、盗和不孝之外,其余罪名多可纳钞收赎,[3]赎金又相对较低。《大清律》继母杀子的规定与明律完全相同,只是“致令绝嗣者绞”后面多了小注“监候”。非奸、盗、不孝罪名的监候妇女,经过缓决程序也多收赎出狱,所以继母杀子同样难以受到惩罚

雍正七年,立法者——皇帝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这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奏报皇帝“新郑县民李大保杀死伊妻郭氏并子对儿,照律拟绞”。雍正帝注意到此事因李大保受继母威逼引起,于是发布上谕:[4]

李大保因继母李氏平日相待甚薄,适因争夺酒壶,将李氏带仆于地。李氏声言送官究治,李大保忿惧交加,辄欲自尽,于是先将一妻两子用刀抹死。其杀妻之罪虽无可逭,而其起衅之处,则尚有因……乃有一等妇人,悍恶性成,不明大义,常存分别之心,偏爱其所生之子,而薄待前母之子。若己未有子者,又或怀嫉妒之念,而憎恶前母之子,或显加之以陵虐,或阴中之以计谋,以致其子不得其死,甚且至于绝其夫之宗祀而不恤。是不但母子之恩已绝,并视其夫如仇雠矣!向以名分所在,故律无拟抵之条。事既出于情理之外,所当酌量立法,以防人伦之变。

朕意:若继母于前母之子有陵逼谋害等情,至于身死者,将情由审讯确实,以其所生之子议令抵偿。若继母未生子者,则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夫家产业。如此庶使秉性凶悍、不顾大义之妇人有所儆戒,消其残忍之心,而保全其母子之恩谊,似属有益。著九卿悉心详议具奏。

皇帝的意见已经表明,九卿只能遵行,详议结果是:[5]

……寻议:“嗣后,如继母将前母之子殴杀、故杀,致令其夫绝嗣者,仍照律拟绞外,如有父故之后,继母将前母之子任意凌虐殴杀、故杀者,不必坐以收赎之虚罪,即将所生偏爱之子议令抵偿,拟监候;如凌逼前母之子致自尽者,将继母之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有生子者,勒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其夫之产业。”从之。

乾隆四年,继母杀子之例又有修改。这年二月辛丑日:[6]

刑部议准浙江按察使郑禅宝疏请:继母【将前母之子故意凌虐有心杀死者,仍将继母所生偏爱之子拟绞监候外,如系殴打伤重以致身死,审明委无欲杀之心者,将继母偏爱之子杖流。至于肆行凌虐,致前母之子情急自尽者,实与殴杀有间,将继母偏爱之子杖徒。】……从之。

这个判例仍遵从雍正帝以继母之子抵命的思路,只是区分出了无心杀害殴打致死和逼迫自尽的情况,继母所生之子承担的抵偿责任也相应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和杖(一百)徒(三年)。但到次年颁布、经乾隆帝钦定的新版《大清律例》,却突然没了这个法例。[7]其中原因不详。

废除掉其父创制的抵命之例,不意味着乾隆帝不重视继母杀子案件。到乾隆十一、十三年,又发生继母杀死前妻之子的案件,乾隆帝在十四年秋审时,又像其父20年前一样,大发了一通义愤之论,经九卿会议,定为:[8]

“如伊子本无违反教令而继母非理殴杀、故杀者,除其夫现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拟外,若现在并无子嗣,即照律拟绞监候,于秋审时将情罪可恶者入情实册内,请旨定夺。”从之。

此例到乾隆五十三年又有修改,到嘉庆六年正式确立。从此,继母杀前母之子造成绝嗣的,处绞监候,秋审未入情实处绞的,也要永远监禁,不得收赎。[9]



[1]
        
《宋史》卷二○○《刑法志二》。具体时间见《宋史》卷四《太宗本纪》:开宝二年五月,“丙寅,诏继母杀子及妇者同杀人论。”

[2]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殴祖父母父母”条:“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

[3]
        
《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其妇人……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条例:“妇人有犯奸、盗、不孝……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4]
        
见《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五。另,《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七、《世宗宪皇帝圣训》卷七、《清实录·宪宗实录》亦载此事,以《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最详。

[5]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七,雍正七年“改定继母殴死前子及凌逼自尽之例”。

[6]
        
《高宗实录》卷八十七。又见《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八、二百四、《皇朝通典》卷八十一。惟《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八“至于肆行凌虐,致前母之子情急自尽者,实与殴杀有间,将继母偏爱之子杖”后脱“徒”字,据同书卷二百四及《高宗实录》、《皇朝通典》增补。

[7]
        
见《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64-465页。

[8]
       
《高宗实录》卷三四九,乾隆十四年九月甲戌。又见《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九。

[9]
        
参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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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01-21   
每看到这一条就觉得某四神经病,竟然拿无罪之人抵命。他说继妻杀害前妻之子是毁伊夫家之宗嗣,为夫家之仇雠,那你国家拿继妻无罪之子抵前子之命,岂非再一次绝人之宗嗣,岂非国家为民人之仇雠?真不知道他怎么学的儒家礼法,中国几千年礼教怎么教出他这么个皇帝。满脑子以牙还牙、以暴制暴!!你再制定《汉莫拉比法典》么?思想真叫一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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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8-01-21   
楼主是做法制史方面的么?欢迎来坛子里玩。我对法制史方面很感兴趣,尤其是传统伦理和法理的关系方面,还有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度规定和运作过程差距是如此之大,个人认为是中国史最难讨论的地方)。不过我只看过《唐律疏议》和《明公书判清明集》(真是本有意思的东西),《大诰》和《大清律例》翻过一点。希望能有机会继续在坛子上看到楼主的高见。先拜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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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shuo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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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8-01-21   

头头可是雍正爷的人啊,这么义愤不好~嘿嘿,其实乾隆朝还有比这个残忍好几倍的抵命法律,我是从皇朝文献通考里找到的,只是我手头没有实录和起居注来核对,所以跑到这里,想挣分换书啊!今天图书馆刚放假,被放鸽子了,木办法,斑竹赶紧发善心放点赏吧~

头头看过《唐律疏议》不简单,中国后世法典基本都是唐律奠定的,基本看过唐律就知道一大半了。《名公判》俺个人感觉不好,因为是南宋朝的道学家弄的,很多时候其实都没有按法律办事。记得其中有一个告公公强奸未遂的,法官就没有受理。里面很多判决,我感觉如果放到后世,法官是要犯故意“出入人罪”(就是任意增减刑罚)的。比较好玩的,还是推荐《刑案汇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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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8-01-21   

我不是某桐,怎么会被某皇帝冲昏头脑?不对就是不对么,还不许我们做小民百姓的义愤一下?!

《名公判》是判案集啦,感觉比看法典有意思的多,直到具体执行情况是怎么样的,和当时的社会风俗、伦理道德、关注热点不至背离太多。《徐公谳泪》怎么样?最近在找汪辉祖的书,偶们老师做这个,看看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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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桐女史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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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8-01-21   

喂喂喂,楼上的,欺负我这两天不在是吧,背后说我坏话!

汗,就这个事,亲爱的方苞老爷子给雍正写圣德神功碑,还着重提了一下,当作是可以宣扬的政绩,像方苞这样的大儒都不以为非的说。

那个时候的法律都很BT,如果是亲叔叔要杀侄子,侄子出于自卫,杀了叔叔,也会被判死罪,因为尊卑关系在那里了。而要是丈夫把妻子杀了,找个理由,说什么我让他给我倒杯茶,她不给我倒,反而骂我,拿杯子砸我,我就失手把她打死了,或者说是妻子骂婆婆,丈夫出于义愤杀死妻子,也会从轻发落,而且还说说被杀的妻子的不是,骂一句此女是恶妇,真是气人!

还有一条很受不了的就是,奸夫杀死亲夫,奸妇不知情,也会被处死,我记得好像是凌迟吧,太残忍了~~

其实说到底,这样的一个残酷的法律,反应的是当时的尊卑关系~~~妇女和庶子卑贱的地位决定的呗~~~

要是能够讨论一下这样的法律的出台,还有何以为当时大多数人所认可,这样一个社会背景,可能会更说明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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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8-01-21   

尊卑关系的基础不在法律而在比法律传统的多得多得多的道德伦理啊,桐可以看下《士大夫政治衍生史稿》不是我花痴阎老师帅大叔,实在是这真的是我见过的最好的系统阐述中国古典政治文化的著作了。小声说一句:个人以为比冯友兰钱穆的好。中国本身就是伦理社会不是法制社会,这是你们家某四得以统治下去的基础,你不能一面花痴某四,给他找正常即位的理由,一面否定他大厦的根基吧当时人认为的美德就是那样,比如寡妇守寡,她们本人和他们的家族都认为是美德了,你逼她再嫁,这不是剥夺她实现美德的权利么?所以我说十三不让富察mm进门是不厚道的而非开明的!不要用你的价值观去看待另一个价值体系的问题嘛。对任何历史问题都要做双重的评价,一个是站在当时的角度上,一个是站在普世的角度上(当然,你的前提是民族自由科学进步是普世的价值,是高尚的,不过说不定三百年以后的人们又不这样认为了)

桐你是看冯尔康的清代社会史著作了吧,说句实在话,冯先生虽然是南开社会史鼻祖,但他最伟大的事业都献给小四了,看他的社会史论文集,真是......不怎么样......活的东西都让他给写死了,他写得清代家庭结构,跟杜正胜的汉唐家庭研究真是差太远了(杜是阿扁教育部长,我没为台独势力张目的意思啊!!)对社会基础的认识,也停留在带引号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范畴,总是一个被压迫,一个要反抗,社会、文化哪有这么二元,这么简单。怎么不讨论源流、走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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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8-01-21   

(好像这里很复杂?)俺外来户,可是什么都不知道啊,天地良心~~~~~

奸夫杀死亲夫,奸妇不知情,大概是绞监候。关于捉奸的法律最复杂。本夫于奸所、登时杀死奸夫奸妇无罪,追到院子里杀就得打板子了,追到街上杀得判徒刑。还有第二天想起来再杀的、自己想不开上吊了的……捉奸的资格也很热闹,本夫的爹妈可以捉奸杀奸,兄弟叔伯慢慢也可以,但杀奸要负一定责任,亲缘越远,判的越重(不光中国这样,古罗马也允许丈夫、公婆杀奸,好在他们没五服的说法,没咱们这么复杂),至于儿子杀老子,老子杀儿子,老子被儿子气死(自杀)……清代都搞得像滚雪球,越来越复杂,俺就是想刨根问底钻这个的。

《徐公谳泪》木看过,要找来补课。感觉看着玩的话刑案汇览足够了。北京古籍的,到处打对折在卖,80块钱,厚厚四大本,每天晚上睡觉前翻翻,能看两三年了。只是标点断句不敢恭维,“张三自杀李四……”,意思是张三只顾着杀李四去了,结果断成“张三自杀,李四……”,倒也增加了读书的乐趣,呵呵

头头崇拜阎大叔啊,难得的大好人,起码10年前是。可帅……怎么看都像个抽大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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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8-01-21   

哦,我刚才查了一下大清律,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监侯),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侯)。

我昨天看雍正朝起居注册,三年九月的,看到一个类似的例子,今天给记错了,刚才重新翻了一下,有个奸妇因为亲夫被奸夫杀了而拟绞,而皇帝认为她不愿意亲夫死,所以得知他被奸夫杀了,大声喊叫,并且指拿奸夫,所以从轻发落~~~有点将功折罪的意思吧。

另,自杀还要判人死罪,真够BT的那个法律。(不过天涯上,反小三的势头正强劲呢,说不定他们对这个法律会表示一定程度上的赞同~~)

噢噢,对了,说到这个,想起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案例,也是起居注上的,就是一个男的,他把自己的族弟招到家中,然后纵然他老婆和族弟通奸,后来呢,他把自己的老婆要卖给别人,他这个族弟就不干了,和他吵嚷起来,可能就是说为啥卖给别人不卖给我吧,结果这个男的恼了,先是拿刀背打族弟,然后呢,又把他的肾割了,致死族弟当场死亡。结果雍正说啥,说他先用刀背打族弟,肯定不是想杀他,后来割他的肾,必定是恨其奸淫(某四,你咋知道的?!),所以要从宽发落~~~我那个汗啊~~~我严重怀疑这个男的没有性能力,所以才那么BT,做出这么凶残的事情来,而且割肾而死,在现在来说,最后量刑的时候,肯定要说一句,什么情节特别眼中,影响特别恶劣,而加大量刑~~怎么古时候的那个观点和现代人就那么不同呢,真的让我无法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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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主说的这个雍正三年的案子,当时著为例了,一直保留到清末,就是奸夫杀害捉奸本夫时,如果奸妇曾声叫拦阻,可以酌情减刑。

至于引起别人自杀要判刑,这也是一大法律特色,因为这类案例统一归入“威逼人致死”类,很多案件起因往往只是调笑或者玩笑,但当事人想不开上吊,另一方麻烦就大了。这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多老百姓发生纠纷想不开,就到仇人家门去上吊,让对方“遭人命”,这是很有法律杀伤力的行为。我觉得古代因民间纠纷自杀,恐怕一半左右是这种心态。还流行逼迫自己家属子女到仇人家门口上吊,甚至自己杀了吊人家门上去。明代为此制定的法例特别多,“父母故杀子女图赖人”~~~~~

至于那位杀族弟的仁兄,我没看到原文,但猜测桐主肯定看漏了个字。“后来割他的肾”,“肾”后面肯定还有一个字,而且是关键字。普通人没学过解剖,哪那么容易把人肾给剜出来。这仁兄即使想把老婆转交族弟,也是不行的,法律禁止续娶服内亲属的老婆,何况这个还有“卖休”情节。

纵容老婆和别人通奸引发的案例很多。记得有个比较有趣的,某男甲和某男乙持续多年“鸡奸情热”,后甲试图做夫人的思想工作,让她和乙一起HIGH一把,自己观摩,结果夫人太正统,想不开,上吊了。还有一个,乙从少男时就被甲鸡奸(自愿的),后乙娶妻成家,甲还想和乙的新媳妇XX,乙不情愿(可以睡自己,不可以睡自己老婆,是作为男人的自尊,还是作为GAY的吃醋?),打斗起来,最后大概是甲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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