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和@山桃木 谈到
康熙的处事风格,说他对人心存不满,常常揶揄寒碜对方,逼不死你,我就逼疯你,绝对属于那种令人抓狂的老板。
在这里举个特别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徐彩官案。徐为雍邸旧人,彼时唆使佣人刘芳声殴打致死人命,被御史陈珣参奏。按照当时的情况,定罪可重可轻,“即可以为首,也可以为从”。因赵申乔固执己见,坚持要从重治罪。九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竟以两议具题:一议将徐彩官、刘芳声皆定死罪,处以绞刑;一议将刘芳声拟为死罪,徐彩官为流刑,请康熙裁断。事涉雍
亲王胤禛之门人,康熙护犊之心大起,原想将此事淡化处理,免累爱子清誉。而赵申乔之议,自是激得康熙极为不满,又恐物议沸腾疑其处事不公,故而康熙采取的应对方针是,把和徐案案情相似的案情,发给赵申乔,质问其缘何不作两议,以彼之盾攻彼之矛,指其处事偏颇:
1、覆请刑部所题,陈大为争烧缸窑角口,打死陈明亮,应照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刘大为争路角口,打死刘起栋,应照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刘顺为讨债情由,打死刘汉如,应照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三疏。上曰:“看此三案,皆有主使及动手起衅之人,与近日两议具奏之刘芳声、徐彩官等案相同。将本发回,与彼案两议之赵申乔等会同再议具奏。”
2、覆请刑部等衙门所题,打死张四之王二拟绞监候,秋后处决。起畔之彭五本应拟罪,因被打受伤免死一疏。上曰:“此事以二人伙打一人,将起衅之人并未拟其罪。本发回,着与刘芳声、徐彩官等案两议之大臣等会同再议具奏。”
3、覆请刑部等衙门所题,金三与李兴凤角口,金二乘醉持刀,将李兴凤戳伤,越日殒命,将金二照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金三枷号两月,鞭一百,照赵申乔所议一疏。上曰:“金二、金三俱照赵申乔两议徐彩官、刘芳声之案依拟,应绞着监候,秋后处决。”——赵申乔你还不表态是吧,好哩,这个案子和徐彩官案相似,既然你觉的自己没有错,那么此案就照你议的拟,人命关天,看你丫的还怎么做缩头乌龟!
如此一而再、再而三,赵申乔难承圣怒,乖乖上折认错请罪:“臣先于刘芳声等一事妄为两议,甚是愚昧,罪实难逃。伏恳皇上交部将刘芳声、徐彩官仍照九卿原议问罪”。
至此康熙并未允奏,而是“着九卿、詹事、科、道官员与赵申乔合议具奏”,并言“居官当识大体,不可任一己之意。赵申乔居官虽有清名,但性太偏执。九卿会议时,辄别为两议。今徐彩官一案应否从九卿议,或从赵申乔后议?”仍让群臣自行判断何议为是何议为非,群臣纷纷表示“从来一命一抵,若再用后议,则两人抵一命矣。”
康熙见目的达成,最后总结陈词,“人各有一定性格,有宽和者,有偏执者。凡众人会议,不可独执己见。子书云,心愈小,德愈大。此语宋儒亦取之。如赵申乔执性,殊非大臣之体。”
大学士等奏称“今彼亦自知错审,以后当遵圣训矣。”——赵申乔现在知道错了,以后定当按照皇上说的不再如此偏执了。
不得不由衷赞叹,康熙处事之手段实是高端,真是令人钦佩之至。而康熙对于胤禛的维护亦?由此可见一斑。
PS.先前就说过要写这段,一直未动笔~~今天和哈苏兰聊天,就想写给大家看看,写的很匆忙,不过大概意思都交代清楚了,嚯嚯~
每次看到这段史料都笑死~
相关帖子见此:
http://www.ourjg.com/bbs/read.php?tid=2932