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佛教事业
一、寺庙修缮与扶植
有关雍正年间,由官民联合出资修建佛教寺院的情形。据陈肇璧在「雍正年间全国各省修建寺宇统计表」[1][89] 中所显,计有183所寺院。陈肇璧并指出,在内地「由皇帝敕建之寺确定有湖州宝华禅寺、杭州开化寺、上天竺寺、普陀山法雨寺、天台国清寺等五寺」[2][90],在内蒙、青海一带则有善因寺、广惠寺等。此外,雍正也亲为许多寺庙撰写碑文,如北京西黄寺、隆福寺、拈花寺、普陀山普济寺、普陀山法雨寺、报恩寺、崇恩寺、广通禅寺、十方普觉寺、天竺寺,以及今四川康定之惠远庙、青海佑宁寺、广惠寺等等。[3][91] 而在上述陈肇璧所统计,雍正年间所修缮的百余所寺院,大多是由地方官吏向雍正奏陈,请求敕谕而修葺。但笔者以为,虽然并非全由雍正钦定下令所修建,但其属下臣公也应是秉其旨意而行,也能彰显雍正对佛教寺院的护持情形。
此外,从雍正所亲撰的碑文当中,不难发现雍正在晚年所修缮,或护持、济助的佛教丛林古剎,却大多是顺治所礼遇的玉琳琇一派住锡之处,或康熙曾巡幸、修缮、赐匾的寺院。尤其雍正还有意扶持玉琳琇一派曾驻锡的湖州之报恩寺,磬山之崇恩寺、海会寺等各寺。
雍正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雍正谕知和硕庄亲王、内大臣海望,据《宫中档雍正朝奏折》有一段记载:
实怡居住之报恩寺,实彻居住之磬山,此二处常住,现有无香火养瞻?或足用否?着李英即传知隆升、海保,查明奏闻料理。实怡、实彻入院时,着隆升、海保会同地方官,送伊等入院等因,钦此。[4][92]
同年四月初四日奉上谕:
据留保奏称湖州之报恩寺,磬山之崇恩、海会等寺工程,将次告竣,三处香火田,具稍不足,工完之日,请用余银增置田亩,俾得接容僧众等与语。报恩寺应增之田,交隆升自称,查得崇恩寺内现有香火田地一百八十亩,丰岁收租,不过百金,遇歉便难足数,今在寺僧众四十余人,养瞻已稍不敷,将来开堂接众,寺僧必自增盛。奴才酌量此处应再增二百亩。其海会寺内现有香火田地七十亩,寺僧三十人,养瞻亦少,奴才酌量此处应再增田八十亩,中等田价,约共需银一千五六百两,……。(以下雍正朱批)好!还觉少些,汝可酌量办理,若可小敷用,则不必加增。[5][93]
由以上雍正所兴建修缮的佛寺,大多是他所表彰的磬山系玉琳琇一派住锡之处来看,可见雍正对磬山系一派的景仰。同时,也有人以雍正十三年朝廷修复善权寺一事,说明雍正对寺僧的眷顾。
此一陈年历史旧案,据张文良在《雍正与禅宗》一书中,有详细的描述。由于此书未注明资料出处,故引其文以陈述此事缘由,另作参考:
江苏善权寺,创建于南齐,原为临济宗禅院。宋代淮东安抚使陈宗道,曾捐田二百余亩于寺院,当时僧众感其护法之德,于寺内建祠宇,陈世子孙也世居寺外。康熙元年(1662年)曹洞宗禅师百愚净斯来此从重修寺院,并将本宗之僧遗骨,藏入原临济僧之灵塔中,引起临济宗僧人的强烈不满。康熙十二年(1673年),玉琳通琇在地方势力支持下,进住善权寺,后由其弟子白松行奉任住持,曹洞宗僧人被逐出此寺。康熙十三年(1674年)九月,寺僧欲将陈氏祠堂移到寺外,与陈氏家族发生矛盾,陈氏家族始则阻挠不移,继则聚众火烧善权寺,禅林祖塔,化为灰烬,几十名僧人,包括住持行奉死于大火。当时恰值「三藩」之乱,王法凌迟,盗贼蜂起,故这些不法之徒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造此无间业。待清王朝荡平江南,恢复了在这里的统治,陈氏家族受到镇压。
但从雍正十三年苏州巡抚高其倬的奏折看,这件历史旧案遗留下许多问题,寺院的利益长期受到侵害。由于陈氏家族势力强大,虽然杀人放火的首恶陈榜被正法,但寺内的陈氏祠堂仍得以保留,而寺院斋田和山门外路基,悉被陈氏掠去,而且寺内的常着僧,虽然自称受法临济,实则不过是受陈氏家族供养和雇佣的劣僧。高其倬在查明善权寺的实情后,提出如下意见:将陈氏掠去的斋田道路悉数清还寺庙;拆毁寺内陈氏祠堂,但念及其祖上功德,准其于寺外另建;将陈榜等首恶的嫡传后代子孙发遣边地,以示惩戒;恭请皇上另选高僧住持,以阐宗风;增修庙宇,重建祖师道场。
雍正首先对高其倬对此历史旧案的重视表示赞赏,称「高其倬原任督抚,为此一案查奏可嘉。」但雍正又认为,高其倬对陈氏家族的惩处还应更严厉些。在高的奏折上有「陈宗道先经舍田,有功德于寺。督令陈姓族中之良差,自行移建寺堂于山门之外」的话,雍正将之划去,表示大不以为然。又于高其倬评价寺僧的文字「但揆情节,不过听陈姓驱使服役,为之看守香火祠宇」旁批道:「似此无耻之徒,可辱逐之。」表现雍正对佛门败类的极端憎恶。[6][94]
虽然此书并未说明重办善权寺一案,是雍正的意思,还是高其倬自己的主意;以及雍正日后是否仍敕命磬山系的僧人来住持善权寺?但从上述冗长的引文中不难发现,此事发生在雍正晚年,正是雍正力行佛教事业之时,属下臣工对佛门旧案的重视,及其处置意见亦皆留有余地,处置并不算太严厉且未闻有生命迫害之举,尚不至草菅人命。此外,高其倬还主动奏陈雍正「另选高僧住持,以阐宗风;增修庙宇,重建祖师道场。」笔者以为,无论高其倬此举是因为雍正崇佛,而故意投其所好?还是真有此心。相信这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是受到雍正对佛教的重视所影响。
至于,雍正一再修缮康熙曾巡幸过之古剎佛寺,是否有无特别的意义或纯属巧合,因为康熙在六次南巡中去过的寺院实在太多了。但笔者以为,不论雍正是否有意修缮康熙巡幸之处,这与雍正颁发《圣谕广训》和编辑《庭训格言》的用意是一样的。
雍正为阐述康熙的「圣谕十六条」,而辑成《圣谕广训》一事,已俱如前文所述。而雍正于八年(1730年)间,和允祉等追记康熙对他们众兄弟的教诲,得二百四十六条,编辑成《庭训格言》,用意是为了追念父祖之圣德,并教导兄弟子孙如何处世。此外,为了继承康熙遗志,效法古人,雍正常「以圣祖之心为心,以圣祖之政为政」[7][95] 自勉,因此雍正自云「朕即位以来,事事效法皇考,……皇考六十年来所行之事,朕力能效法者,无不遵奉施行」[8][96];而且,还列出许多自认「不及皇考」之处,雍正追比圣贤之心,昭然若示。所以,凡康熙所驻跸巡幸、赐匾、题字之寺院,雍正均予修缮以保其原貌;而「圣祖所遗之事」,为尽人子之孝道,应当负起完成康熙未竟事业的责任。如雍正初年,平定青海罗卜藏丹津之役,雍正在年羹尧的奏折上写道:
……前西海势涌,正当危急之时,朕原存一念,即便事不能善结,朕不肯认此大过,何也?当不起!原是圣祖所遗之事,今如此出于望外,好就将此奇勋自己认起来,实实面愧心惭之至。……尔等此一番效力,是成全朕君父未了之事之功,具理而言,皆朕之功臣。[9][97
这里,雍正提到这是康熙的未竟事业,又恐其必须担当无法完成「圣祖所遗之事」的「大过」,这表示了雍正对前朝康熙事业的高度重视。
二、传皇戒、斋僧
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月十九,雍正特谕和硕庄亲王等,说明将于明春「放皇戒」。尔后,负责经办此事之魏廷珍亦于三个月后上奏雍正:
上谕命臣送大宝华山住持僧福聚来京,于明春正月间起程,贰参月到来,并传布在彼愿受戒各僧,亦着于明春贰参月间来京等谕,钦此。[10][98]
待雍正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僧众抵达京城、十五日,庄亲王带领福聚引见。雍正谕:「将愍忠寺改为法源寺。」[11][99] 并于二月二十日,命开皇坛传戒;二月十四日,谕庄亲王带领福聚于圆明园引见,赐紫衣四顶,并御制诸经典。雍正上谕:「将宝华山执事僧一百二十众及新受皇戒僧一千八百十九人,每班十人次第引见。」[12][100] 雍正「事必躬亲」的态度,就连处理佛教事务也不例外,可见雍正对此次朝廷传戒的重视;而原本欲收一千五百名僧人,却激增为一千八百多人,着实多出三百余人,可见受戒僧之踊跃。
待四月五日,长达约四十五天的戒期圆满时,雍正特谕庄亲王等,劝勉新受戒僧众「人人上达,各各了悟」,勿成「佛门罪人」:
尔等谕新受皇戒僧人等,夫持律讲经,因为佛制要务,若不明此本性,纵然持律,俱属空虚,必须明了本性,持律是为真持律,讲经是为真讲经,方为克尽持律讲经之道。如宗门更属紧要,彼又不持戒、又不讲经,若不了悟,实为佛门罪人,较之持律讲经之人,更属不可。尔等新受戒众,荷蒙朕恩,得受皇戒,朕期尔等人人上达、各各了悟,方为不负朕恩也。再着询问伊等,如有向上者,情愿入内闭关操持以洞澈为期,朕以本分钳锤,令其透彻;如纵有一知半解,示莫出宫门。如在内居住,而又不能了明此事者,实为深负朕恩之辈,必将原戒追回,仍从重惩治。尔等将情愿入内者,以识字不识字分为两起,在前带领引见,其余随后次第引见,其福聚并执事等十人从优赏赐之处,义奏,钦此。[13][101]
同年五月初二,担任此次传皇戒的执事僧福聚和尚,恳请庄亲王、和亲王转奏,将其祖廷宝华山三代祖师所著律宗五部编入《清藏》,福聚的奏言如下:
臣僧念本山第一代臣僧寂光着有《梵网直解》四卷,二代臣僧读体着有《毗尼止持》十六卷、《毗尼作持》十五卷、《三坛正范》四卷,三代臣僧德基着有《毗尼关要》十六卷,诚乃戒律之楷模,可为苾刍之纲领。今蒙圣恩重修《大藏》,敬将三代著述,上恳天慈,收录末学,编入《大藏》,续如来之慧命,作后学之津梁,臣僧福聚,躬阐殊恩,不胜感格之至。[14][102]
尔后,因《三坛正范》与作持部内重复,故删去,其余在乾隆三年时,均奉旨编入官版藏经──《清藏》中。
此外,继雍正在十一年(1733年),四月十九日朝廷传「皇戒」之后,同月二十四日,雍正特谕「于各省会斋僧道十万众」。此次朝廷斋僧因缘如下:
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内阁奉上谕:「自上冬十月以及三春,京师雨雪稀少,朕心甚为忧虑,减膳斋居,晨夕与在廷诸臣修省政事,且于各处立坛,虔诚祈祷,总未见应……。[15][103]
以及:
至本月二十四日,偶念及古人有饭僧祈祷之举,爰命五城斋僧道万众,又曾默许若蒙天赐甘霖,当于各省会斋僧道十万众,以广仙佛慈悲,即于二十六日澍雨滂沛,四野均沾,朕心庆慰,足见斋饭僧道,赈济贫寒之不可思议如此。[16][104]
如上所述,雍正在与朝臣修省政事的努力下,并于各处立坛祈祷之余,仍不见天赐甘霖。忽念起古人有斋僧以求功德之事,遂于「五城斋僧道万众」,又在内心默许,如祈雨得成,「当于各省会斋僧道十万众」。如此说来,在十省大规模的斋僧之前,雍正已曾斋饭僧道过一次。后来,果真于两日后「澍雨滂沛」,为「酬还得雨之愿」,雍正特谕各省:
着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陜西、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广十省督抚,各于省城寺观中斋僧道壹万众,为朕酬还得雨之愿,以佑直省雨旸时若之举。该督抚等务须仰体朕怀,遴委诚信贤员亲自督率,敬谨实心奉行,不必拘定期限,倘或视为具文,潦草塞责,被下吏胥役侵欺,有名无实,经朕访闻,必加严谴。[17][105]
据记载:各省在接旨后随即展开筹备斋僧事宜。[18][106] 此次除「斋饭僧道」外,还各发给大馒头一个,以及斋衬大制钱「五十三文」或「一百文」,各省不一。
此次斋僧所费不赀,全在朝廷司库公银内动用,并将受斋花名造册送部呈核。这次各省的「斋饭僧道」,除了山西、河南、陜西、江西,以及江苏江宁等,有详细的天数、人数纪录外,其余各省均不详,也无这方面的详细史料。因此,对于雍正这一次十省大规模斋僧活动,无法得知其盛况情形,故后世少有人知此事,在一般的雍正传记数据中,也均不见载。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雍正在特谕各省斋饭僧道之后,又唯恐属下官职不能实心遵行,或是「不以此举为然」,而欲谏言者。为此,雍正先下一道上谕,容许他们如有意见各具奏文,以免私下议论:
嗣候若遇祈祷雨旸之时,除虔诚祀祭神祇外,督抚等应酌量兼修斋饭僧道之义,训饬属员遵奉行之。其督抚两司,府道州县中或有宿学硕儒,不以此举为然,而议为妄诞之政者,着预进谏章,以匡朕之不逮,倘不能明以应朕之诏旨,而又面是心非,阳奉阴违,可自思之,为何如人也。将此谕亦与内阁、九卿、堂司、詹事、科道、翰林等大臣官员观之,如有意见着各具折奏闻,以免退有后言,特谕,钦此。[19][107]
由此看来,雍正为政处世颇有先见之明,思虑颇为周详。对属下的异议也处之泰然,并容许有意见者各自具折上奏,也体现雍正并不全然「独裁」的一面。
三、文教事业──《清藏》与《西藏大藏经》
雍正于十二年敕令开刻《大藏经》,是中国佛教官方刻藏的最后一次,也是清代始无前例的事。[20][108] 在此之前,官方敕修或民间私科的藏经已有不少版本,离清朝较近的明朝,就有四种明藏──《南藏》、《北藏》、《武林藏》以及径山等处刻过的称《径山藏》或《嘉兴藏》。
清代的官版藏经──《清藏》[21][109],虽被后人称为《龙藏》或《乾隆大藏经》,实乃由雍正所发起,于十二年(1734年)开馆刊刻藏经,而完竣于乾隆三年(1738年),仅费时四年。此《清藏》虽是雍正所敕修,实为明朝《北藏》的重订本,只是入藏的经典有所增减罢了。
《清藏》全部分为正藏和续藏两类,皆以千字文编号。正藏共485函,内容编次和《明刻北藏》完全相同;续藏共239函,是「此土著述」一部门,内容也是依照《北藏》加以增减。对于此次朝廷重刻大藏,雍正在《御制重刊藏经序》中说明了敕修因缘:
明永乐间,刊板京师,是为梵本《北藏》,又有民间私刊书本板在浙江嘉兴府,谓之《南藏》。朕敕几之暇,游泳梵林,浓熏《般若》,因阅《华严》,知卷帙字句之间,已失其旧,爰命义学,详悉推究,讹舛益出,乃知《北藏》板本刻于明代者,未经精校,不足据依。夫以帝王之力,泐成官本,犹乃如此,则民间《南藏》可知矣。[22][110]
此外,雍正对于《清藏》校刊的用心与经典入不入藏的原因,也在《御制重刊藏经序》表明了:
爰集宗教兼通知沙门,在京师贤良寺,官给伊蒲,晓夜校阅,鸠工重刊,欲俾震旦所有三藏,不至简错字讹,疑人耳目,又历代明僧所著义疏,及机缘语录,各就其时所崇信者,陆续入藏,未经明眼辨别淄渑,今亦不无删汰,俾归严净。
[23][111]
以上所言,除了雍正对校刊藏经者的要求外,仅仅以「历代明僧所著义疏,及机缘语录,各就其时所崇信者,陆续入藏,未经明眼辨别淄渑,今亦不无删汰,俾归严净」的几句话,就成了经典入不入《清藏》的增减标准。
虽然《清藏》正续藏全部总计有724函,7240卷,收书1670种,就数量上看是为数不少,但在随意取舍的情况下,《清藏》删去了不少南北藏原有的重要经录,如《出三藏记集》是记载汉译佛典的现存最古目录,也是一部重要的目录典籍;此外,还有其它的目录类、音义类、语录以及史传类等等一共三十六种。[24][112]
而雍正钦订入藏的有──《华严会本悬谈》三十卷、《华严经疏钞会本》二百二十卷、《华严会本悬谈会元记》四十卷,以及《华严普贤行愿品别行疏钞会本》十卷等四种。这些即是所删《华严疏钞》重新整理过的本子。到了乾隆二年,以清人著述为主而入藏的有《楞严正脉》、《成唯识论音响补遗》、《梵网经直解》、《紫柏全集》、《憨山全集》等各家语录,以及宝华山奉旨入藏的《毗尼止持会集》二十卷、《毘尼作持续释》二十卷、《毗尼阅要》二十卷等等,新增雍正自选的各书共五十四种,还包含了雍正个人的著作──《御选语录》、《御录宗镜大纲》,以及《御制经海一滴》等,并重新编次。由于《清藏》漫无标准的编纂,使得其史料价值并不被后人重视,更引起后人质疑雍正重刻大藏经的动机。
据张德钧对《清藏》的考察,质疑雍正的重刻大藏「抱有极深隐的政治目的」,今节录一段如下:
清朝之刻大藏,据我考察,并不是从一般宗教的「广种福田」出发,而是抱有极深隐的政治目的,欲藉此以消除潜伏在佛教内的反满份子的反满思想。明亡以后,有很多不忘故国的知识分子穿上僧服,表示既不作降臣,也不当顺民。他们的讲经说法,实际就是宣传不投降主义。凡有良心的人,对他们都很尊敬,愿意出前刊刻他们的著作,收入于可以永远保存的《又续藏》。这不能不引起清朝统治者的注意和视为隐患,所以雍正要重刻大藏,正就是针对着此种情况而来。其所增所减,收入什么,不收入什么,都以是否合乎他们的利益为准则。(中略)[25][113]
对于《清藏》是否是以「政治目的」为出发点,相关数据仍待充实,故此暂存而不论。
此外,雍正年间除了汉文大藏经──《清藏》的重新刊刻外,在西藏方面的藏经刊刻与译经事业,也有很大的成就。各种藏文版本的《大藏经》相继问世,有:
1.《新奈塘藏》──原名《奈塘新版》。为雍正七年(1729年),第七辈达赖喇嘛敕命开版雕刻的《西藏大藏经》,由颇罗鼐主其事,费时一年完成。是以十四世纪在壮州奈塘寺刊刻的《奈塘古版》[26][114] 为底本,参考策巴目录及布顿之目录,加以增补。其经版现存于日喀则之奈塘寺,故又俗称《奈塘新版大藏经》。另外,日本四处大学皆有收藏此版之印本。
2.《德格藏》──原名《德格版》。是由喀木的德格土司赞巴榭林下令在笨都补丹寺开刻,是为《德格版西藏大藏经》。雍正七年(1729年)着手准备、八年开版,至乾隆九年(1744年)完成,估计费时十五余年。此《德格版》是采用《里塘藏》[27][115] 之《甘珠尔》部分,另加色罗舍尔刚所藏之《丹珠尔》部分之底本,依据布顿之经录,加以增捕而成。此一雕版尚存于德格寺。
3.《北京藏》的《丹珠尔》部──原名《北京版》。此藏的最早版本始于明永乐八年,称为《永乐版》,实际上是《奈塘古版》的复刻,但只有《甘珠尔》部分,至今经版已失。至清初,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重刻《北京版甘珠尔》,费时达十六年之久。到了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复命开刻《丹珠尔》,至雍正二年完成,费时三年,是为《北京版西藏大藏经》的《丹珠尔》部。[28][116]雍正对这一部《北京版西藏大藏经》的贡献,在于将章嘉活佛的作品及宗喀巴的遗着纳入,并完成康熙未竟事业,将《丹珠尔》部完成。
此外,雍正初年又敕命北京黄土寺土观呼图克图,将藏文《甘珠尔》译为蒙古文;乾隆六年至十四年(1741-1479年)间,又完成藏文《丹珠尔》的蒙文译本。至此《蒙古大藏经》也得以全部完成,清廷对于大藏经刊刻与翻译,可说是颇为拥护。
以上这些《西藏大藏经》与《蒙古大藏经》虽是在康雍年间以及乾隆初年相继问世,但并不全隶属雍正所敕修,有些甚至与雍正毫无关系。因此本文不予深究,只简单介绍此时期《西藏大藏经》的几个版本。
第四节 小结
综合上述所言,清廷的宗教策略虽然大体沿袭明朝,但与明朝相比,在宗教策略上,尤其是具体的执行过程,清朝也有若干变化。虽然在有清一代历史上,未曾发生佛教僧侣带头反抗朝廷的事件、清朝帝王也未曾有如「三武一宗」的毁佛事件。但统治者为了确保帝国主义的不容侵犯,往往会抑制对庶民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宗教,且将其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为对君主帝权来说,他们最担心的是与民众有亲密往来的宗教团体权力过大,以致形成一股对抗朝廷的民间势力。譬如清廷对白莲教等民间宗教,开始采取严厉镇压、灭绝的禁教政策,就是最好的实证。而雍正也以推广《圣谕广训》,对民众进行思想教化,以避免「左道惑众」、「树党结盟」。清廷不断取缔白莲教等地下宗教的秘密结社,也反映出当时民间信仰、异端邪术的盛行。但是,佛教却也难逃池鱼之殃,清廷在取缔民间秘密宗教及巫觋信仰的同时,对于正统宗教的法术或迷信也一同排斥,视为异端邪术,佛教逐渐受到清廷的限制。
自清朝在关外时期开始接触佛教到入关后的顺康时期也将近百年,此一时期,清廷的佛教政策从延续明律到逐渐修改与新增的过程中,反映佛教有不同明朝时期的发展与转变。而雍正对于顺康时期的佛教政策,几乎是全盘接收,举凡建寺护僧、亲撰碑文、赐封号……等等,若是顺治、康熙曾巡幸的寺院,雍正更加以注重那些寺院的维护,尤其是顺治所景仰的玉琳琇国师门下法嗣所驻锡的寺院,雍正还特颁上谕,督促官员注意寺院的修缮。此外,雍正在最后三年,则致力于佛教政策与事业方面,其公开度与盛大的情况,是清朝开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只可惜仅有短短的三年,但雍正对佛教事业的用心,值得称赞。
最后,笔者想补充说明的是,关于使用清朝法律类史料的问题。探究《清律》的增减情形,也可从隶属政书类的史料文献得知,如通制类的「清三通」、以及「清会典」。所谓「清三通」指乾隆朝由清三通馆纂修的《清朝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和民国初年完成的《清朝续文献通考》。「清三通」着重介绍了清朝经济、政治制度和政策,以及它们的演变情形,这也正是「清三通」的史料价值。虽然「清三通」在内容上多有重复,但也各有不同的着重之处。此中,以晚出的《清朝文献通考》的内容最为详细,史料价值最丰富,若能与《大清历朝实录》两书互为补充,作为精读的书籍,对于了解清史的基本数据,俾有助益。
至于《清会典》方面,由于清朝的法令会因社会情况的变化而修改、添增、删并,这就会要求《清会典》随着它的变化来改写、重写。因此清朝的会典,历经前后五次的纂修,共有五部《大清会典》:
1. 康熙《大清会典》,成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162卷,记事起于崇德元年(1636年),止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
2. 雍正《大清会典》,成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250卷,记事下迄雍正五年(1727年)。康熙和雍正的两部会典,皆把具体实行的事例附载于法典律文条下,至乾隆以降则有改变。
3. 乾隆《大清会典》,成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100卷,叙述基本止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此外,乾隆编会典,将法典与事例分开,在会典之外,另撰成乾隆《大清会典则例》,180卷。乾隆朝的《清会典》已收入《四库全书》。
4. 嘉庆《大清会典》,成于嘉庆十七年(1812年)80卷,记事迄于嘉庆十七年(1812年)。嘉庆编会典时,将乾隆的「则例」更名为「事例」,成920卷,又别立「图说」,有132卷。
5. 光绪《大清会典》,成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100卷。光绪遵从嘉庆之例,有「事例」《大清会典事例》1220卷,精装十二册、「图说」《大清会典图说》270卷,二册。《会典》、《事例》、《图说》三者互相补充,形成「会典」这类政书的完整题裁与内容。
《清会典》历经不断的修缮,内容自然有所增益、损减,但同时也彰显有清一代制度的变化。笔者之所以提出版本的问题,是因为清代的法律类文献实在很多种,就连会典也各有不同时期的记载,而每一个时代颁订的法令,反映出那个时代统治阶级的需要以及政策的改变情形,后期完成的《清律》或乾隆以后增修的《清会典》等史料,实不能代表清初顺康雍时期的律法与制度。但笔者在撰写本文中,却发现两种现象经常同时出现在中国佛教史的相关著作里:
1. 所引用的史料文献出书时代与书中内容的时代背景不符合,往往用晚出的史料作为前期事件的左证。以雍正年间编修的《钦定大清律》中对僧尼道士的法律来说,雍正不仅修改顺康年间所沿袭的明朝旧律,又钦订当朝的一些条例;但到乾隆时,乾隆则又顺应当时的清况对雍正时期的条例有所增益与损减。此中,最大的删改修订之处,就是革新度牒的管理制度。由于乾隆停止发放度牒的制度,民间自由出家为僧、为道,因此,举凡雍正年间有关「私度僧道」的条例则已删除。而佛学专书对于清朝停止发度牒之事,不仅错误之处一致,皆说为乾隆十九年开始,[29][117] 也有写成在雍正帝时,废止了度牒试经的制度。[30][118] 其实,此条例乃定于乾隆十八年,至乾隆三十九年才正式停止,不是十九年,更非在雍正年间。
2. 所引之清朝《会典》或《大清律》,甚至「清三通」等史料,未能注明书名的全称、编纂者、出书年代、版本、卷数、页码。而且各家所引用《清律》内容大同小异,所注明卷数或偶尔出现的页码也多有错误,文字更是时有脱落,较为离谱的是,对于《清律》中的夹注小字,也有人不知这是顺治年间增入,用以补充原律,结果不是将小字等同原律字体一般大小,就是将小字用括号表示,让人分不清括号内的字是笔者自行补充,还是原文如此。诸如此类的情形,除了导致以讹传讹的情形外,不仅令人觉得有互相抄袭之嫌。同时,未能详细说明所引资料的版本,为哪一个朝代所编修,因而也无法供后人作为参考数据。[31][119]
早期的研究学者,碍于清史文献的取得不易,可能在资料的引用方面未经确认,日子久了,难免以讹传讹;而后人对于许多大师级的佛学著作内容,在参考其数据时,也可能照单全收,而不追究数据出处。笔者以为,现今清史方面的史料极为庞大,许多清代皇家所藏档案,都已被陆续整理发行;再加上清史学者的不断研究,推翻过去别人的研究成果,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因此,引用文献数据,应视研究目标与范围,而使用那个时期的编撰的相关《清律》或《清会典》。如研究顺治或康熙朝的历史或法律,应参考康熙的会典和《实录》等相关当时的文献,研究有清一代,则要统观五部会典及《大清历朝实录》与《历朝起居注》。
若以笔者的研究主题与范围,在《清律》部分则应采用雍正三年颁布的三十卷《钦定大清律集解附例》;在探讨顺、康时期至雍正初年的相关资料可参用康熙和雍正的会典;但雍正晚年的佛教政策与事业,此二部会典在这方面则付之阙如,需利用雍正的《上谕内阁》、《朱批谕旨》、《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起居注》以及官方所编修的地方志等相关史料来互补。这也是笔者撰写此文时致力的方向。
[32][1] 《清世宗关于佛学之谕旨(一)》,《文献丛编》,第三辑,页1b。
[33][2] 《清世宗关于佛学之谕旨(一)》,《文献丛编》,第三辑,页1b。
[34][3] 参《御选语录.当今法会》卷十九,收录于《卍续藏》,第68册,页722a。
[35][4] 超善若水、超鼎玉铉、超盛如川等三人本非茆溪行森的法嗣,而是雍正在十一年(1733年)八月时,以玉琳琇、茆溪森法嗣不昌,而命超善、超鼎、超盛三人嗣茆溪后,并参予雍正的「宫中法会」,此三人可说以帝王外护为荣。但此三人在乾隆八年闰四月时,乾隆降谕斥责此三人「诈称诏旨,大妄语成……。每将皇考时承恩之处,夸耀于人,泄漏祭中言语,学为诗文,以结纳士大夫,显悖皇考当日圣训。……皇考在今日,亦必重治其罪。」因此,乾隆将此三人逐出茆溪森派下,永不许其入「超」字辈内。参陈垣《清初僧诤记》,载于《现代佛教学术丛刊明清佛教史篇》页266~267。
[36][5] 参与「当今法会」的八位王大臣为:雍正十六弟庄亲王允禄,号爱月居士;十七弟果亲王允礼,号自得居士;四子宝亲王弘历(后为乾隆帝),号长春居士;五子和亲王弘昼,号旭日居士;多罗郡王福彭,号如心居士;大学士鄂尔泰,号坦然居士;大学士张廷玉,号澄怀居士;左都御史张照,号得意居士。此八人皆为雍正的兄弟、儿子及宠臣。
[37][6] 参张羽新《清政府与喇嘛教》,1988,页190,原书引自〔美〕A.W.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
[38][7] 参《御选语录.当今法会》卷十九,收录于《卍续藏》,第68册,页722a~b。
[39][8] 参《御选语录.御制总序》,收录于《卍续藏》,第68册,页524b。
[40][9] 参冯尔康《雍正传》,1992,页574,原件朱批藏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41][10] 参《御选语录.御制总序》,收录于《卍续藏》,第68册,页524b。
[42][11] 《年羹尧奏折.谢赐珐琅鼻烟壶折》,收录于《文献丛编》第六辑,页13a。
[43][12] 雍正与鄂尔泰的奏折对话,引自:瞿兑之(或名瞿宣颖)撰《人物风俗制度丛谈》甲集──〈雍正朱批〉,香港:龙门书店出版,1968年影印本,页235。
[44][13] 有关清代的僧官制度,可参参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页257~277。另外《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十五,页18云:「……又委署六品官一员,专办新收喇嘛、壮丁事件;如遇缺出,即于户部笔帖式内拣选试委,暂换六品顶戴,仍食原奉,……。康熙二年题准(页码总数5783页)。」
[45][14] 雍正三年(1725年)由武英殿刊成之《钦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三十卷,图一卷,总类六卷。另有其它书名为《钦定大清律》,书内页码处则只标示《大清律》,为吏部尚书朱轲等奉敕撰。本文所引用版本为《大清律》照相影印本,故脚注中一律简称《大清律》。此书影印来源不详,唯有「随轩先生纪念图书」章印。
[46][15] 〔清〕薛允升所著述之《读例存疑》原书是在光绪三十一年(1904年)出版。今笔者使用的版本是由美国亚洲协会中文研究数据中心重新排版重刊,名为《读例存疑重刊本》,收录在由艾文博所主编的中文研究资料中心.研究资料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发行。《读例存疑重刊本》是一本专为解释《清律》的删改、增减情形,如果不看此书,对于《清律》中的「律」与「例」该如何区别?何者是沿袭《明律》?或是由清朝哪位皇帝钦定?或者是经过几次的删改、补增而成等等情形,是无法得知的。有时还会发生后人拟定的法律条例,却出现在前人时代里的情形。对于笔者只锁定研究雍正年间颁布的《钦定大清律例》,而不涉及乾隆修订的《大清律例》,无疑的,本书给予了笔者有相当大的助益。
[47][16] 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七〈户律.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页2(总数页871);另参清.薛允升著述《读例存疑重刊本》卷九,页244。此律行至光绪朝未曾变动,可另参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二,北京:中华书局,1991,页23(总册页码14730页)。
[48][17] 《大清律.户律》卷之四〈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页5~6。
[49][18] 《大清律.户律》卷之四〈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页6。
[50][19] 《大清律.户律》卷之四〈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条例〉,页7。
[51][20]《大清律.户律》卷之四〈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条例〉,页7~8。此律有关度牒制度,至乾隆时已删定,但《清会典》仍有此条例,徒为具文而已,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二,页21。
[52][21] 参《大清律.户律》卷之四〈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钦定例〉,页7。
[53][22] 乾隆五年以「除名当差律内,已有僧道并令还俗之文,故将此条例删除。」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二,页23。
[54][23] 《大清律.礼律》卷之十二〈僧道拜父母〉,页19。
[55][24] 《大清律.礼律》卷之十二〈僧道拜父母〉,页19。
[56][25] 「僧道拜父母」一例,经雍正年间删改,特于此律后附注说明。参《大清律.礼律》卷之十二〈僧道拜父母〉,页19~20。
[57][26] 《大清律.刑律》卷之二十〈殴授业师.条例.增例〉,页17。
[58][27] 参《读例存疑重刊本》卷三十五,页909。
[59][28] 《大清律.户律》卷之六〈户律.婚姻.僧道娶妻〉,页17。
[60][29] 《大清律.刑律》卷之二十五〈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页10。
[61][30] 《大清律.刑律》卷之二十五〈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条例〉,页10。
[62][31] 《大清律.刑律》卷之二十五〈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条例〉,页10。
[63][32] 参《读例存疑重刊本》卷五,页137。
[64][33] 《大清律‧户律》卷之五〈盗卖田宅.条例.原例〉,页8~9。
[65][34] 《大清律.礼律》卷之十一〈祭祀.亵渎神明〉,页6。
[66][35] 参《读例存疑重刊本》卷十八,页420。
[67][36] 《大清律.礼律》卷之十一〈祭祀.亵渎神明.条例.原例〉,页6。
[68][37] 《大清律.礼律》卷之十一〈祭祀.亵渎神明.条例.钦定例〉,页7。
[69][38] 《大清律.礼律》卷之十一〈祭祀.亵渎神明.条例〉,页10。
[70][39] 《年羹尧奏折.条陈西海善后事宜折》,收录于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出版之《文献丛编》第六辑,页17a~第七辑,页23a。
[71][40] 《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十六《佑宁寺碑文》,收录于《钦定四库全书.集部》,总册数350,页130a~b。
[72][41] 参阅上一节,有关「刑律」、「户律」的条例。
[73][42] 参《读例存疑重刊本》卷九,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页245。
[74][43]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19册,卷七五二,页25(总册数页码14731上栏)
[75][44] 《读例存疑重刊本》卷九,1964,页245。
[76][45] 《读例存疑重刊本》卷九,1964,页246。
[77][46] 雍正二年,清廷立了「丁随地起」之法,意即「摊丁入亩」,将丁赋合并于地赋。清廷完全废止人头税,只收地亩税,因此农民已无须以出家来逃税。
[78][47] 参褚柏思《佛林丛书°中国禅宗史话》,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1,页261~264。
[79][48] 据载:「雍正以佩服玉琳国师,因而求国师之嫡嗣。众举高旻寺天慧澈禅师以应,即见。雍正问:『你是国师嫡嗣,还识国师宗旨否?』澈答:『我有癞痢头在(澈是癞痢头)。』帝乃以剑拟之曰:『割 你癞痢头时又如何?』澈惊不能答。帝:『君无戏言,宫中有禅堂,限你七天,如答不出此语,必割 癞痢头。』澈乃进禅堂去参究,帝派人天天在禅堂门外报时,在这种警惕之下,澈不遑宁坐而急跑,到第七天,因跑急撞在柱上,遂豁然大悟!求见雍正。帝曰:『且喜你已识国师宗旨。』从这段公案,高旻寺禅堂内订立了半坐半跑制度。太虚大师认为『此种法制,亦确能调适身心,且有助于参究』(全书法藏六六八页)。」本资料引自褚柏思《佛林丛书°中国禅宗史话》,1981,页263~264。原书出处不详,仅在末后注明「全书法藏六六八页」。
[80][49] 瞿兑之撰《人物风俗制度丛谈》雍正与鄂尔泰的奏折对话,引自:瞿兑之(或名瞿宣颖)《人物风俗制度丛谈》甲集──〈雍正朱批〉,香港:龙门书店出版,1968年影印本,页235。
[81][50] 清世宗《上谕》,收录于《卍续藏》,第64册,页726c~727b。此《上谕》亦附于雍正所编撰之《御选语录》卷十二之《上谕附录》末,另参《卍续藏》,第64册,页574a~575a。
[82][51] 有关诸位禅师封号,参《清世宗关于佛学之谕旨(四)》,《文献丛编》,第三辑,页6b~7a。雍正并说明:「玉琳琇禅师已蒙世祖章皇帝受封外,其余未封者,俱加封号;其经前代已封者,俱增字加封。」
[83][52] 同上,页6b。
[84][53] 《雍正朝起居注册》第五册,雍正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张廷玉奉上谕。北京:中华书局,页4136a。
[85][54]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页98。
[86][55] 《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雍正二年九月一日,页106,维钧奏折。
[87][56] 有关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参阅本文第二章第二节〈顺康年间的佛教政策〉。
[88][57] 引自野上俊静等着、释圣严译《中国佛教史概说》,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页190。
[89][58] 参野上俊静等着、释圣严译《中国佛教史概说》,1993,页190;以及牧田谛亮原著.余万居所译之《中国佛教史》(下),(收录于蓝吉富所主编之《世界佛学名著译丛》第45册,1985)页109,因为后者的说法与前者几乎如出一辄,所以不多赘言引述。
[90][59] 可与本文第二章第二节〈顺康年间的佛教政策〉相互对照。
[91][60] 参冯尔康《雍正传》,1992,页596。
[92][61] 参野上俊静等着、释圣严译《中国佛教史概说》,1993,页190;以及牧田谛亮原著.余万居所译之《中国佛教史》(下),1985,页109,因为后者的说法与前者几乎如出一辄,所以不多赘言引述。
[93][62] 原文并无标点分段,文中标点为笔者自拟,恐有错误,故在此说明。参《圣谕广训》,收录于(清)纪钧等总纂之《钦定四库全书.子部一.儒家类》中。本文是引用王云五所主编之《四库全书珍本十二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页16a~18a。
[94][63] 明太祖的安抚政策更表现于特别优礼番僧方面,如敕谕护持朵甘思、乌思藏地区的佛教,加封八思巴帝师后人为「圆智妙觉弘教大国师」,所为借上师尊威,「统治僧民」。显然不外是「因其俗柔其民」的政策目的。参周齐〈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73,(1998.第3期)页43~58。
[95][64] 参《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碑文》卷十五,《善因寺碑文》,收录于《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350册,页121a:「稽古圣王之治天下,因其教不易其俗,使人易知易从,此朕缵承先志,护持黄教之意也」。
[96][65] 参《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碑文》卷十四,《黄寺碑文》,收录于《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350册,页113a。
[97][66] 《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碑文》卷十六,《敕赐佑宁寺碑文》,《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350册,页130b~131a。
[98][67] 《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碑文》卷十六,《惠远庙碑文》,《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350册,页129a~130a。
[99][68] 由于本文在于彰显雍正对西藏佛教的管理态度,因此有关罗卜藏丹津之乱,西宁众喇嘛参与叛乱之事,笔者以为内容没有引述的必要,所以只简单带过。可参阅《年羹尧奏折.条陈西海善后事宜折》,收录于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出版之《文献丛编》第六辑页17a到第七辑,页23a。
[100][69] 参雍正二年五月十一日,《年羹尧奏折续》,收录于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出版之《文献丛编》第七辑,页24a。
[101][70] 《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碑文》卷十六,《广惠寺碑文》,《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350册,页131a~b。
[102][71] 《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碑文》卷十六,《佑宁寺碑文》,《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350册,页130b~131a。
[103][72] 参本文附录一、〈清初三朝与西藏佛教的关系〉。
[104][73] 有关皇太极建实胜寺之始末情形,参本文附录一、〈清初三朝与西藏佛教的关系〉。
[105][74] 参《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五三,康熙五十二年正月戊申条:「谕理藩院,班禅胡土克图为人安静,熟谙经典,勤修贡职,初终不倦,甚属可嘉,着照对达赖之例,给予印册,封为班禅额尔德尼。」
[106][75] 陈又新《清朝前期经营西藏之研究》,1998,页75。
[107][76] 《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一),卷五二,雍正五年正月丁巳条,页793b。
[108][77] 有关驻藏大臣设置的原因与经过、组织与职掌,以及驻藏大臣的设置对清藏关系有何影响?可参阅杨正翠《雍正至乾隆初期(1723-1751)清藏关系之研究》(政治大学边政研究所硕士论文,1986年。)或相关论文,本文不予赘述。
[109][78] 参赵云田〈清朝治理蒙藏地区的几个问题〉,收录于《两岸古学藏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5,页607。
[110][79] 陈又新《清朝前期经营西藏之研究》,1998,页62。
[111][80] 野上俊静等着,释圣严译《中国佛教史概说》,1993,页188。
[112][81] 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收录于《东初老人全集》,台北:东初出版社,1984,页26~27。
[113][82] 崔正森〈雍正皇帝瞻礼五台山〉,载于《五台山研究》(1999.4),页25。
[114][83] 潘桂明、董群、麻天祥等着《中国佛教百科丛书.历史卷》,高雄:佛光出版社,1999.8月初版,页631。
[115][84] 《清世宗关于佛学之谕旨》,载于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辑《文献丛编》第三、四辑。
[116][85] 参冯尔康《雍正传》,1992,页610。
[117][86] 《雍正朝起居注》(五),雍正八年六月谕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页3700b~3701a。
[118][87] 参张羽新《清政府与喇嘛教》附录〈清代喇嘛教碑刻录.雍和宫碑文〉,页336~377。
[119][88] 参常少如主编《藏传佛教古寺雍和宫》,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页3。
[1][89] 參陳肇璧《雍正皇帝與清代佛教》1995,頁110~142以及文後附錄四〈清雍正年間漢地佛教官民修建寺院大事記〉,頁251~276。陳肇壁此項統計乃是蒐集以下各種工具書而成,有:《中國地方志叢書》(台北成文出版社出版)、《中國佛寺志》(台北明文書局出版)、《四大名山志》(台北佛教出版社出版)、《中國宗教名勝》(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明清佛教史研究序說》(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出版),以及台北學生書局出版的各省通志等綜合而成。此中,對於建寺年份、修繕因緣均有說明,可說是巨細靡遺。因此,筆者除了以此作為本章節的參考資料外,只擇要敘述與本文相關之處,對於雍正年間全部佛寺的修繕情形不再一一贅述,可參上述之資料出處。
[2][90] 參陳肇璧《雍正皇帝與清代佛教》,1995,頁206。
[3][91] 參《世宗憲皇帝御製文集》卷十三,〈碑文〉,收錄於《欽定四庫全書薈要》,第350冊《集部》,頁104~140。
[4][92]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雍正十二年七月初三,頁267,海保奏摺。
[5][93]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雍正十二年七月初三,頁267,海保奏摺。
[6][94] 張文良《雍正與禪宗》,台北:老古文化事業公司,1997,頁74~75。有關「善權常住諍」的紛爭,其實並非只是單純的寺產糾紛,實則參雜宗派的新舊勢力鬥爭,可參陳垣《清初僧諍記》,載於《現代佛教學術叢刊明清佛教史篇》頁261~267。
[7][95] 《聖御廣訓.序》,收錄於《欽定四庫全書.子部一.儒家類》中。本文引用王雲五所主編之《四庫全書珍本十二集》,台灣:商務印書館,1982,頁1b。
[8][96] 《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九,頁3上。
[9][97] 參《年羹堯奏摺.奏謝鹿尾摺》,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摺硃批,《文獻叢編》第五輯,頁7a~b。
[10][98]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二十一輯,雍正十一年七月初六,兵部尚書總督漕運魏廷珍奏摺,頁793。由於筆者沒有找到雍正的親筆硃諭,只好以臣下的回奏敘述雍正「放皇戒」一事。
[11][99] 參長谷部幽溪著《明清佛教史研究序說》,台北:新文豐出版,1979,頁247。法源寺在今北京宣武區法源寺後街,是北京城內現存歷史最久的名剎。據李敖《北京法源寺》所載:「法源寺始創於唐真觀十九年(公元645年),本名為「憫忠寺」,為唐太宗李淵於當時的幽州(就是現在的北京),為追念隨其東征高麗而死的所有將士而建的寺廟。寺裡面,蓋了一座大樓,叫憫忠閣,立了許多有名的和無名的紀念牌位。這是中國早期的忠烈祠。憫忠寺在歷經唐宋元明以來的改朝換代,再加新朝執政者的不斷加蓋與擴大北京城,使得憫忠寺也由原本在北京城外,也正式重圈到北京城裡來,這個古城的地理位置就固定在北京城內了。到了清雍正年間時,雍正頒諭,正式將憫忠寺改名為法源寺。(參李敖《北京法源寺》,台北:李敖出版社,2000,頁7~13。)
[12][100] 參《中國佛寺史志彙刊》之《寶華山志.卷之首.御製》,台北:明文出版社,1980,頁1。
[13][101] 參《中國佛寺史志彙刊》之《寶華山志.卷之首.御製》,1980,頁1~4。(總冊數頁7~8)。
[14][102] 《中國佛寺史志彙刊》之《寶華山志.卷之八.奏疏》,1980,頁11。(總冊數頁329~330)。
[15][103]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二十一輯,頁518~519,雍正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摺,並見摺內所舉十省督撫因齋僧所奏事中引上諭。
[17][105]《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二十一輯,頁518~519,雍正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摺,並見摺內所舉十省督撫因齋僧所奏事中引上諭。
[18][106] 有關各省執行齋僧工作事宜與各官府的回奏內容,參閱:《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二十一輯,頁780、789、792、816頁,本文不一一引述。
[19][107]《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二十一輯,頁518~519,雍正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摺,並見摺內所舉十省督撫因齋僧所奏事中引上諭。
[20][108] 清代繼《龍藏》之後,有《頻伽藏》與《百納藏》等民間私科藏經。
[21][109] 對於雍正敕修的官版藏經,本文一律稱《清藏》,而不稱《龍藏》。
[22][110]《中華大藏經》,首編,頁360。
[24][112] 如史傳類的的《釋迦譜》等、目錄類的《出三藏記集》等、音義類的《一切經音義》等、義疏類的《觀音經疏闡文鈔》等、著述類的《止觀輔行傳弘決》等、語錄類的《宗門統要續集》,一共三十六種。此中包含了許多相當重要的歷史著作,如《歷代三寶記》、《譯經圖記》、《武周刊定目錄》等文史參考書,以及《佛祖統紀》等佛教通史鉅著也一律淘汰;天台宗典籍也多數殘缺,如台宗三大部加了《法華玄義釋籤》,卻刪去《摩訶止觀輔行傳弘決》,而《國清百錄》為台宗歷史文獻匯編,亦從刪。(以上有關《清藏》資料來源,參藍吉富所編之《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台南:中華佛教百科文獻基金會,1994,頁5581~5583。
[25][113] 參藍吉富所編之《中華佛教百科全書》(由台南:中華佛教百科文獻基金會所出版,1994年元月初版)頁5583。原書摘錄自張德均〈關於清刻大藏經與歷代藏經─對「柏林寺和龍藏經板」一文的商榷〉(摘錄自《佛教聖典與釋氏外學著錄考》)。
[26][114] 《奈塘古版》或稱《舊奈塘版》,於西元十三世紀初,由世尊劍及其弟子緛與隱福從中國內地集資回藏,並由羅薩爾桑結蓬等諸師,向各地蒐集經律與秘典,加以校對,刊刻成一藏書,被稱為「奈塘古板」,其雕本及其印本,今已不存。資料來源:《佛光大辭典》,高雄:佛光出版社,1988,頁2589。
[27][115] 《里塘藏》或《里塘版》,乃釋迦也贊等人餘勤優地方雕成,後來於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為入境之清兵燒燬。
[28][116] 此《北京版》大部分乃由梵文原典翻譯,以及小部份由巴利聖典譯成,另有從漢譯等佛典之重譯。此經本於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燬於兵火,其印本,舉世之中僅餘二部,一部藏於法國巴黎國家圖書館,一部藏於日本京都大谷大學(摺本),我國從日本處請來三部影印本,今存中研院與中央圖書館。
[29][117] 如顧俊所發行,收錄各家著述的《中國佛教總論》,(台北:木鐸出版社,1988)頁126;牟鍾鑒、張踐著《中國宗教通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1月初版)頁888,以及邱高興著《一枝獨秀──清代禪宗隆興》(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7)頁17。
[30][118] 野上俊靜等著.釋聖嚴譯《中國佛教史概說》,1993,頁191。
[31][119] 諸如上述二類情況,可參以下書目,如:郭朋《明清佛教》,頁319~321;杜繼文、任繼愈編著《佛教史》,頁528~530;以及由顧俊所發行之《中國佛教總論》,頁126~127;牟鍾鑒、張踐著《中國宗教通史》,頁887~889;黃懺華《中國佛教史》,頁494~495;牧田諦亮原著.余萬居所譯之《中國佛教史》(下),頁109~110;野上俊靜等著.釋聖嚴譯《中國佛教史概說》,頁188~192;蔣維喬《中國佛教史》卷四,收錄於《中國學術類編.中國佛教史及佛教史籍》,頁1~3;邱高興《一枝獨秀──清代禪宗隆興》,頁17。(詳細出版項目參閱本文【徵引暨參考書目】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