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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富很富哟
乾隆十九年闰四月十五日云居寺又称西峪寺,位于今北京西南郊的房山区,隋唐时代由幽州智泉寺静琬法师创建,历代屡有修葺,成为规模宏伟、僧侣众多的巨刹,以藏有万千珍贵的石刻佛经板而闻名遐迩。上引碑文无异于舍地契的翻版,由施主亲自撰写并书。立舍契人福增格,又译福增额,大学士伊桑阿之孙,尚郡主,诏封和硕额驸 .伊桑阿系康熙朝名臣,死谥文端,入祀贤良祠,《清史列传》卷九有传。其家祖坟位于云居寺东南,今北京房山区岳各庄镇皇后台村 [4]。福增格祖孙三代、六十余年间对云居寺始终护持焚修,他将典到汉军旗人伊凌阿地二十顷零五十亩、瓦房十五间、土房二十五间及相关附产舍予该寺,正是这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当初典买这些土地,福增额共用五千两银子。如此巨额的施舍,至少在笔者所见旗人舍地碑中,是为数最多的一例。福增格所施土地为自典地。与自置地相比,施舍典地难度较大。原因在于:典地是一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不充分的买卖形式,在土地出典期间,现典主拥有使用权、处分权或转典他人权,原业主则保留出典限满后的回赎权(如上引碑文中所云:“约定三十年后银到取赎”)。在此种场合,现典主无法实现真正法律意义的产权转移,只有原业主声明放弃回赎权,才另当别论。在这起施舍中,看到的正是这种情景:福增格在征得石姓原业主同意,并由后者亲笔书写“永不取赎”契约后,终于将土地施舍与云居寺。问题是:如果原业主不愿放弃回赎权,是否还有权宜办法呢?不妨参考民间流行的做法。《诸公施舍永为药王庙碑记》:村民张自贵施舍典契地五亩,典价一百五十吊,日后价归香火。[5] “价归香火”的意思,就是一旦原业主按典契规定期限回赎土地,所付价银归寺庙收取。另外,还有明确规定将价银依旧置地的,《李永福捐助烧煤地亩记》写明:施主李永福将自典地两段,一段三亩典价五十吊,一段三亩典价十九两,舍于寺,倘原业主赎回,价照旧置地。又载:海玉堂交寺银二十两,当年置典契地五亩,如原业回赎,仍然置地。[6] 在这种场合,碑文无一例外,都要注明典地价,以便日后办理回赎并用所付价银重新置地。诸如此类的做法,应该也适用于旗人。云居寺的巨额地产,也是通过置买或受施集聚起来的,确切数字已无从查考。乾隆十九年旗人福增格一次施地二十顷五十亩;乾隆四十二年至四十七年间常福保等六人施地九顷五十五亩余。据此,受施地产已超过三十顷,是十足的大地产。乾隆八年四月刻《云居寺地产碑》,碑阳刻多罗宁郡王弘晈撰写碑文,阴刻地亩四至。记载云居寺土地四至的文字已涣漫不清,所幸有关该寺下院及土地亩数文字仍隐约可见:“京都阜城门外囗明寺香火旱地园地七十亩,涿州西北乡社村东南香火水稻地一顷二十二亩,涿州城东为坊村兴隆寺香火地五顷,新城县龙堂村通会寺香火地七顷,新城县栗各庄万寿庵香火地二十二顷,京都东城大佛寺(下缺)”。据此作不完全统计,云居寺下院地产至少有三十五顷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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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祭文说:夙年深垂慈爱
二祭文说:秀钟朱邸,夙推爱育之恩
555~~~从祭文上看,郡主死的也很突然呢,是“惊闻溘逝”
我觉得四对全人家所有人未免都过于好了吧,很有可能当时四自己的皇子是要对全人家孩子以行辈礼见的,要不乾隆也不会.....(小心说漏嘴)
真感动,联系到四送兆佳礼物,十三给小五看病,真的很感动,很感动,全人很应该为四的事业尽最大的努力,真的对他太好了,已经好到极度不正常了
今天看书,看到有人夸小富生性淡泊呢,灭咔咔,看来和他爹小伊不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