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学理科的,所以一定客观”,这是一个理科生应有的严密思维吗?这原本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英国著名癌症专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查理德.皮托曾在世界医学会议上当众道歉说:他于数年前所发表的一篇有关癌细胞在肝脏中的扩散轨迹的论文,由于自己的主观意向而忽略了客观的实验结果,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对此事,医学会理事罗伯特.帕恩斯说:科学,原非一个理性的领域,所谓客观,都是建立在科学家们无限广阔的主观想象上,从而利用我们所认定的也许根本不是事实的客观事实对这些想象进行论证,以便肯定或否定。
所谓客观,原本就是建立在主观意向之上的,任何科学成果的产生,都是在用已被证明的既定事实(所谓既定事实,也只是现阶段被认定,并在继续讨论中等待随时被推翻的客观存在),使自己的主观意向成立。MM作为一个高中学生,诸多科学论证方法中的1/10还没有学到,竟跨过诸多科学家的头顶,声称一定会客观,当真让那些泰山北斗们汗颜。
若非要理论主观与客观,那就用既定事实来证明一下我们各自的“假设”,列出“过程”:
MM所谓的雍正将八福晋赐死并挫骨扬灰的印象,我想和起初我们大多数人一样,都来自《清史编年·雍正朝》中记载:雍正四年二月初七日庚午条下曾有数语,“本月间,令允禩之妻自尽,焚尸扬灰”。我们所有人都没有仔细思考,就相信了,于是所有人就把他当成了一个已被证实的“既定事实”。而事实上,清史编年为后人编撰,以上相关内所采纳的乃是《永宪录》卷四中的记载:“令庶人允禩妻自尽,仍散骨以伏其辜。散骨谓扬灰也,一云以庶人殡殓,非邸抄之讹,则宗人府议罪如是耳。”
既然如此,就来论证一下《永宪录》中此说的客观事实性。
《永宪录》中原文是这样写的:
“冲安率诸王、贝勒、贝子、公、满汉文武大臣等合疏题参允禩不孝不忠、悖乱奸忌,与允禟、允禵等结为朋党、欺诈人心、勾通大监、希图大位……”
注意开头处,是众大臣奏议将八福金挫骨扬灰的记载,而并不是雍正的圣旨上谕。《永宪录》所载乃宗人府议罪时,诸王大臣等上奏皇帝对八福晋的处理意见,彼时曾将此公布于邸抄之上,故萧奭以为这是八福晋的最终结局,这本身就是一个漏洞。
以上是我们对于《永宪录》关于这件事情记载的质疑,虽然不一定这就是对的,但事实存在疑点并且完全不能作为最终论点依靠的证据。不知道MM有没有意见。
那么继续。
事实上雍正四年二月,雍正针对王公大臣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没有定见,还需要考虑,所以他才说“朕本意断不将允禩治罪,此奏知道了。允禩之妻,朕再详酌,另降谕旨。”(《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一)
而一直到雍正五年十二月初三日,允禩允禟等人已经亡故,他所面临的潜在的威胁已经彻底清除,他没有必要再去为难逝者的眷属,而徒招非议,使自己背上残刻之名。于是有了楼顶一篇上谕。文中指明:但阿其那、塞思黑之大逆不道虽著,而反叛之事迹未彰。其妻子免于正法。塞思黑之妻逐回娘家,严加禁固。阿其那,塞思黑之眷属交于内务府总管,给与住居养瞻。
注意一下这个很客观的时间问题:《清史编年》中,指出雍正将八福晋赐死的时间为 四年二月初七日庚午 ,而上面摘自《上谕内阁》的相关记载的时间为雍正五年十二月初三日,雍正五年十二月的时候还有“其妻子免于正法”之说,何来的四年二月就被挫骨扬灰了?且不论这道上谕之后,八福晋到底怎么样了,起码证明一点,《永宪录》和《清史编年》中所记载的八福晋的结局,实为大谬!!!
如此看来,主楼贴是现在所查到的有关八福晋的最后资料,无论它是不是就是八福晋的最后结局,都足以推翻《永宪录》而成为暂时的客观既定事实,从而成为我们所假设的“八福晋并没有被雍正赐死并挫骨扬灰”的证据,使这个论点暂时成立。同样,既然《永宪录》已经不能作为论据,那么,《清史编年》中的论据也既失效。作为至今“雍正将八福晋赐死并挫骨扬灰”的唯一事实证据都已失效,这一论点,只能由已被证实的既定事实,变回为一个未被证实的假设。MM所依靠的所谓客观事实,已经被推翻,最起码有重大疑点并且已经被证明,则你的论点将暂时不能成立。
以上为MM所要求的论证过程。
当然,你依然可以对顶楼主帖这个暂时成为既定事实的论点(论据)保持怀疑态度,不过若要推翻,请拿出客观有效并且可被公认的证据。如果只是说,雍正可以删改一切史料,从而认为以上证据没有说服性的话(虽然用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就能想到雍正不论再怎么删改作弊,也不可能傻到免去一个已经被挫骨扬灰的人的死罪),我想作为一个很客观的人,你自己都会觉得它无法成为支持一个论点的证据的。有时候,两只眼睛看见的都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凭空想象的,更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