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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录入]雍正制定“继母虐杀前母所生之子,以所生子抵法”的缘由
洗桐女史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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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1-02   
0

[录入]雍正制定“继母虐杀前母所生之子,以所生子抵法”的缘由

管理提醒: 本帖被 洗桐女史 执行合并操作(2011-01-02)
咩咔咔,四哥这个宇宙爆发的实在是莫名其妙,起因居然不是继母把前母所生之子虐死,而是义母虐待养子,养子误伤义母,义母威胁将其交官,义子惧怕,想要自尽,于是把自己老婆孩子一并杀了,准备一起同赴阴间,四哥看到此案后一下子就怒了,由此制定出了继母虐杀前母所生之子,以所生子抵法(继母有N个儿子,要以其最为疼爱的那个儿子抵命)这样一个囧囧有神的法律出来,而且还被顺利的执行了,汉臣们居然也没有人觉的这不妥。而受人敬仰的大儒方苞替四哥写圣德神功碑的时候,还将此作为一项德政写了进去,可见当时这个政策很得人心,应当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继母和继子之间的人伦惨变吧,囧了个囧。
前因后果如下:
又议河南新郑县民李大保杀死伊妻郭氏,并子对儿、六指儿一案。缘李大保自幼卖与李仲添为义子,仲添身故,其母李氏相待疏薄,大保衣食维艰气忿不平。适晚因天寒至李氏室中取酒欲饮,李氏夺壶詈骂大保,争夺时将李氏带仆于地,李氏声言送官,大保一时忿惧将妻与子俱抹死,应拟绞监候。李氏虽起衅端,但以母责子,律无治罪之条,应无庸议一疏。奉谕旨:此本内李大保因义母李氏平日相待甚薄,适因争夺酒壶将李氏带仆于地,李氏声言送官究治,李大保忿惧交加,輒欲自尽,于是先将一妻两子用刀抹死,其杀妻之罪虽无可逭,而其起衅之处,则尚有因。尝见继母之于前母之子其相待之刻,有在寻常情理之外者,夫子之于继母其奉养承顺服制礼节一切与本生之母无异,此伦常之道也。则为继母者,亦当视如所生,顾复抚养方为交尽其道。乃有一等妇人,悍恶性成,不明大义,常存分别之心,偏爱其所生之子,而薄待前母之子。若己未有子者,又或怀嫉姤之念,而憎恶前母之子,或显加之以凌虐,或阴中之以计谋,以致其子不得其死,甚且至于绝其夫之宗祀而不恤,是不但母子之恩已绝,并视其夫如仇雠矣。向以名分所,在故律无治罪之条,然事有出情理之外者,亦当酌量立法,以防人伦之变。朕意若继母于前母之子有凌逼谋害等情,至于身死者,将情由审讯确实,以其所生之子议令抵偿;若继母未生子者,则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夫家产业。如此庶使秉性凶悍不顾大义之妇人有所儆戒,消其残忍之心,而保全其母子之恩谊,似属有益。着九卿悉心详议具奏。
(关于如何定制的,看楼下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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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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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1-05-09   
这这这····这也有点太过了吧,小孩子多可怜啊·····不过这样虐待前母之子的继母确实会少很多吧,感觉像是一种威吓~~~算不算诛心的一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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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1-04-09   
⊙﹏⊙b汗,某四啊,真的很牛的说,不过估计也只有这样,才能治住那些恶毒的后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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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penwolf 离线
永远的新人,永远在入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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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03-22   
强。
我也觉得他是不是感同身受了,所以这么办。
他把德妃当后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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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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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03-16   
古人重孝,母债子偿,也未尝不可,这应该是当时大家能认可的原因。不过真的有点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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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珊 离线
你不曾给我一次回眸,我却始终在对你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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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03-15   
I服了YOU了
谁将烟焚散,散了纵横的牵绊;
听弦断,断那三千痴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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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ombo5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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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02-10   
  最疼的儿子不能尽孝,对继母来讲不啻于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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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past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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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02-09   
看完这一段,不禁叫好!
这条法律很有针对性嘛,继母虐待继子时都得三思再三思。
在现代真的是不人道啦。可是那时代那有“人道”这个词?
四爷不是常人!帝王心,不可测!
可是,我是真的觉得他真的活在德妃的阴影下,才想到这么“合适”的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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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幂虚窗 离线
喵女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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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02-05   
某四的想法怎么总那么与众不同,难以从他的言语行为去推测他的想法。
关于这个法律,虽然以惩罚继母的亲生儿子来惩罚继母,有点不仁,但是自从这项法律颁布后,继母虐杀前母所生之子的现象有没有明显减少?
如果有成效的话,我想说雍正朝的法律,不能以常人思维来看。
脑袋掉了,碗大个疤,十八年后还是一只懒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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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习 离线
风行水上,自然成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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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01-18   
觉得这个法还不错。毕竟那是人治不是法治时期,康老爷子就不止一次说过“朕治人不治法”,这样虽然不比现代法细致严密,我觉得当时情况下还是有对症一面的。律条这么写,可能真有点警戒作用,而且,个别情况也可以个别处理啊
微斯人,吾谁与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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