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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录入]雍正制定“继母虐杀前母所生之子,以所生子抵法”的缘由
洗桐女史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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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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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雍正制定“继母虐杀前母所生之子,以所生子抵法”的缘由

管理提醒: 本帖被 洗桐女史 执行合并操作(2011-01-02)
咩咔咔,四哥这个宇宙爆发的实在是莫名其妙,起因居然不是继母把前母所生之子虐死,而是义母虐待养子,养子误伤义母,义母威胁将其交官,义子惧怕,想要自尽,于是把自己老婆孩子一并杀了,准备一起同赴阴间,四哥看到此案后一下子就怒了,由此制定出了继母虐杀前母所生之子,以所生子抵法(继母有N个儿子,要以其最为疼爱的那个儿子抵命)这样一个囧囧有神的法律出来,而且还被顺利的执行了,汉臣们居然也没有人觉的这不妥。而受人敬仰的大儒方苞替四哥写圣德神功碑的时候,还将此作为一项德政写了进去,可见当时这个政策很得人心,应当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继母和继子之间的人伦惨变吧,囧了个囧。
前因后果如下:
又议河南新郑县民李大保杀死伊妻郭氏,并子对儿、六指儿一案。缘李大保自幼卖与李仲添为义子,仲添身故,其母李氏相待疏薄,大保衣食维艰气忿不平。适晚因天寒至李氏室中取酒欲饮,李氏夺壶詈骂大保,争夺时将李氏带仆于地,李氏声言送官,大保一时忿惧将妻与子俱抹死,应拟绞监候。李氏虽起衅端,但以母责子,律无治罪之条,应无庸议一疏。奉谕旨:此本内李大保因义母李氏平日相待甚薄,适因争夺酒壶将李氏带仆于地,李氏声言送官究治,李大保忿惧交加,輒欲自尽,于是先将一妻两子用刀抹死,其杀妻之罪虽无可逭,而其起衅之处,则尚有因。尝见继母之于前母之子其相待之刻,有在寻常情理之外者,夫子之于继母其奉养承顺服制礼节一切与本生之母无异,此伦常之道也。则为继母者,亦当视如所生,顾复抚养方为交尽其道。乃有一等妇人,悍恶性成,不明大义,常存分别之心,偏爱其所生之子,而薄待前母之子。若己未有子者,又或怀嫉姤之念,而憎恶前母之子,或显加之以凌虐,或阴中之以计谋,以致其子不得其死,甚且至于绝其夫之宗祀而不恤,是不但母子之恩已绝,并视其夫如仇雠矣。向以名分所,在故律无治罪之条,然事有出情理之外者,亦当酌量立法,以防人伦之变。朕意若继母于前母之子有凌逼谋害等情,至于身死者,将情由审讯确实,以其所生之子议令抵偿;若继母未生子者,则令归其母家不得承受夫家产业。如此庶使秉性凶悍不顾大义之妇人有所儆戒,消其残忍之心,而保全其母子之恩谊,似属有益。着九卿悉心详议具奏。
(关于如何定制的,看楼下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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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桐女史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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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6-09-15   
[讨论]说说雍正办的超级离谱的事情(继母虐杀前子,以所生子抵法)
今天看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二册,雍正七年八月丙辰的一道谕旨,看完之后,真是感觉哭笑不得,就和大家说说,大家看看,也不知道他脑子怎么想的,能想出这么离谱的馊主意来。
他说常见到继母虐待前母所生之子的,甚至有迫害致死的。为了防止这种人伦之变,他就想出了这么一个措施,他说倘若继母把前母所生之子殴杀、故杀,致令他丈夫绝嗣的仍照律拟绞以外,其余情况下不必治其本人之罪,而是把其所生且最为偏爱之子议令抵偿拟绞监侯。倘若是继母凌逼前妻之子,而致使其自杀的,就把继母之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继母未生子,那么其母家,不得承受其夫之家产,而是把所遗财产,给死者的兄弟及死者之子。他说这样那些悍恶继母有所忌惮,就不会肆为残忍之行~
汗~一人做事一人当,雍正居然不处置虐杀者,而是要以继母所生之子抵命,也亏他想的出来。
不过继母之所以虐待前妻所生之子,大多数到真的是为了自己孩子的利益,这么做也算是攻其要害了,只是这种事情,明文规定了下来,虽然能起到防弊的作用,使得一些继母为了自己孩子的利益,不敢过分为非。可是倘若虐杀的事情发生了,那继母无辜的孩子岂不就要白白的陪上性命?警告威胁可以,可是真正去做,实在是不人道了!
也不知道他怎么想出来的!还真是想一出,是一出,让人无语了~
怎么感觉他有时候做事真的如同儿戏呢?
PS:原文稍后补充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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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6-09-15   

kloyemio:

这个办法还真是。。开开玩笑可以。。真这么办。。太牛拉。就像所罗门王断两个妇人争抢一个孩子 ,不能真把孩子劈两半一样,我觉得雍正可能只是吓唬吓唬,煞一煞继母虐杀前妻所生子嗣之风吧。

清宛紫玉:

反正某人作事主要是以诛心为目的,作精神上的折腾。这人心理学真是很好的说,精神上的打击远胜于肉体上的。而且一击而中要害。唉……这么精僻分析别人思想的人自己的精神其实更容易受伤,自己精神上的负担也更沉重……

毕竟太讲究精神生活了,太理想化了某人。

洗桐女史:

嗯,确实太理想化了~我是觉得他不单吓唬吓唬那么简单的,雍正他是说得到做的到的。

梵天是学法律的,我问她怎么看,她说,“基本上可见当时继母之恶已经到了出现不少命案又无法追究的程度,有点像前些年的严打,明明不合法,大家却叫好…… 他的个性比较急,肯定是发现煞不住歪风了才这样,不过我想这也是……跳墙的做法,估计是不少的案子实在太恶心。不过那个可能比较符合农民的善恶观。”

呵呵,学法律的就是和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太一样,我只是觉得他这么做,有点太BH,擦汗~ 

kloyemio:

就是做到就不好了吗。。解气但不是长久之道。。。。

洗桐女史:

而且他不但是要拿继母所生之子抵命,而且是要继母所生子嗣中她最偏爱的那个拿来抵命~

看来他对天下间的母亲们的想法很了解嘛,不知是不是因为德妃。。。。。。

清宛紫玉:

我倒是觉得某人这样作不会太BT,现实中BT的人太多了,不用非常手法的在当时恐怕振摄不住那些更BT的人(有些人总把小孩当作私有财产,这真令偶抓狂哪。)梵天说的真是好.

还有某人可真是细心哪,对这样的弱式群体有强烈的同情心。偶觉某人这样做有点象打抱不平的样子呵呵..........

马尔泰氏若烟:

偏爱?是因为十四吗?

不过这的却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优里:

我觉得是不是因为某四小时候不是在自己亲生母亲身边长大的

而且身边的所谓母亲的对他又不是十分周全

所以他看到别人有类似的情形时就会有些同情和沧桑啊~~

飞天199:

感觉这件事情实在有些匪夷所思。

洗桐女史:

从“名教罪人”到“大义觉迷录”他哪件事做得不匪夷所思,悠悠说某人怎么跟阿凡提差不多,他该不会也这么处理后宫恩怨吧,说得我恶寒~

kloyemio:

阿凡提。。晕菜。。不过某人做事很有想象力倒是真的,不知道是该赞扬他想象力好还是瀑布般地冒汗。。只能祈祷我最好别碰上这样的boss。。。不按牌理出牌的比较难对付啊。。所以欺瞒他不容易呢。

洗桐女史:

雍正这种性格,要么不上当,要上当,就得是一个难以挽回的大当。我是觉得,要是像鄂尔泰、张廷玉还有十三,这些为他所信任的,要是真想骗他,一定很容易。只是被戳穿后,他们的下场一定会很惨。雍正的报复心理还是比较强的。

水晶儿:

康熙的法治观点呢是以德化民,以刑弼教,所以康熙是德治皇帝,而雍正既非德治亦非法治,而是人治皇帝,汗。

像这种人治型的是最出力不讨好的。

对了,雍正他要穿越来到现代肯定不能当法官,这样的做法倒有几分古代侠客的以武犯禁哩,嘻嘻,跟这样的人生活肯定不闷的。

米苏:

强烈赞同他的做法,法治之初没有重典无以慑人。知道心痛才可痛人。

兆佳氏依晴:

说到法治、德治和人治,也许他在当时只能选择人治。

刚刚接手老爹留下来的烂摊子(从吏治上说),德治自然难以施行,当时还不具备法治的条件,只能靠人治了。那伴随而来的必然会有强权,而且是高度集中的特权。

洗桐女史:

今天很无聊的把泰陵的圣德神功碑文看了一遍,发现里面赫然提到了这件事,看来民间的舆论对于这种做法倒是颇为赞赏的~

圣德神功碑上这样说的:“彰明人纪,更定刑章。凡继母虐杀前子,以所生子抵法。”

这叫彰明人纪?!看来还真是人治啊……

暮钟晨鼓:

引用
圣德神功碑上这样说的:“彰明人纪,更定刑章。凡继母虐杀前子,以所生子抵法。”

不知怎么就想起汉谟拉比法典的说~~里面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是奴隶主和自由民之间的而已。相比之下,四的这个更平等,人治呀~~好象四的报复心理蛮强的,以生子抵法,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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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6-09-24   
我也跟着晕一把,不知道后来按这个执行了没有?超恐怖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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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6-09-24   
执行了啊,上面提到了,后来乾隆让方苞代笔给雍正写《圣德神功碑德》的时候,提到“彰明人纪,更定刑章。凡继母虐杀前子,以所生子抵法”,不但是执行了,而且口碑应当还不错。想来当时这个问题还是很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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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6-09-25   
白雪公主和后母老太婆的事情哪里都有。虽说四的想法很与众不同。但一定很有效。
璜佩渺茫,忽感音容之永隔。

欢乐未央,长毋相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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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6-09-25   
忍不住叫好——虽然法子比较汗,呵呵,乱世用重典,所罗门王的方法能让人千古叫好,可见人心相同,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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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6-09-27   

这样的做法于情还是合情的,一报还一报嘛;于理就有待商榷了,毕竟是继母的过错,跟孩子没有多大关系。

嗯,雍正真的是一个很性情的人。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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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6-11-26   

刚才看到圣训上,那个版本又略微有所不同,雍正说如果继母虐杀前子,而她没有自己的亲生儿子,那么就把她发回娘家,不得让她继承任何财产。

汗,看来某也知道,在古代,这种丈夫死了,不带一丁点财产回娘家的女子,是家里得负担,不但外人看不起,就连家里人也不会给好脸色看。

某人啊!你可真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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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6-11-26   

守节才能监护夫家财产,如果回本家,就不能带财产,宋以后,好像都是这样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乐由天作,礼以地制。……仁近于乐,义尽于礼。(《礼记·乐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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