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手杀人者,罪止其身”,还是说杀人者罪最重,他人不同其罪。
理由是:
1。大清律杀人本无全族坐罪之说(除非谋反大逆),而且还有“容隐”,即罪犯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为之撒谎隐瞒,亲属与配偶不坐罪,和今日法国的法律一样,超级人性化的。
2。“造意者”是否与杀人者同罪,我认为是看不同的处理,谋杀造意者当然罪重,而殴击致死如雍亲王家下戏子徐彩官教唆斗殴,打死了人,他就不偿命,只判流罪而已。永珠殴人但未下手,大清律说的很明白了:凡同谋共殴人犯,除下手者拟绞外,必实系造意首祸之人方以原谋拟流(看,最多只是流罪),其但曾与谋而未造意者毋得概拟流罪.(《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二》)乐乐不妨再去看《大清律》和《大清律例》,就明白“手杀人者,罪止其身”的含义了。
3。造意与行罪者唯一同罪的,在我查过《大清律例》里,只发现一条,贼盗造意,不分赃便罢,若分赃,便以同罪处理。大清律例是这么说的:“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同行(指实际犯罪者),但分赃者斩[若行则不问分赃不分赃,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